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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农信社信贷业务ppt,包括了信贷基础理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规定,农村信用社信贷实务操作,银行风险管理知识,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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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娄底办事处员工培训讲义 信贷基础知识 讲授人:李逗生 一、信贷基础理论 (一)信贷的含义 信贷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它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从本质上说,信贷是在不改变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的基础上,以取得利息收入为目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使用权的一种信用活动。 广义的信贷是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题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即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 (二)信贷业务 1、概念:银行利用自身实力或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并以客户支付融通资金的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2、分类: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三)信贷的基本特征 1、偿还性。 2、周转性。 3、融通性。 4、效益性 (四)信贷资金的构成 1、信贷资金的来源:自有资金、各项存款、各项借款、结算中资金。 2、信贷资金的运用:库存现金、中央银行存款(一般准备金、法定准备金)、同业存款、结算备付金、各项贷款、投资、其他资金运用(贴现、租赁、不动产等)。 (五)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的 关系 1、信贷资金来源决定信贷资金运用。 2、信贷资金运用能创造新的信贷资金来源。 (六)信贷资金的运动过程 1.资金筹集 2.资金配置 3.资金使用 4.资金归流 5.资金返还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一)贷款业务的分类 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1、按贷款期限划分,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贷款用途划分,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3、按贷款方式划分,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4、按贷款自主权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6、其他分类方式。 (二)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在此基础上,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应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信用社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 信用社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客户风险;二是内部操作风险;三是经营环境风险。 2、流动性原则。 信用社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能按预定期限收回信贷资金,或在不发生损失的状况下,将信贷资产迅速转化为现金的能力。信用社必须保证贷款资产的正常流动,并使资产与负债在期限和规模上相匹配。 3、效益性原则。 信用社通过合理地运用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信用社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利润率和股东收益最大化是信用社效益性最根本的体现。信用社追求盈利既是信用社改进服务、不断拓展业务经营的内在动力,也是信用社充实资本、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 4、协调性原则。 “三性”均衡和统一是信贷经营管理追求的理想目标。他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总体上看,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成正比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安全有保障,风险较小;但流动性与效益性存在着矛盾,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但一般盈利率较低,反之盈利率就高。 寻求“三性”组合配置的法则,即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性。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安全性是实现效益性的前提和基础,追求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 (三)信贷管理组织架构 1、县级联社 (1)县级联社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者,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2)县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实行联社主任负责制,在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审信贷业务的风险和可行性。(3)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 2、信用社(分社) (1)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分管信贷主任、信贷员和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2)成立贷款审查小组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和超过本级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审查上报,实行主任负责制。(3)设立信贷专柜,配备信贷人员,负责信贷政策宣传、信贷业务受理、调查、上报审批、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档案及台帐登记。 (四)信贷管理主要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 授权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制度 责任管理制度 贷款证(卡)制度 1、审贷分离制度 按照横向制衡和纵向制约的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并规范信贷业务各环节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信贷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基本特点是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主要作用是:有利于破除审贷合一、单线审批的传统信贷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信贷管理专业化和独立化;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确保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2、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主体就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中有关权力事项,对授权对象作出的一种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对授权对象资格的认定、对授权对象行使权力范围的界定、对授权对象权力大小的限定,以及授权主体管理信贷授权事项的某些原则等。 授权范围、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取决于各级信用社及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质量、风险程度和履责情况等因素。授权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逐级有限授权;(2)差别授权;(3)动态调整;(4)权责一致。 3、授信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是信用社对客户额度授信的管理,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量,以控 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实施授信管理,能够识别和控制授信业务整体。在授信时应遵循的原则:(1)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2)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3)应根据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4)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信用社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采取的授信方式有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信贷管理责任制就是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建立的责任制度体系,形成相互制约、责任分明的机制。 (1)信贷管理主任负责制。 (2)信贷管理尽责主责任人制度:信用社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明确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 (3)信贷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4)经营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5、贷款卡(证)制度。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实务操作 (一)建立信贷关系 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2、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3、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4、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借款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已经参加财产保险; 5.有足值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担保; 6.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9.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后的贷款卡; 10.借款人只能在本系统内一个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11.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申请 1、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经验证后的复印件);②贷款卡;③经授权的,应出具《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④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及前期财务报表;⑤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⑥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主管履历、经济实力、理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借款或同意抵押担保决议等);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申请贷款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经验证后的复印件);⑧其它有关资料。 (3)企业申请贷款属保证担保贷款的,若保证单位无信贷关系的,保证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验证后的复印件),经授权的应提供《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②前期的财务报表; ③其它有关资料。 (4)借款人申请贷款属抵押担保贷款的,除按第(1)、(2)项规定执行外,无论新老借款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抵押物品清单和抵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器设备购货发票等; ②抵押物品保险单; ③抵押物品所有权人及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5)借款人申请贷款属质押担保贷款的,除按第(1)、(2)项规定执行外,无论新老借款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权利凭证及合法权属证明; ②出质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2、固定资产贷款 (1)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身份证(经验证后的复印件); ②经授权的应提供《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③贷款卡; ④贷款上年度和前期的财务报表; ⑤项目建议书及县级以上的经委(或发改委)等有权部门的批文; ⑥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⑦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文; ⑧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 ⑨其它有关资料 (2)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①属保证担保贷款的,除提供第(1)项资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表》和同意担保证明;保证人无贷款关系的还应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3)项之内容; ②属抵押担保的贷款,除提供第(1)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4)项之内容; ③属质押担保贷款的,除提供第(1)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5)项之内容。 (三)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的责任认定 实行调查主责任人与协办调查人双人调查制度。 调查主责任人要对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因调查不实而产生的贷款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协办调查人负次要责任。 贷款调查的内容 1、综合调查的内容 2、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 3、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内容 综合调查的内容 (1)贷款单位的概况 (2)贷款用途及财务状况调查 (3)企业资信调查 (4)借款人对信用社业务发展的贡献度 贷款单位的概况 ①)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资本结构及核算方式、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展概况、信誉状况等; ②企业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资历,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治理结构、技术力量等; ③企业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生产经营周期、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经营效益等; ④关联企业、客户群体的基本情况等; ⑤抵押物是否有效足额,保证单位是否具备保证能力等; ⑥企业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等。 贷款用途及财务状况调查 ①贷款用途以及贷款项目的产、供、销是否衔接,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项目效益等 ②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的构成 ③财务报表的分析 ④企业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 ⑤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前三年比较情况); ⑥企业往来账务情况,即应收应付款具体情况 ⑦贷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 企业资信调查 ①企业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 ②企业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 ③企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企业实力和在同行业的竞争力等。 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 (1)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 (2)抵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3)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保证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件是否全面、真实; ②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真实; ③保证人基本情况表是否填写真实、完整; ④保证人是否自主同意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是否已由本人签字盖章。 抵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抵押物是否属可以抵押的财产,合法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应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已提供; ②抵押物所有权人及主管部门是否已同意抵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是否已签名并盖章; ③抵押物折现能否足以抵偿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④抵押物是否已办理财产保险并提供保险单; ⑤抵押物是否租赁,是否订立了租赁合同。 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权利凭证是否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是否经出具凭证的单位验证并出具盖章证明的《有价证券质押声明》; ②出质人是否同意质押,并签字盖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内容 ①项目是否经县级以上的经委或发改委等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是否已下达建筑、投资计划,是否开出《开工许可证》或批文; ②项目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和真实; ③环保等有关部门是否批准; 贷款调查的方法 1、听。听取借款人的汇报; 2、查。查实企业相关资料; 3、核。实地验证申报材料中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和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以及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析。分析借款人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 法人客户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法人客户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住址、性质、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发展及经营概况); 2、企业管理水平及资信状况(企业负责人经历、能力和业绩、组织机构,运作方式,以往债务偿还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有无重大诉讼事项); 3、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周期、存货数量及结构、应收应付账款及递延资产情况); 4、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能力(本次贷款用途、自有资金或企业自筹资金能力,还款资金来源); 5、贷款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变现能力, 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质权人获得质物占管权的可能性,保证单位的保证资格及经济实力、财务状况等保证能力情况); 6、贷款风险评估(发放本次贷款可能承担的风险种类、大小及控制风险的途径及方法); 7、还款的可能性分析:(1)财务分析;(2)评估抵押品和担保;(3)非财务因素; 8、借款人对信用社的贡献; 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 结论性意见(贷款金额、种类、方式、期限、利率或拒贷理由)。 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 (3)申请贷款的用途; (4)担保抵押情况; (5)收入来源及偿还能力分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四)贷款审查 信用社贷款审查实行审查主责任人和初审、复审责任人制度。 审查主责任人要对审查的全面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因审查不严而产生的贷款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初审、复审责任人负次要责任。审查结束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主责任人在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组)。 (五)贷款审批和咨询 信用社实行两级审批、两级咨询审查,及有权审批主责任人制度。 即实行信用社、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审批制度。信用社自主审批权限内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内贷款,由有权人审批人签批。有权审批人对贷款风险承担审批主要责任。 实行省联社及其市(州)办事处咨询审查制度。 县级联社、合作银行超审批权限的贷款,按确定的省、市(州)咨询权限,由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分别咨询,由有权人审批咨询意见。有权审批人对贷款风险承担咨询主要责任。 (六)贷款发放 签订信贷合同 信用社与客户签订合同应按借款人的申请、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填写。属担保贷款范畴的,应根据情况签订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对于一次性审批、分期发放的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同时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 客户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由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1)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产、土地、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信用社执管; (2)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到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 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字盖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填写贷款借据及凭证 信用社应按照信贷合同内容填制贷款借据及贷款凭证。 