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殊教育立法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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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美國特殊教育立法介绍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制定法与判例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修正案、联邦资助、IDEA、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启示等内容。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肖非 开场白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总体而言,各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收到忽视。虽然表面上社会多承认这样一个理念,即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入学保护,但事实上,人们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残疾儿童的父母因此而承受巨大的压力,不得不多方奔走,寻觅可以接受自己孩子受教育的场所。甚至要自己亲自操刀,自己办学。开场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借助于特殊教育立法以及各级法院的判决,迫使负责教育事务的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正视并彻底维护残疾学生的入学权利。然而,即使如此,在几十年漫长的改革中,仍然出现了很多争议,甚至违法行为!比如:什么是真正的“零拒绝”,什么是“免费的、合适的教育”,都曾引起过学校、家长和学生之间巨大的冲突。讲座内容一、几个重要概念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 三、IDEA 四、启示几个重要的概念 制定法与判例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修正案联邦资助 IDEA 制定法与判例法 美国属于英美法体系,其教育法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类,欢迎点击下载美國特殊教育立法介绍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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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肖非 开场白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总体而言,各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收到忽视。虽然表面上社会多承认这样一个理念,即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入学保护,但事实上,人们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残疾儿童的父母因此而承受巨大的压力,不得不多方奔走,寻觅可以接受自己孩子受教育的场所。甚至要自己亲自操刀,自己办学。开场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借助于特殊教育立法以及各级法院的判决,迫使负责教育事务的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正视并彻底维护残疾学生的入学权利。然而,即使如此,在几十年漫长的改革中,仍然出现了很多争议,甚至违法行为!比如:什么是真正的“零拒绝”,什么是“免费的、合适的教育”,都曾引起过学校、家长和学生之间巨大的冲突。讲座内容一、几个重要概念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 三、IDEA 四、启示几个重要的概念 制定法与判例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修正案联邦资助 IDEA 制定法与判例法 美国属于英美法体系,其教育法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类。制定法与判例法制定法亦称议会法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制定法还包括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美国的教育法中有一部分属于这种制定法,比如94-142公法及其历次修订法案。制定法与判例法判例法(case law)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是一种出自司法部门或法官之手的法律。根据美国《学校法百科全书》的解释,判例法“不是源于立法机构的陈述性法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如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就是美国历史上非常著名而且影响深远的判例法之一。 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立法(legislation)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立法制度的核心条件是“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权限和立法程序”。对美国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的界定也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的立法主体:主要由国会所组成的参议员、众议员和州议会构成两级机关,它们是联邦特殊教育的专门立法主体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特殊教育立法主体的权限:主要包括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个人和法官等主体行使特殊教育立法界限,它们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应该达到以及不可超越的特殊教育立法界限。特殊教育立法程序:立法程序(legislative procedure/legislative process)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及其相应的方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一般来说,特殊教育成文法的立法程序可概括为以下环节:1. 众议院提出议案;2. 众议院委员会审查;3. 众议院编制议程;4. 众议院辩论;5. 众议院表决;6. 众议院复议;7. 参议院审查;8. 参议院编制议程;9. 参议院辩论;10. 参议院表决;11. 参议院复议;12. 协商委员会协议;13. 众参两院批准议案;14. 总统签署;15. 公布法律;16. 授权拨款。联邦特殊教育立法州教育法律经过第1至15环节就可以实施了,而由于联邦教育法几乎都与“钱”有关,所以联邦法律的立法程序中还有第16个环节,即“授权拨款”阶段。国会授权职责和拨款职权的界限十分明确。一般来说,专门委员会(如教育和劳工委员会)负责授权和确定拨款数额,而是否拨出这笔钱则是两院拨款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拨款这个环节十分重要,它关系着一项联邦法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如果一个已经通过的法案没有得到足够的拨款,那就等于赢了一场战斗而输了整个战争。” 修正案(amendment)指“修改法律文书上的内容。提交议会的立法草案往往经过修改才能通过,明文立法随时被以后的立法所改变”。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自197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由联邦政府授权重新修订了5次,分别是: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即99-372公法,1986年《残疾婴幼儿法》即99-457公法,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101-476公法,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105-17公法以及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即108-446公法。联邦资助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基本上都涉及到了资助问题,并且通常以大量篇幅来规定资助项目、经费数额以及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的方法等内容。依据资助的方式不同,联邦资助(federal aid)可分为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大类。 联邦资助直接资助是指联邦或州通过经费拨付的方式来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直接资助又可细分为无条件的直接资助和有条件的直接资助,前者是指没有额外的、附加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政府的经费资助;后者是指根据联邦拨付的经费的多少,各州还必须按照联邦的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才能得到联邦拨款。间接资助是指不直接为特殊教育发展拨付经费,而是通过相关法规提供减税或免税政策,间接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 IDEA 是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简写,其前身是1975年颁布实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自1975年94-142公法颁布实施以来,国会对其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和重新授权。1990年修订时将该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提及该法时常取其首字母所写,称其为IDEA。 IDEA 近年来,美国学界在研究《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及其后续修订法案的时候,多以IDEA统称之,除非单独说明,否则并不专指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 (1975年之前)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第一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40年代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特殊教育是从私立特殊教育设施开始,逐渐发展到设立特殊学校和在公立学校中设立特殊班级的。