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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产品专利申请ppt,包括了学习知识产权的意义,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知识产权内容,知识产权导论,知识产权概述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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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学习知识产权的意义
促进成果产权化
研究生在学习、研究和今后工作中,都会产生许多创新的想法,取得一些成果。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有助于我们将平时的创新产权化;
提高个人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同时保证自己不会对别人侵权。
合理利用规则
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教材:
王兵主编,知识产权基础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
参考书:
1、[美]卡拉·C·希比 著,何群译,国际知识产权简明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3
2、郑成思 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9
知识产权内容
第一章 知识产权导论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知识产权利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章、知识产权导论
1.1 知识产权概述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大象用鼻子能为同伴画肖像,拍卖价值10万美元,著作权主体是大象还是大象的主人?
人 (只有人才能是著作权的主体)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广告商购得画家甲的一幅油画,并拟用它作为商业广告背景,一旦实施,会侵犯著作权吗?
会(著作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不同)。
1.1.1知识产权的缘起及演进
人类利用发明成功地启动了对人类进化的直接影响,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从萌芽走向勃兴。
缘自中世纪后期封建君主授予的特权,通过向垄断权的演变,在自然权利说和解释哲学说基础上,发展成为今天的知识产权或智力所有权理论。
意大利 物理和天文学家 伽利略 要求对其发明的水泵授予特权(不得让他人使用)。
直到19世纪,“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被使用。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 IP)
缘起及演进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价值角度:
财会人员:认为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的概念
企业经管人员(创新角度):
认为是通过确认并获取新知识的方式,将人力资本转化成价值的一种管理工具。
知识产权是企业智力资本的法定保护形式。
知识产权的概念
科技界(科技创新角度)
认为是与科技创新紧密联系的。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提供保护的一种工具。
WIPO专家
知识产权是指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涉及心智创造,包括发明、文艺作品、符号、名字、形象和商业设计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技和文艺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该权利或法益一种是基于人的智力投入,即“投智”所产生的;另一种是对基于资金投入即“投智”所产生的。
投智:发明、文艺创作等
投资:商标、数据库等
1.1.2 知识产权的客体
权利: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的。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的本体,即权利的客体(标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物、智力物或抽象物,而非有体物,这与其客体为有体物的物权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类表述:
智力成果学说。客体是智力成果。
知识产品说。客体是精神产品。
信息说。客体是与信息有关的财产。
1.1.3 知识产权的类型
《巴黎公约》: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
1.1.3 知识产权的类型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在我国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 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1.1.3 知识产权的类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1.1.3 知识产权的类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97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
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二分为文学和艺术产权、工业产权。
1.2 知识产权的特性
1.2.1 私权性
1.2.2 客体的无体性
1.2.3 独占性
1.2.4 时空上的有限性
1.2.5 法定性
1.2.6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
1.2.7 非稳定性
1.2.1 私权性
知识产权主要是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私权。不能由于权力主体或客体不同而有任何歧视。
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2.2客体的无体性与客体为有体物的财产权区别
1.2.3 独占性
非独占性或非排他性指公共产品(如信息)的生产者如果要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使用会很困难或很昂贵。
有体物的占有是天然排他的-只需保护占
有状态。信息的占有是天然非排他的-还需拟制一种排他效力。
知识产权是“客体共有,权利排他”。
1.2.3 独占性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专利权的独占性最强,商标权次之,著作权最弱
1.2.4 时空上的有限性
一、时限性
为鼓励知识产权信息的广泛传播与交流,
促进科技、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硬性
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
著作权有效期较长,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
后50年。
商标权有效期是无限的,但须10年一续展。
专利权有效期,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1.2.4 时空上的有限性
二、属地性
1、国间独立。
2、国间共享趋势。
3、 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如美国的商标法。
就属地性而言,专利权最强,商标权其次,著作权最弱
1.2.5 法定性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律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首先应该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其次,应该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概括性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由法官“依法创权”。
1.2.6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性。著作权最为突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人格权不明显。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包括: 四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十二项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7 非稳定性
保护范围的确定难度很大。
1、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法将权利要求书写的滴水不漏
2、商标:如何判断同种或类似商品
3、著作权:新型信息作品的形式与 内容往往融为一体,难以界定到底是思想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1.3 知识产权法概述
1.3.1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1.3.2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1.3.1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指就人类智力投入成果及工商业投资成果的确认、利用、保护进行规范的法的总称。
广义的知识产权法包括:
专门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条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范等。
1.3.2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2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二、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
1.3.2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2004);
2、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2007);
3、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02);
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2004);
5、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1);
6、修改《计算机网络---解释》的决定(2003);
7、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2001);
8、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
9、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02);
10、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
11、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2、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13、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问题的规定(2008)。
1.4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
1.4.1 专利制度的功能
1.4.2 著作权制度的功能
1.4.3 商标制度的功能
1.4.4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
1.4.1 专利制度的功能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专利制度有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技术水准、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1、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的功能;
2、导向功能;
3、促进技术转移功能;
4、吸引外资功能;
5、鼓励信息公开,促进技术信息交流功能
1.4.2 著作权制度的功能
著作权法第一条:著作权制度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时,注意适当保护公众利益,进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1、保护和开发国内智力资源,促进国际间科学文化交流;
2、协调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
3、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1.4.3 商标制度的功能
商标法第一条规定,商标制度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商标法的核心,进而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以确保商品质量及维护商标信誉,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故商标制度具有保障公益与私益的双重目的与功能。
1、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3 商标制度的功能
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1.4.4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制度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具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功能。
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对象也称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们在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识别性标记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2.1 知识产权对象概述
2.2 著作权的对象——作品
2.3 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创造
2.4 商标权的对象——注册商标
2.5 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
2.1 知识产权对象概述
2.1.1 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
2.2.2 知识产权对象的特点
2.1.1 范围
工业技术成果;
商业标识;
文学作品;
艺术作品;
科学作品;
其他工商业信息。
2.1.1 范围
具体范围: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商业秘密权中的商业秘密,特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
范围扩展:TRIPs——未披露信息; 欧盟——无独创性数据库等。
范围: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趋势:知识产权 信息产权
2.1.2 特点
1、非物质性----信息,可无限地复制,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它们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
2、创造性----知识产权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3、公开性----信息通过传播才能体现其价值,传播就是公开。
4、可复制性----智力成果可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载体,不受数量限制的复制。
2.2 著作权对象——作品
2.2.1 概念及构成要件
2.2.2 分类
2.2.3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2.2.4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2.1 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2.2.1 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
