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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法律风险 主讲:孙福谋 2018.8.7 目录 第一章:法律主体的辨识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 第四节: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公司的分类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民法总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等均作出了诸多全新的规定,对法律关系产生消灭有直接的影响。 1、按照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或者年满16岁,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被否定。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效果: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宜的民事行为,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方为有效。除此之外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属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追认有效,否认无效)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下,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两年; 法律效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权利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债务之履行与受领履行 3、需经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宣告死亡条件及法律效果 条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原则上四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限制); 2、权利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3、需经人民法院宣告。 法律效果: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的日期为死亡之日,因意外事件 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消灭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照继承办理。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1、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非营 利法人 a:捐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私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或中间法人) 3、特别法人 a:机关法人(公法人)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 c: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私法人、社团法人)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1、合伙组织 2、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2、家庭经营的以,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 5、筹建中的法人,若不能登记成立,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辨识 目录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一节:担保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节: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一、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的情形 1、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的资格 1、是否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2、 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 3、 担保人是否具备法律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规定的基本条件。 《担保法》第七条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 1、《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额度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额度内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 2、保证期间因债务履行期限提前或后延相应调整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五、担保主体的限制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 保证人。 2、除非企业法人有书面授权,否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 得充当保证人。 3、应当重点审查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对外担保的情况、是否面重大诉讼 事项、是否因进行企业改制而影响其担保能力等。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六、按份共有财产担保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担保的,担保有效。 2、按份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设定担保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对于共有人以超出其共有份额设定担保处理方式。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一款: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一、抵押与抵押权 一、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1、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 3、留置优先权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 4、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 第286条 5、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6、职工安置费优先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1)先租后押 (2)先押后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四、抵押物的孳息 (1)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的孳息 (2)以抵押权人通知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第二章:担保及担保物权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目录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一节:尽职调查的分类 第二节:业务尽职调查 第三节:财务尽职调查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 第五街:尽职调查的步骤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信贷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目录 第四讲:实务案例 1、超越代理权未获追认,银行承担过错责任 2、未尽审查义务,银行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4、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5、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第四章:实务案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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