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设备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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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化工设备分类PPT,包括了化工机械设备分类,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有关化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锅炉的制造许可级别,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按容器的设计压力分类,按管理与安全监察权限分类等内容,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分类动力机械压缩机类旋转式:离心式、轴流式等往复式:活塞式风机类离心式:鼓风机、引风机等容积式:罗茨鼓风机等泵类离心式容积式化工机械设备分类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类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静止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压力内压:从超高压到常压,密封失效;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外压、真空:引起失稳破坏;密封泄漏风载荷、地震载荷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引起疲劳破坏产生共振失效雪载荷:与介质压力共同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移动、冲击等短时载荷: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引起疲劳破坏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腐蚀介质及设备用材品种多、腐蚀性能数据少影响腐蚀的因素多,各种腐蚀现象的腐蚀机理不全部清楚化工机械设备设计只考虑了均匀全面腐蚀,对危害性大的局部腐蚀没能考虑,给化工机械设备使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性介质温度和环境温度对腐蚀速率影响较大,一般温度升高腐蚀速率增大设备受力状态对腐蚀速率影响很大,主要是拉应力介质性质、浓度都对腐蚀速率有很大的影响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温度高温:引起材料强度下降,产生蠕变破坏;在高温下引起氧化、硫化和氢腐蚀;产生较大的温差应力中温、常温,欢迎点击下载化工设备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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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分类动力机械压缩机类旋转式:离心式、轴流式等往复式:活塞式风机类离心式:鼓风机、引风机等容积式:罗茨鼓风机等泵类离心式容积式化工机械设备分类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类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静止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压力内压:从超高压到常压,密封失效;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外压、真空:引起失稳破坏;密封泄漏风载荷、地震载荷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引起疲劳破坏产生共振失效雪载荷:与介质压力共同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移动、冲击等短时载荷:引起强度失效或断裂破坏;引起疲劳破坏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腐蚀介质及设备用材品种多、腐蚀性能数据少影响腐蚀的因素多,各种腐蚀现象的腐蚀机理不全部清楚化工机械设备设计只考虑了均匀全面腐蚀,对危害性大的局部腐蚀没能考虑,给化工机械设备使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性介质温度和环境温度对腐蚀速率影响较大,一般温度升高腐蚀速率增大设备受力状态对腐蚀速率影响很大,主要是拉应力介质性质、浓度都对腐蚀速率有很大的影响化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对应环境下的失效及破坏特征承受介质温度高温:引起材料强度下降,产生蠕变破坏;在高温下引起氧化、硫化和氢腐蚀;产生较大的温差应力中温、常温:引起温差应力;使非金属密封垫片发生蠕变,产生泄漏在低温(温度低于0℃)下,材料塑性和韧性下降,脆性增加,容易产生低温脆断设备和管道内的液体流动诱导振动摩损腐蚀、气蚀等有关化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载热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有关化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作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化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液体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体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炉的制造许可级别 A级:不限 B级: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C级: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级: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 A类 A1级: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锻造、管制等) A2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A4级:非金属压力容器 A5级:医用氧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造级别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 B类 B1级:无缝气瓶 B2级: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 B3级:特种气瓶(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 ) C类 C1级:铁路罐车 C2级: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级:罐式集装箱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 D类 D1级:第一类压容器 D2级: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 SDA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长输管道GA类 GA1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GA2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公用管道GB类 GB1级:燃气管道 GB2级:热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工业管道GC类 GC1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输送流体介质且高度压力P≥10.0MPa的管道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工业管道GC类 GC2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按容器的设计压力分类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低压(代号H)10MPa≤p<100MPa 低压(代号U)p>1.6MPa 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仿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按管理与安全监察权限分类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管理与安全监察权限分类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器大于5m3)按管理与安全监察权限分类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规定的除外):中压容器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三类和第二类压力容器规定的除外)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五 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划分证明和使用登记证、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控使用。准予监控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控使用”字样和期限,限期更换或者修理。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五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六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三条 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六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     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     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8、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七条 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而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     1、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 2、压力表:     (1)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有无铅封;     (3)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铜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4)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3、水位表:     (1)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     (3)两只水位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4)在检验员的观察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 4、水位示控装置: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其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是否齐全;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模拟功能试验,检验其是否灵敏、可靠;     5、温度仪表: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温度仪表是否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6、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温报警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7、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压报警装置和联锁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9、防爆门: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九条 辅机和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     1、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3、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转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6、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五十条 对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应检查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第五十一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水质化验员是否持证操作;     2、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水处理设置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5、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化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6、必要时可现场取汽水样分析。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未发现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问题;     2、监督运行:发现一般缺陷问题,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3、停止运行:发现严重的缺陷问题,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第五十九条 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     第六十条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第19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21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40条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43条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第44条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关《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的相关内容DwY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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