必须属于创作,具有独创性;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围的创作;
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应具有固定的和可复制性。
2.2.2 作品的分类
一、依署名方式分:
(-)真名;
(二)笔名;
(三)匿名(不署任何名字)。
二、以创作顺序分:
(-)原创作品;
(二)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二次作品,在原作基础上改编、加工创作。如译文、改编乐曲、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等。
2.2.2 作品的分类
三、依创作主体分:
(一)独著作品;
(二)合作作品;
(三)汇编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四)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五)雇用作品(即职务作品。指员工再受雇用期间和雇用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2.2.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2.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文字作品,即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形式表达,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口述作品是即兴创作产生的如演说,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朗诵等不属于口头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 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各种建筑物形式表现的作品,但建筑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2.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五、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附则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具体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附则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2.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官方文件,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等。官方文件有的虽也属于作品,但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是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考虑,其需要人们自由复制和传播。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3 专利权对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3.1 发明
2.3.2 实用新型
2.3.3 外观设计
2.3.4 三者的区别
2.3.5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3.1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首先,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技术则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
1、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是发明。
2.3.1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其次,发明还必须是一种具体的、科学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它不是单纯地提出课题或者设想。
2.3.1 发明
二、发明的类型
按发明状态: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
按发明人数:独立发明、共同发明。
按依赖制约关系:基本发明、改良发明。
按我国专利法: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智力劳动创造。
方法发明:改变一个对象或某一物质利用的手段。
2.3.2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必须是产品,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必须是一种新技术方案。
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说明有旧型,是前所已有的东西)和外观设计的形状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形状是功能性的,后者是欣赏性的;例如六边形的铅笔是实用新型,因为不容易从桌子上滚下来;
2.3.3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
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3.4 三者区别
一、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把各种技术 方案都作为保护对象,对于符合要求的各种产品和方法都可以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工艺方法。
2、专利性要求不同:创造性水平要求不同。
3、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不用实质审查。
4、保护期限不同:20年、10年。
2.3.4 三者区别
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设计;实用新型则保护外部结构和内部构造。
2、美感效果、技术效果。
3、产品是载体;与产品融为一体。
4、立体形态;立体或平面。
2.3.5专利权对象的限制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违法获得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3.5专利权对象的限制
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一旦和特定的产品结合就可以申请了;例如五笔字型。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
6、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4 商标权对象-注册商标
2.4.1 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2.4.2 商标的种类
2.4.3 商标权对象的限制
2.4.4 驰名商标
2.4.1 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商标是指一种用于商标或服务并能够将一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2.4.1 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二、 特征
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的而存在。
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
有排他性。
无形财产。
2.4.2 商标的种类
一、注册商标与未注册但使用商标
二、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三、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四、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
五、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等级商标
联合商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同一个商标。
等级商标:同一生产经营者为将不同质量和品种的同一产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六、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4.3 限制
一、不予注册的商标
1、商标标识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
2、不符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的;
1)本行业通用的商标名称、图形、型号和标志。
2)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3)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2.4.3 限制
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9项标志,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4.3 限制
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4.4 驰名商标
一、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认定标准
知晓程度
持续时间
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受保护的记录
三、认定途径
行政认证
司法认证
四、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2.5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
2.5.1 商业秘密的概念
2.5.2 商业秘密的种类
2.5.3 商业秘密的特征
2.5.1 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5.2 种类
一、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信息内容的性质不同。
技术秘密:有关生产或制造方面的信息。
经营秘密:有关经营、管理和决策方面的信息
2.5.3 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1、秘密性
2、新颖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3.1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2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3.3 商标权的归属
3.1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3.1.2 同一发明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1.3 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1.4 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1.5 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称授予发明专利的发明的完成人为发明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为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指的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只能是自然人。
唯一的判断标准:谁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共同发明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则他们都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根据他们对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作出贡献的大小,可以将贡献最大者称为第一发明人。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人与发明人的区别:
⑴申请人和发明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常常不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一定是拥有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并且提出了相应专利申请的人,或者是受让或继承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⑵和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称为共同申请人。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申请人
专利法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从而成为专利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如果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性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则他们与中国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可以和中国人一样在我们提出专利申请,成为专利申请人。如果没有,就要看其所属的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了有关专利的协议,或者与我国同为包含专利内容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成员。或者与我国共同确定了涉及专利的互惠原则。如果有,就可成为专利申请人。
3.1.1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被授予专利权的机构确认的权利人。
专利权人、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区别:
⑴在我国,同发明人不一定是申请人一样,发明人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⑵同申请人不总是自然人一样,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 同一发明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了同一发明主题的发明创造,并且先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遵守“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且依据“先申请原则”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我国以“日”为作为时间基准。同日的需申请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该发明主题下的当日递交的所有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3.1.3 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3.1.3 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任职人员完成的下列四类发明创造:
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即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
⑵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⑶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⑷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有合同,从其约定。
3.1.3 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张教授完成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谁?
