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发展政策支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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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特殊教育发展政策支持PPT,主要介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等内容。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王辉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2011-10-14 党的十七大指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主要内容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一、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二)教育政策法规和部门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欢迎点击下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支持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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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王辉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2011-10-14 党的十七大指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主要内容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一、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二)教育政策法规和部门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转发)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转发)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 41号)教育部门法规 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1994年)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 1998年)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 1986年)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残联、教育部 2007年) 6、《“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2007年)(三)规划文件及其他 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1988-1992) 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 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 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2000-2005)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2006-2010) 6、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1990-2000) 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8、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 9、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10、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纲要规划 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一)1982年宪法 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国家根本大法,残疾人教育在宪法中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肢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这是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教育。 次年写进《义务教育法》。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对特殊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有了非常大 的变化。 一方面继承了建国初期就采取的一些对特殊教育特殊政策,另一方面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成功做法吸收进来。 1.文本比较原法: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新法: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第2条第6款,广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殊儿童少年的政府责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障,教师待遇,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2.政府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合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6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 1951年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3.受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十九条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为骨干。 (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 (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活教育并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4.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从1956年起,我国开始对盲、聋哑中小学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按评定的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的津贴。 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 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发给相当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 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5.经费投入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小链接 1956年11月23日教育部曾发出《关于盲、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提出: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对各地制定特殊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1)教学行政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的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版的定额标准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3)教学设备费:盲校、聋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 (4)技术实习费:应根据各种职业劳动训练的实际需要,给予足够的经费,以保证职业劳动训练能够顺利进行。 (5)人民助学金:盲校、聋校人民助学金,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助学金名额,盲校可占学生数的30%到40%,聋校可占学生数的15%到20%。 1957年,教育部在《关于办好盲校、聋校的几点指示》中指出:盲校、聋校的教师配备比例稍高于普通学校,同时还需要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养员、卫生护理员,图书管理员、炊事员等,并就配备标准作了规定。 6.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立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进行了调整。 原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受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见面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新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原法: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人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新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原法: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新法: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原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新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原法: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新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原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新法: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原法: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新法: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原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新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原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须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新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须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原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新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各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政策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三 、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一)教育行政法规 1.《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国务院转发)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从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3各方面,对特殊教育提供了22条意见。这是专门指导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全面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地位。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首次明确提出,基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残疾儿童没有入学的现实,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人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 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达到70%以上。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2000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 条例从总则,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及附则8个方面提出了52条意见,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如: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社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3.《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从4个方面提出19条意见 第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50%的实现基本普九农村地区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入学率达到60%以上。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第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第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第四、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17.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地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教师的建设,尚未建校的地区,一般宜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存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 4、《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学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从5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 第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实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促进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国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第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第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第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教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二)教育部门法规 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 的试行办法》(教育部 1994年) 《办法》从总则、对象、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7各方面提出了36条意见。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011年修订后新条例包括7个方面 总则、组织机构、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师资队伍、条件保障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19.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 辅导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教师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的进步情况;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 2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 1998年) 《规程》从总则、入学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机构与日常管理,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学校社会与家庭、附则等9各方面提出了68条具体意见。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指导意见》提出: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高校的补充规定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生的残疾考生。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教委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6年)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充分调动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秀残疾人应考者,主要对象为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者;获得数门单科合格证书、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者,也可申请奖励。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应考者的奖金,从中国残疾者福利基金会设立的“残疾人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中支付。每年颁奖一次。 5.《“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2007年)第二章 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总体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 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2008-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 旗)重点建设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儿童入学需求矛盾。 6.《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残联 教育部 2007年)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以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落实。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四、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 任务: 25.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残疾人教育的落后局面,残疾人教育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渠道办事。在教育层次上,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把基础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办学形式上,采取特教学校与混校、混班相结合。 26.盲、聋和弱智儿童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 措施: ————有10条措施(39-48)落实两项任务。 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年) “八五”计划期间的主要任务、指标和措施 (二)教育 任务指标:“八五”计划期间,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步;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城市和发达与比较发达的地区达到60%左右,中等达到地区达到30%左右,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使残疾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发展,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使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起步。 配套措施:5条(入学、师资、中高等职教机构、经费保障) 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 总目标: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入学率达到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 指导原则:教育以提高基础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的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重点。 (二)教育 任务指标: ————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普遍推行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格局。 2.职业教育 3.学前教育 4.扫盲 5.双拼盲文推行 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0-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主要目标: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任务与主要措施(二)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任务: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本在教育。“十五”期间,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教学校合理布局;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措施: 1.入学率 2.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发挥中心辐射作用,带动随班就读;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3 -7.关于残疾考生政策、职教、师资、助学金、扫盲。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2010年)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总目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二)教育 任务指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快高级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主要措施 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继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广随班就读到普通中,小学校设置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3.将特殊儿童少年指标列入义务教育水平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 6.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范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完善和推广工作,继续研制专业手语和盲文符号,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 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八五”期间教育发展的基本任务(一)基础教育 要重视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教育,并在适当阶段实行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相结合。 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十章 特殊教育(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受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 特殊教育的相关国际文献与主要法规《萨拉曼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 《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残疾人权利公约》美国: 英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 沃纳克报告 》 《198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1981年教育法》 《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198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 《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 《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 《不止一个儿童落后法案》 《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 《2004年残疾人教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区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加快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大中城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县镇和农村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鼓励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3.积极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区内普通高校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支持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院校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求,切实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地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和农村“双语”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有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儿童得到有效康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6.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结合各类残疾人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7.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8.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良好运转,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费范围,实现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9.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公用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8倍(现行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公用经费标准为500元/生/年,5-8倍为2500-4000元/生/年),并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10.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免收住宿费,生活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生/年提高到1500元/生/年。完善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经费作为助学专项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学生进行资助,用于补助残疾学生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加大国家和自治区扶残助学项目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1.自治区残联要从各地上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12.做好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减轻残疾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帮助贫困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13.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国家、地方财政支持为主、对口支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支持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好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设施配备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区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改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设备设施配备和更新工作,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到2015年,人口30万以上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要建设并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14.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前和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及教师培训计划。继续组织实施《自治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院校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依托相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自治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培训质量。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指导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进一步加强区内外特殊教育院(校)交流,拓展特殊教育对口支援渠道,分期分批安排我区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内地特殊教育院(校)进修或跟班学习。 15.配齐配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师,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新机编办〔2009〕199号)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16.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聋儿语训机构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特殊教育补贴费,在现行15%的基础上再增加15%。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退休后,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7.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因材施教,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继续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改革创新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积极开展特色课程建设,加强少数民族特殊教育研究,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并得到良好发展。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在课程改革中,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8.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积极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解决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拓宽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残疾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9.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纳入自治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规划,在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资源建设、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研究、校园网络建设等方面,对特殊教育学校予以支持。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20.加强特殊教育管理和科研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管理工作。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工作,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自治区和各地教研室,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 五、强化政府职能,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1.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责任,把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作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特殊教育经费增长的长效、稳定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有关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2.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工作重要内容,对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研究解决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3.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的外部环境,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随班就读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教基(2012)9号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Vwe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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