贷款借据要由借贷双方签名盖公章。 贷款借据的抬头应根据发放贷款的方式不同填写“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字样。 贷款凭证的大小金额必须相符。 分笔发放的,贷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 填制合同、借据、凭证的基本规定 1、贷款合同、借据、凭证的相关栏目必须保持一致,要真实、全面、完整地填写,不得出现应填而不填的现象;贷款合同、借据、凭证上的签名盖章必须一致。 2、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及其它有关方需要签名盖章的,必须签名盖章,签名工整、印章清晰。 填制合同、借据、凭证的规定 3、信贷合同、借据、凭证内容严禁涂改、挖补、消蚀;借款单位、金额大小写、日期、利率严禁更改,其它内容可以按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将错误的用红线划销,在上方填写正确的并由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等相应经办人员在右端签字盖章。 4、贷款手续中的贷款贷出日、到期日要连贯,不能出现先贷款后申请或审批现象;贷款的发放日、到期日应与贷款合同一致(最高额保证、抵押贷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七)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的意义和内容 1、贷后管理的必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有利于密切银企关系;有利于创建新型信贷文化。 2、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即信贷资金已经划转至客户账户后开始,直至贷款收回或形成事实风险划转至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专业清收为止,包括账户管理、贷款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处理、信用等级复测、风险分类、档案管理、贷款收回和贷款总结评价等内容。 贷后检查的时间要求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1)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以下的每季度检查一次; (2)贷款余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每两个月检查一次; (3)贷款余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每月检查一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企业法人、领导班子有无变更和企业是否发生分立、合并等机构变化; (2)查表:看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中资金运用、销售收入、完成利润情况等,是否有重大变化和异常情况; (3)查账:看在本分支机构结算和贷款变化情况;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4)查用途:看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被挪作他用的情况; (5)对拖欠贷款及欠息户要查明原因,了解其还本付息的计划和资金来源。对有问题的贷款,要写出贷后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并将报告存入信贷档案管理; (6)查抵押物:看抵押物现状及价值有无变化。 贷后检查报告 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出具贷后检查报告,由被查企业及主查人签字报送信贷管理部门。 四 银行风险管理知识 1、银行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主体是货币资金; (2)风险的客体主要是客户; (3)流动性风险尤其突出; (4)外部负效应大。 2、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型 (1)信用风险:指客户发生违约或信用等级下降给银行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如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违反约定事项、经济违约、卷入法律诉讼等。 (2)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3)操作风险。 (4)偿付力风险。 3、贷款五级分类 (1)目标:一是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是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是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3)分类考虑的主要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4)分类的局限性 一是过渡依赖主观判断;二是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早期预警。三是分类结果粗线条。四是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信用风险。 4、信贷风险管理的几个问题 (1)确立业务发展战略,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信贷风险文化,保证信用社稳健、平衡发展。 (2)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效进行贷款组合管理。 (3)认真进行信贷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内部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4)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估和薪酬政策。 五、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 (一)、责任人认定 客户经理同意发放的贷款,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责任,为该贷款的终身责任人,即为贷款包收责任人。 信用社正、副主任审批的贷款,本人为审批决策人,同时负有调查、审查和管理责任。 信用社贷审组审批的贷款,组长为审批责任人,同时负有审查和管理责任,其他成员为审批有关责任人。 县级联社有权人审批的贷款,有权人为审批决策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有审查责任。 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的贷款,贷审会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审批有关责任人。超出贷审会审批权限的贷款,理事长为审批决策人。 办事处、省联社咨询通过的贷款,咨询委员会相关人员为咨询责任人。 (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调查人员的责任 审查人员的责任 审批决策人员与其他审批人员的责任 发放人员的责任 管理人员的责任 咨询人员的责任 1.调查人员的责任 1.调查农户、自然人等借款人身份真实情况 2.调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 3.调查借款人和关联人(企业)提供的材料及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调查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5.对提交的评估和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2.审查人员的责任 1.审查农户、自然人等借款人身份真实性 2.审查调查人送交的所有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3.审查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 4.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5.对审查结论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决策人员与其他审批人员的责任 1.根据真实资信情况准确核定授信额度 2.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符合再融资条件的贷款 3.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 4.按流程、范围的权限审批贷款 5.落实上级审批、咨询意见 6.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7.按规定否决下列情况: ①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③大额信用贷款、多头贷款和化整为零贷款 4.发放人员的责任 1.发放个人客户贷款,按规定核实借款人身份 2.信贷资金转入到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帐户 3.按审批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办理贷款业务 4.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要素填写齐全、规范和签章符合规定要求 5.按审批要求落实担保手续 5.管理人员的责任 1.建立健全贷款档案,做到管理规范 2.管理好抵质押物 3.及时登录、更新、使用信贷管理系统资料,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及时、全面和完整 4.到逾期贷款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单 5对借款人违约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6.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发生变化及时报告和处置 7.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8.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做到及时、全面和准确 9.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 10.按规定把握贷款展期和再融资条件 11.不得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减收、缓收或免收利息 12.按规定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呆帐贷款核销和清收工作 13.办事处、省联社业务部门需对咨询通过的贷款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罚则 1.对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后,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示范)》进行相应、处分的,应按员工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2.对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相应责任中的其中一款,贷款未形成不良的,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贷款形成损失的,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贷款形成损失的,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四) 免 责 1.信贷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罚: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已减轻或挽回损失的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以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失踪,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及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还清的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销或解散,进行有效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 2.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信贷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国家政策及自然灾害酿成信贷风险的,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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