张教授是我国某大学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科技部所建,但设在该大学,利用学校提供的房子、部分设备、图书资料、生活条件等;日常运行费用由科技部提供,项目经费由该教授通过承担研究项目从各种渠道获得。某年,张教授承担了一个国家项目,在该实验室进行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完成了一项重大发明。张教授认为项目是自己争取到的,发明是自己的辛苦研究完成的,与发明有关的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自己,个人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而学校有关领导认为,项目是在设置在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的,发明是张教授在学校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学校,只有学校才有权申请专利。
案例:小煤炉的归属
李工程师长期受雇于某化工企业 ,其本职工作是为该企业化工流程的技术改造进行技术设计。在受雇期间,李工程师运用其所学的流体力学知识和化工设计的经验发明了一种燃烧效率高、节能环保的家用小煤炉。李工程师认为,自己是在业余时间里完成了该项发明,没有使用所在企业的任何经费、设备和材料,自己应该是该 发明有关权利的权利人,应该有权申请专利。但是遭到该化工企业的强烈反对。该化工企业认为,李工程师是在受雇期间完成的发明,很难分清发明是在业余时间还是工作时间里完成的,完成发明中运用的知识 也是本专业知识,很难说没有使用企业的任何有价值的材料,其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企业而不属于个人。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1:某国内著名大学化工系与我国某大石油炼制企业合作研究开发一种用于石油炼制的新催化剂。在该项目中,该企业提供研究经费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该系提供主要研究人员、前期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待取得实验室的成果后,到该企业进行工程化试验和工业试验,最终开发出该种能在工业在应用的新型催化剂。试问,在双方签订的研究开发合同中,应当如何处理与新型催化剂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呢?新型催化剂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属于该企业,还是应该属于该大学,还是应当由该大学和该企业共同所有,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2:国内某大学机械系与国外一跨国公司委托开发一种精密铸钢艺的软件,以适合国内一些钢种的铸钢需要。该跨国公司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和其拥有的精密铸钢软件,并不定期派其技术人员指导软件研究开发工作。该系在此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适合国内钢种的新的计算机软件。具体承担该研究开发项目的教授是本领域的学术权威,在国内学业术界和企业界有很高的声望,有一支水平很高的研究开发队伍。在该合作研究开发合同中,应该如何处理最终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有关权利归属呢?谁应该拥有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该跨国公司?还是该大学?还是该教授,还是有其他的方式呢?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1、合作研究开发:指有关各方共同开展发明创造活动。
指合作方的工作人员都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2、委托研究开发:指委托方将研究开发任务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完成发明创造。
处理归属权的原则
1、约定优先
2、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而不是投资人。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影响有关方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约定的因素:
1、在合作和委托研究中有关各方的投入;
2、研究开发项目本身的性质;
3、合作或者委托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
4、合作或者委托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寿命;
5、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项目与合作方的前期科技成果或后期可能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关联;
6、有关各方的性质和在谈判中的地位。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一、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合作研究: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合作开发:产品或生产工艺的开发。
一般,合作各方所共有。
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一个错误观念:委托方出了研究开发经费,理所当然地应当独占委托研究开发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实际上,有多种归属方式。
政府部门的委托研究开发;
民事主体的委托研究开发。
凡是涉及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都要都要由承担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科研合同,委托科研项目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要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科研合同中做出约定。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三、合作研究机构中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合作研究机构可分两类:独立的、非独立的。
1、独立的:按照独立法人要求成立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2、非独立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是依附在某一合作方,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要由其所依附的独立民事主体来进行。
独立的合作研究机构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可以独立拥有;非独立的合作研究机构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在建立机构的合同中对科技成果的归属直接做出规定。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1
1、该企业单独拥有该新型催化剂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该企业和该大学共同拥有该新型催化剂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3.1.4 合作与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 2:
1、从大学角度,首选 的应该是自己拥有合作中产生的计算机软年的知识产权,并从外方获得许可自己使用并向任何第三方许可使用外方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同时在获得收益后向外方支付适当的许可费。
2、双方共同拥有合作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双方都有权独立地使用和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所有计算机软件。
3、外方拥有合作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大学可以自己使用和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所有计算机软件。
4、外方拥有合作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大学可以自己使用但不能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所有计算机软件。
3.1.5 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
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是指: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有关权利和专利权等通过赠与、继承、买卖等形式合法地转移给合法的继受人。
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指在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之前所涉及的是否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有关权利的合法继受:
指一项发明创造已经被包含在对应的专利申请之中,但还没完成全部审查程序,专利申请人将该专利申请有关权利转移给他人。
3.2 科技作品著作的归属
3.2.1 有关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概述
3.2.2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3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4 科技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5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6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10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11 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3.2.1 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概述
概念:科技作品是指人类在科技领域内的一切独创性的表达, 大体上是指表达科技内容的作品。
种类:
科技文字作品(科技论文、科技书籍、文字表达的产品或工程设计图等);
科技口头作品(科技报告、讲座等);
科技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科技模型作品(仪器设备模型、实验室模型等);
科技电影作品(科普电影、音响表达的设计等);
计算机软件;
科技演绎作品;
科技汇编作品。
3.2.1 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概述
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讨论的是谁应当拥有科技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说谁应当是科技作品著作权人。
一、作者
作者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即独立完成作品创作的公民。
单位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2.1 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概述
二、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指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的: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例外的:
在委托创作的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
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
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
当享有某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国家成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2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那些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用与原作品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原作品内容所产生的作品。
四类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对原作品进行演绎,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合理的逻辑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演绎作品的作者。但是演绎作品又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来的,所以要求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创作人员在决定对某一原作品进行演绎,应当事先得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就翻译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比较重要的问题,与该著作权人达成一致。
3.2.3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被汇编对象的内容的选择或者对被汇编对象的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①汇编作品是一种新作品,其著作权应当是汇编人。
②若被汇编的材料有著作权,则汇编人在行使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③若被汇编的材料没有著作权的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或者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汇编人在行使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需要考虑是否侵犯被汇编材料的著作权问题。
④若汇编作品中的的被汇编对象常常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汇编人在行使其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一定不要侵犯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⑤若汇编作品还未公开发表,则汇编人在行使对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还涉及该被汇编作品的发表权,有时还涉及作品的第三人的隐私权,汇编人只有在得到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有关第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发表、出版发行其汇编作品。
3.2.4 科技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误了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者、词、典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3.2.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李教授是位写作能力很强的老师,曾经三次完成过几件影响较大的科技作品。一次是结合自己的科学研究,写了一本专著并且很快出版发行。第二次是某一年按受了系主任的指派的编写专业教材的任务,在一年内不承担其他教学任务、科技任务的情况下,完成了该教材的编写,后来出版发行。系主任在向其指派教材编写任务时,没有涉及教材的著作权问题。第三次是某年学校召开全校科学研究大会前,接受主管科学研究的副校长的委托,为其起草了在该科技研究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和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这些作品是否都是职务作品?这几件作品的著作权是否都是他的?或者是否都属于学校?
3.2.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法律特征:
⑴进行创作的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合作关系.
⑵应当是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
⑶作品的使用在公民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范围之内。
⑷《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工作任务应当是指公民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者直接服务于该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
⑸公民在接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之后,基本上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的进行创作,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作品。
3.2.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李教授的三个作品著作权到底归属谁?
3.2.5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该公民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这样的作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它们是职务作品
2、它们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3、主要是利用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4、这些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2.5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㈡ 除上述之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二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二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2.6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㈠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
㈡构成合作创作的作品的条件:
①合作者之间有合作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
②合作创造者在创作过程中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
③每一个合作者的工作达到了创作程度,其创作成果达到了创作水平。
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2.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㈠所谓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的有关事项所创作的作品。
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定:
①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②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2.10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者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⑵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其死后第50年的年底。
3.2.11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一)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当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作品在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按照《著作权法》将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合作作品的继承有其特殊性:作者之一死亡后,依照继承法将其应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但是如果该权利无继承人或无受赠者,则由其合作作者享有,而不是由国家享有。
3.2.11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者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3商标权的归属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3.3.1 商标权
3.3.2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3.3.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
3.3.1 商标权
一、概述
类型:注册商标、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属下的国
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
商标。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使用用但没有到国家
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除驰名商标外,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
3.3.1 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归属
1、商标设计人
商标设计人是指完成商标设计的人。
委托商标设计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应当就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如没约定,就会属于商标标识的创造者。
在委托商标设计合同中的一般做法是,委托人在支付足够数量设计费的情况下,拥有该商标标识的著作权。
3.3.1 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归属
2、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指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经核准后,就成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同一天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的30日内提交了使用在先的有关证据,则接受申请,驳回其他申请人;或申请人之间协商;或抽签解决。
3.3.1 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归属
3、商标权利人
1)注册商标权人
2)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权利人
3)共有商标权人
3.3.1 商标权
案例1:
李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合法同居者,在改革开放初期两人合开了一家拉面店,后来由于生意好而成立了一家“五洲”餐饮公司,李女士任董事长,张先生任总经理,并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取得了“五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后面公司业务进一步大发展,在全国许多大城市设立了连锁拉面店,生意越来越红火,就在生意进入高峰的时候,双方因为多年积累的矛盾而分居了,各自经营自已的拉面店,双方仍然使用“五洲”餐饮公司和“五洲”注册商标。
3.3.1 商标权
但不过三年,李女士的生意近乎倒闭,而张先生的生意继续红火。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称“五洲”注册商标为自己独有,张某在分居后使用该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在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3.1 商标权
案例2:
张大爷是某手工工艺品的传人,使用“天艺”店号和“天艺”注册商标。张大爷有三个儿子,分别叫张大、张二和张三,从小都跟随张大爷学艺。有一年张大爷突然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不久三个儿子都开了自己的工艺品店,都使用“天艺”店号和“天艺”注册商标,谁也不愿意放弃使用原店号和原注册商标。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
4.1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4.2 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4.3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
4.1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4.1.1 专利权的内容
4.1.2 专利权的限制
4.1.3 专利权人的义务
4.1.4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1.1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申请获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便成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等。
4.1.1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实施权
专利实施权是专利权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通常把专利实施权理解为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权利,但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权利。
4.1.1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实施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1.1 专利权的内容(一)
具体的专利实施权: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1、制造权——制造特定专利产品或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包括营利的和社会公益的非营利的。
以营利为目的:只包括营利的。发生侵权时非营利的视为盈利的。
2、使用权——使用特定专利产品并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专利产品。
3、销售权——销售特定专利产品或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该专利产品。销售权是维权重点。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1.1 专利权的内容(二)
具体的专利实施权: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4、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特定专利产品或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1)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览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
2)《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宜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专利法》中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有权解释
具体的专利实施权: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5、进口权——进口特定专利产品或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该专利产品。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从境外将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产品输入到中国境内,至于该产品在境外是否享有专利权,则在所不问。
4.1.1 专利权的内容
二、专利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的权利称为专利实施许可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时,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4.1.1 专利权的内容
具体的专利实施许可权
1、独占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赋予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的同时,既不能许可除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专利,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赋予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的同时,不能许可除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赋予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的同时,既可以自己在相同的地域和时间内实施该专利,也可以再赋予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4.1.1 专利权的内容
三、专利转让权
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人有权将本来由自己享有的
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① 专利转让权的直接后果是专利权的主体发生变更,由原
专利权人变更为专利受让人。
②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 专利转让后,受让人称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实施权。同
时,受让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权利,或者将该专利再次
转让。
4.1.1 专利权的内容
四、专利标记权
专利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包
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专利标记作用:
① 向社会宣传该产品是受专利保护的的产品,警告他人
不要仿造。
② 也一定程度起到广告作用。
2、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标明内容:
① 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专利权的限制分为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和专利强制许可。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⑴ 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权利人许可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不得再阻止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产品。
⑵ 先用权限制——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权侵权。
⑶临时过境限制——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⑷科学研究例外——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审查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专利强制许可
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专利发明的一种措施。
以下4种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专利权人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及为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
4、实施从属专利时的强迫许可。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专利强制许可
1、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获专利权人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日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的,当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一:主体必须是单位。第二:合理的条件请求,合理长的时间未得到许可。第三: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并得到批准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专利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以及为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的紧急状态,指外敌入侵,内部动乱,危及国家安全而出现的紧急状态。
非常情况:国家的紧急状态以外的其他特别紧迫的情况,如疫病流行,自然灾害等
3、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
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院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1.2 专利权的限制
二、专利强制许可
4、实施从属专利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4.1.3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享受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分别为:
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时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通知补缴,期满未缴纳的,应按规定终止专利权。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实施专利等行为。
4.1.4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一、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人会在两种情况下提前终止专利权:
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⑵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2 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4.2.2 广义著作权的限制
4.2.3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
4.2 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相关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指包括狭义上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以及出版者权)。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可概括为2类: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将其独特的思想、感情等因素体现到了作品中,为了保护作者的这种人格利益,因此著作权赋予作者著作人身权。
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①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及其公布形式。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②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2、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二、邻接权的内容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
⑴表演者权(表演者的人身权利、经济权利)
⑵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⑶广播组织权
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两种:一种是合理使用;一种是非自愿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一、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而引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再现或引用作品;
4)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的时事性文章;
5)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或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6)为课堂教学或科研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7)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9)免费表演作品;
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11)将汉语言文字作品译为少数名族语言作品;
12)制作盲文版本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类型:
1)编写出版科教书的法定许可
①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才能援引该法定许可。
②如果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使用,则即使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也不得使用;
③对发表在教科书中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报酬,付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④在教科书中汇编的作品仅限于文字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⑤在教科书中应当注明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名字、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权人的其他权利。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2)通过信息网络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
3)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
6)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的特定法定许可
4.2.1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二、邻接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有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与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出版教科书对著作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2.3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
⑴ 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
⑵ 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应当有其权利主体和客体。
⑶ 作品表达了作者的创意;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作品。
4.3 商标权的内容与限制
4.3.1 商标权的内容
4.3.2 商标权的限制
4.3.1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一、使用权
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禁止权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4.3.1 商标权的内容
三、许可权
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
2、排他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
4.3.1 商标权的内容
四、转让权
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3.2 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权的使用
1、描述性使用
2、指示性使用
二、权利用尽
三、为新闻报道与评论的目的而使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
5.1 专利权的获得与维持
5.2 商标权的获得与维持
5.3 著作权的获得与维持
5.1 专利权的获得与维持
5.1.1 原则
5.1.2 条件
5.1.3 程序
5.1.4 期限与终止
5.1.5 无效
5.1.1 原则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原则:
专利权的获得前提是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5.1.1 原则
延伸原则:
1)单一性原则——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3)书面请求原则——与专利权申请有关的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
5.1.1 原则
延伸原则:
4)优先权原则——相同主题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这
一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外国人: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5.1.1 原则
延伸原则:
本国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5.1.1 原则
延伸原则:
5)审查原则
A、能否申请专利的审查
B、是否对“三性”进行审查
不审查原则:不审查实质条件,有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登记制)
审查原则:审查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施初期即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
5.1.2 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主题必须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其次,必须符合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标准
1、不同于现有技术;
2、未公开过。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抵触专利的公开)
3、时间界限——日
4、地域界限——国内。
5.1.2 条件
一、新颖性
(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应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5.1.2 条件
二、创造性
判断标准:
1、开拓性发明创造。
2、发明创造解决了长期渴望但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3、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4、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5、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5.1.2 条件
三、实用性
判断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5.1.3 程序
一、 申请前的选择与决策
1、是否申请专利
2、查新检查做出“三性”的初步判断
3、选择何种时机申请专利
4、选择何种途径申请专利
5、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
5.1.3 程序
二、申请文件要求
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摘要
5、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5.1.3 程序
三、审批程序
5.1.3 程序
申请及审批流程说明
发明专利
1)申请的提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附图)。 面交或者寄交
2)申请的受理——形式检查后,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日、申请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文件齐备性、主题合法性、资格审查、单一性、修改是否允许、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补正救济
4)申请文件的早期公开——提前公开与18个月自行公开、早期公开与后期实质审查、公开后的临时保护:使用费要求权
5)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启动期限(3年)、审查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清楚完整等
6)授权公告/授予专利权——发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公告。
7)后期程序——驳回后的复审、授权后的无效、决定后的行政诉讼
5.1.3 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申请的提出——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面交或者寄交
2)申请的受理——形式检查后,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日、申请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文件齐备性、主题合法性、资格审查、单一性、修改是否允许、撰写是否符合要求(权利冲突审查) 补正救济
4)授予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费、年费、印花税
7)后期程序——驳回后的复审、授权后的无效、决定后的行政诉讼
5.1.4 期限与终止
一、专利权利生效、保护期限和终止
1、生效: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1.5 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不具备三性条件
(2)公开不充分
(3)专利权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修改超出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
(5)发明创造主题不符合专利法要求
(6)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7)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5.1.5 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
提交无效请求书、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缴纳相关费用
3、无效宣告请的审查
(1)请求人可在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然后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无效决定不服,或无效请求人对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2 商标权的获得与维持
5.2.1 原则
5.2.2 条件
5.2.3 程序
5.2.4 续展、终止与无效
5.2.1 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注册商标及其注册类型。(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二、申请在先原则——以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准,在先的优先获准注册
-在先提出申请;
-同日提出申请;(30日内提交使用在先的证据)
-同日申请并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30日内自行协商,不协商升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
5.2.1 原则
三、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
1、国外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的可优先)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的可优先)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当其所申请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超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5.2.2 条件
一、可视性
二、显著性
三、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1、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2.3 程序
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局3天给出结果
2)填写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10张、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它文件
3)初步审查与受理——初步审查合法后决定受理
4)实质审查——显著性、相同和近似、禁用条款、是否存在在先申请
5)初步审定和公告——通过实质审查后在《商标公告》上公布,进入3个月异议期
6)驳回与驳回复审——未通过实质审查驳回,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异议与异议复审——在异议期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质疑,商标局接受后做出裁定,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8)核准注册与发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获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一)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三)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2.3 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一) 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 商标图样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批程序
1、 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日、颁发《受理通知书》、优先权审查、申请文本的审查)
2、实质审查(是否具备授予商标权法定构成条件)
3、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批程序
4、异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核准注册
一、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商标权人自愿请求商标局,通过法定程序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权利。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终止1、注册商标因注销而终止 (1)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虽提出续展申请但被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的;(2)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通过办理放弃其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终止商标权;(3)商标权无人继受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
2、注册商标因被撤销而终止(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以免造成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无效1、由于注册不当的无效 违反构成商标禁用条款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的行为。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无效(1)虚构、隐满事实真相或者是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先注册商标的(3)有些商标包含地理标志,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产地的
3、由于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无效(1)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知识产权和民事权利;(2)他人合法权益;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音标; (3)地理标志
4、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应该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都 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如果已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中包含了地理标志的内容,或者是注册商标人在注册商标时存在着恶意,那么,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请求裁定恶意的注册商标无效。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任何个或者单位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都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该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辨。 如果已经有当事人在核准商标注册前对商标注册提出过异议,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对此异议作出了裁定,那么其他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颇感该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审查之后,无论作出了维持还是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会,如果对该裁定有异议,则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3.1 中国作者自动获得
5.3.2 外国作者依约定或者出版获得
作品是否创作完毕,是判断作者是否享受著作权的关键。
外国作者的作品必须符合的情形:
1、依条约或协议享有著作权。
2、出版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受时间限制。
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最低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起于作品完成之日,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或者其他组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第1条的规定。
(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相同。只能 行使一次,一旦作品已经发表,发表权即行使完毕。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6.1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2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6.3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4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
6.1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界定专利权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 其中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
1) 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3)折衷原则(我国采用折衷原则)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1、侵权行为:
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对有效专利的实施行为;
2)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
3)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
4)实施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
5)主观上行为人不需要有过错。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1)制造者明知其制造的产品受专利保护仍制造—故意侵权。
2)制造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存侥幸,仍制造—过失侵权。
3)非故意,也非过失的侵权行为。
对专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使用、许可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承担的只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6.1.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7、间接专利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犯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1)故意制造、销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
3)共有人擅自许可他人。
6.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侵犯一般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1、概念
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2、要件
1)实施了行为
2)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6.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行为种类
两种立法体系:概括性规定(美国);
逐项列举(英国、我国)。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为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6.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但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出租共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行为;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共表演的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6.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 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行为;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和行为;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侵犯一般商标商标权的行为
1、一般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1)概念: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2)构成要件:有行为、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3、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侵犯驰名商标商标权行为
1、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3)扩大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6.1.3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侵害驰名商标商标权的行为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向近似的商标;
5)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用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的行为;
6)将他弛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
6.2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6.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
6.2.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权利
6.2.3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6.2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1)概念: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
(2)内容:
知识产权行政授权、行政确权、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等)、行政查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服务等。
行政查处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6.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
有国家行政部门、相关国家政府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相关管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市和有关政法部门专利管理机关:综合管理。
国家商标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知识产权事务。
6.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
1、专利行政保护机构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有关部门设立组建,并享有执法和管理权。
2、商标行政保护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局
3、著作权行政保护机构
国家版权局、和各地政府的著作权行政机关。
6.2.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权力
一、对知识产权权力的确认
确认、授权、登记和保护。
二、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
在权利归属纠纷中,进行撤销、无效及争议进行审查,做出裁决。
三、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行为、调解赔偿数额。
四、知识产权执法的职权
可以责令侵权人 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处以罚款收缴、没收、销毁侵权工具、设备产品或物品。
6.2.3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被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所得、罚款。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被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没收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
三、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制止行为、赔偿损失。
6.3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6.3.2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6.3.3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一、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1、知识产权诉讼的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少数的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一个至二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一、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2、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2)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专利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二、 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被称为当事人的适格理论。
第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三、诉前禁令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们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和集成电路布图侵权。
这种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做出的责令停止侵犯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强制措施被称为诉前禁令。
与“先予执行”的区别是,“先予执行”只能在起诉后才能申请,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但不能针对“即将实施”的行为。
。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三、诉前禁令
1、申请人资格。原告,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禁令的行为对象。“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特定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损害。
3、书面申请。
4、提交证据和担保。证明申请人资格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等。
5、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四、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四、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五、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二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3.1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
3、侵犯商标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3.2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1、按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2、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非法利益计算;
3、如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范围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判决适用法定赔偿额。法定赔偿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最高额为100万人民币。
6.3.3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P257)
一、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6.3.3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4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司法保护的选择
6.4.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选择
一、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
1、优势
1)行政保护的主动性
2)行政保护的程序相对经济、简便和迅捷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选择
一、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
2、弊端
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健全
2)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选择
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
1、优势
1)立法相对全面,实施效果明显。
2)机构设置有保障,审判专业化。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选择
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
2、弊端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被动性;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风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行难、不能充分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6.4.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选择
三、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
我国双轨制冲突主要体现:
1、行政复审机构的裁决和法院民事诉讼裁判的矛盾;
2、行政执法部门的裁决和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的矛盾;
3、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法院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的矛盾。
6.4.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一、 仲裁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前提是双方有仲裁协议。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促裁。
2、排除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相当法律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判决的方式解决。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或判决。
6.4.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一、 仲裁
步骤:
1、申请与答辩。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并预交仲裁费用。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审理与裁决。不公开进行。
4、执行。
6.4.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二、 调解
即调停解决。应做到:
1、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2、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经验
3、引导当事人倾向采用调解
6.4.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三、 和解
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情况下,协商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的方式。
几个环节:
1、分析事实阶段
2、交换信息阶段
3、交涉让步阶段
4、承诺或达成协议阶段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利用
许可、转让、投资、质押。
7.1 知识产权许可
7.2 知识产权转让
7.3 知识产权资本化
7.1 知识产权许可
7.1.1 专利实施许可
7.1.2 著作权使用许可
7.1.3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7.1.4 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的选择
7.1.5 知识产权许可的注意事项
7.1 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是指在不转
让知识产权所有权情况下,知识产
权权利人将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
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许可他
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
定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许 可 人: 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被 许 可 人:获得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人。
知识产权许可必须订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7.1.1 专利实施许可
一、特征
1、只有专利权人才有资格成为许可人;
2、只许可实施权;
3、专利必须合法有效;
4、是一种法定要式行为;
5、是一种有偿行为。
7.1.1 专利实施许可
二、合同
1、主要条款:
实施方式;
实施权利形式;
实施范围与期限;
使用费数额与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内容。
7.1.1 专利实施许可
2、备案制度:
专利合同的备案是法律的强行性要求。
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表手续。
7.1.1 专利实施许可
三、专利权无效时许可合同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的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7.1.2 著作权使用许可
著作权权利的内容: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在不让渡著作权所有权的情况下,著
作权人通过订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授
权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期间,以约定方
式使用其作品,并由被许可人支付一定的
使用费。
一、特征:
1、仅指著作财产权可以被许可;
2、只有原始著作权人或者著作财产权继承人,才有资格成为著作权使用许可中的许可人。
3、著作权人可以分别将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许可给不同的被许可人使用。
4、被许可人仅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享有使用权。
5、除许可合同有明确规定外,被许可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6、派生作品许可人必须尊重原始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6、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法定的要式行为。
二、 除外情形
1、 合理使用
2、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3、其他
三、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1、种类
出版权、表演权、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各类邻接权使用许可合同。
2、主要条款
内容、专有与非专有、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3、 备案制度
一、 合同
1、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
3、许可使用的商品的质量标准;
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
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
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
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
8、纠纷的处理方式;
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10、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1、保证注册商标质量的义务
2、标明被许可人信息的义务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一、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的比较
1、知识产权许可方式
1)独占许可
2)非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2、三种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的差异
被许可人的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被许可人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不同
被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不同
3、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方式的优劣
二、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的选择
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三、著作权实施许可方式的选择
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
四、商标实施许可方式的选择
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一、专利实施许可注意事项
1、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
3、专利许可使用费
4、合同的解除条款
5、专利实施许可的形式
6、技术秘密的保密条款
7、合同的有效期
8、权利的归属
9、备案
二、注册商标许可注意事项
1、应当签订明确的许可使用协议
2、明确约定商标使用的范围,包括地域、期间、商品以及使用的主体
3、应当明确约定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等事项
4、备案
5、许可人应当保证其报送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有效
6、约定纠纷解决途径
三、科技作品著作权许可注意事项
1、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2、保密条款的约定
7.2 知识产权转让
7.2.1 特征
7.2.2 转让和许可的相同点
7.2.3 转让的注意事项
1、其实质是主体发生了变化
2、通常为有偿行为
3、转让的是财产权,而非知识产品
4、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同点
1、转让行为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
2、都要签订书面合同。
3、都是有偿的。
4、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或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5、转让和许可的都是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
二、差异点
1、许可具有一定的方式和期限,转让则没有。
2、许可不会导致权力主体变更,转让则会导致权力主体变更。
3、许可可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转让中受让人便成为权力主体。
4、许可只是行使权的转移,拥有权不发生转移;转让是拥有全的让渡。
5、除非有许可人授权,否则被许可人不享有在许可权力;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了拥有权,可随意许可他人。
一、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1、专利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2、注意专利的时效性
3、约定转让费支付的方式
4、注意转让合同生效要件的约定
5、共有专利权转让
二、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转让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得再将该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
2、合同应约定交付著作权的时间
三、商标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商标权转让所具有的特征
2、商标权转让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1) 商标与企业一同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在商标与企业一同转让时,转让合同中不仅要对企业转让的相关 事项作出约定,也要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2) 同类或者多类商品的同一商标与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7.3 知识产权资本化
7.3.1 知识产权评估
7.3.2 知识产权投资
7.3.3 知识产权质押
一、概念
1、定义:
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出该知识产权所具有何种程度经济价值的活动。
2、特征
时效性、不确定性、参考性。
3、类型:
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
1、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指以市场上相似产品或技术参照来确定专利技术的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将专利在有效期内预期创造的总收益,折算成专利评估时的价值,然后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专利的评估值。
2、影响因素
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专利的权利类型与效力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法定保护期限和剩余保护期限。
三、著作权价值评估
1、概念
指著作财产权的价值评估。
2、影响因素
作品类型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
著作权的登记状况
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权利状况
四、商标权价值评估
1、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2、现行市价法
3)收益现值法。
2、影响因素
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商标权是否存在瑕疵
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对商标价值评估的影响
商标的独占性许可与排他性许可
知识产权投资即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是将知识作为一种资本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过程。
或说将知识产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来获得公司股权的行为。
一、概念
股东也可以用…、知识产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在投资比例和范围上有一定限制。
二、向合伙企业的投资
知识产权人可以将自有的知识产权向合伙企业作价出资。
三、外国知识产权人向我国企业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必须对该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但要受我国技术进口管理规范的约束。
知识产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质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知识产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于其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条件
1、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财产权利。
2、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
3、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可以用于设定质权的。
二、质押内容
1、专利质押内容
1)对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2)专利转让权
3)专利许可行使权
2、著作权质押内容
只能质押其财产权。
3、商标权质押内容
1)注册商标使用权
2)注册商标转让权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
三、知识产权质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知识产权出质人享有的权利
1)质物使用权
2)转让及许可行使权
3)排除侵害和撤销质押登记的请求权
三、知识产权质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知识产权出质人的主要义务
1)质权人在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知识产权
2)如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是有知识产权,则出质人应当将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
三、知识产权质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知识产权质权人的权利应包括的内容
1)实现质权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
3)处分权
4)质押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请求权
三、知识产权质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知识产权质权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1)不得擅自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2)允许知识产权出质人或原被许可使用人,在原定适用范围内继续行使其使用权
3)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通知质押登记机关注销质押登记。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基层单位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节、知识产权战略
第九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知识产权境外纠纷的应对
9.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一、国际知识 产权组织简介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9.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二、知识 产权国际条约概况
最重要的有5个
1、巴黎公约
2、伯尔尼公约
3、TRIPs协议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5、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9.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三、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工业产权优先权原则
9.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四、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7、世界版权公约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 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9、专利合作条约
9.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四、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0、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2、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3、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概述
(二)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独立性原则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2、有关专利权的制度
1)发明人的署名权
2)限制销售产品的可专利性问题
3)有关进口专利产品的规定
4)专利权滥用与强制许可
5)缴纳专利费的宽限期
6)有关临时过境的规定
7)有关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一)概述
(二)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三)主要内容
1、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2、经济权利
3、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4、精神权利
5、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三、专利合作条约
PCT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一套专利申请的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并且由国院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受理局在统一公布国际检索报告后将其传送给指定局,从而简化各国专利局的审查工作。
PCT仅针对技术发明而言,而不涉及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一)原则
1、最惠国原则
2、知识产权的私有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司法终局复审原则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1、权利范围只限于七种:版权与有关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2、对以上七种权利提供最低保护水平
3、权利限制:在对各项权利规定最低保护水平的同时,一般都对每种权利允许成员自行规定做出来一定的限制。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三)知识产权执法
1、知识产权执法总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
5、刑事程序
9.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强调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挑战的 关新规定
(三)适应数字网络技术而明确或更新原有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TRIPS协议中已作规定而没有包含在WIPO原有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9.3、知识产权境外纠纷的应对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纠纷应对
1、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就谅解或DSU)
1)磋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
3)专家组
4)上诉机构
5)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6)仲裁
9.3、知识产权境外纠纷的应对
二、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款及337款
1、301款
一般301款规定,如果贸易协议当中,有对美国不公平的、不公正的情况;或者发现贸易伙伴的国内法律、法规会给美国的利益造成损失或造事实上的不公平等,可以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贸易报复。
特别301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国家,采取有效的贸易措施,以改变灾些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状况。
9.3、知识产权境外纠纷的应对
二、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款及337款
2、337款
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人 制裁。
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9.3、知识产权境外纠纷的应对
二、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款及337款
3、两者的关系
(1)二者的对象不同。特别301条款针对的是外国境内存在的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问题。337则是针对在美国境内销售的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
(2)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特别301是由政府的贸易代表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改变不利于美国的不公平作法,否则便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争端的主体是国家;337则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争端的主体是两国的具体厂商。
(3)二者负责的部门不同。特别301负责的部门是美国贸易代表;337负责的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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