1817年,加劳德特(Thomas Hopkins Gallaudet)在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成立了美国最早称为美利坚聋人学校(American School for the Deaf)的聋童学校,这是美国第一所聋儿教育设施。1832年,豪(Samuel·Gridley Howe)在波士顿创办了帕金斯盲校(Perkins School for the Blind),为盲童提供教育。在这段时间里,州立的或接受州补助金的特殊学校相继成立。 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要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一直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具体的法律对如何保障全体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另外,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指出,教育是各州政府的责任,所以,在美国,公立教育并不是国家的事情,而是各州政府的责任,对于宪法所规定的要保障全体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这一点应该如何具体实施,是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的。于是,由于各州政府的态度、重视程度和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各州的教育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依据宪法的规定,各州先后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早在1840年,罗德岛(Rhode Island)就率先通过了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其后,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于1852年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截至1918年,全美五十个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义务教育法律。尽管各州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但是,残疾儿童却常常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残疾儿童在被公立学校拒绝的时候,得不到来自法律的有效保护,诉讼案时有发生。例如在(Watson v. City of Cambridge)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于1893年做出判决:如果一名儿童有以下三项问题,则公立学校可以将其开除,这三项问题包括:(1)智能不足(weak in mind)而无法从教学中获益;(2)对其他儿童造成困扰;(3)无法照顾自己。 尽管美国的最高法律——联邦宪法要求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缺少能够切实保障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专项联邦法律,加上各州政府对于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的理解和重视程度尚不够高,所以残疾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仍然是困难重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残疾儿童是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的。 当家长向法庭提起诉讼时,结果常常是不但没有得到法庭和法律的帮助,反而还由于法庭的判决使得公立学校将残疾儿童排斥在外的行为由“非法”变成了“合法”。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法庭的判决可以运用于日后类似的诉讼案中,所以一旦某个公立学校将残疾儿童排斥在外的行为得到了法庭的认可,那么将有更多的公立学校效仿这种作法,这使得更多的残疾儿童被“合法地”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服务。可以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残疾儿童及其家长都处于这种无助的境地,没有来自于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为他们争取更多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一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4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残疾人数量大增,考虑到这些人的就业、培训等问题,联邦政府在1920年制定了《职业康复法》即66-236公法。依据该法律,联邦政府对推行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的事业的各州给予补助。1943年,联邦政府又把这项事业的服务对象由身体残疾者扩大到包括弱智在内的所有精神障碍者。服务对象的年龄也从19岁以上下降到14岁以上。在联邦政府的引导下,各州所进行的恢复就业能力事业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并逐渐把教育和福利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残疾儿童想要接受义务教育仍然是困难重重。 一些错误的判决 Beattie v. Board of Education 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 Beattie v. Board of Education 1919年的贝蒂诉教育局案中,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决:学校行政人员可以将一名已经读到小学五年级的残疾学生开除,理由是他的残疾使得他不停流口水、面部扭曲,并且伴有言语问题。学校行政人员宣称,这些情况使得教师和其他学生感到恶心,会浪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并且会对学校的纪律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学校行政人员开除了这名学生,并且建议他进入一所为聋童开办的日间学校 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 1934年,俄亥俄州(Ohio)的库亚后加郡上诉法庭(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判决:虽然俄亥俄州的法令规定了6至18岁的儿童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州教育局有权利开除一部分身心状况不佳的儿童,拒绝他们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Winzer,1993)。 类似的诉讼案和判决还有很多,它们都反映了存在于法律规定和残疾儿童的真实处境之间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法庭宣称儿童有权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大肆宣传义务教育条例的重要性。尽管法庭也承认,在义务教育条例和排斥残疾儿童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却没有对解决这一冲突做出努力。而各州也继续推行着那些赋予学校行政人员开除残疾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在1969年之前,法庭一直都支持学校行政人员开除那些他们认为无法从公立教育中获益或是对其他学生造成困扰的儿童。二战以后,美国的特殊教育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许多残疾儿童的母亲上访到联邦议会和总统府,控告州教育局、地方教育局,以及一些公立和私立学校忽视、排斥残疾儿童的行为,并要求联邦政府承担推动残疾儿童教育的责任。据此,联邦议会于1957年划拨了100万美元专项费用,用以调查残疾儿童所处的实际状况。 在家长团体的支持和强烈呼吁下,联邦政府开始致力于各种针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并开始使之合法化。这些实践为后来在全美各地开展和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和特殊服务计划奠定了基础。其间比较重要的联邦法律法规包括:1958年的《电影字幕法》、1958年《国防教育法》、1959年《专业人员培训法》、1961年《聋童教师法》 上述法律虽然都涉及到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对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出直接的、明确的规定和支持。联邦政府通过法律明确地支持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努力的开端是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即89-10公法。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加强和提高全国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机会。在颁布8个月之后,国会就对这部法律做出了修订,出台了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即89-313公法。89-313公法授权了第一个由联邦出资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计划。法律授权拨款给各州政府,让残疾儿童进入州政府开办的或州政府资助的学校和机构接受教育。 1966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的第六篇(Title VI)确立了一项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计划,这是第一个面向地方学校而非州政府开办的或州政府资助的学校和机构的计划。另外,89-750公法还规定,设立残疾人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BEH),负责管理联邦教育总署的所有关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计划。残疾人教育局(BEH)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各州实施和监管计划;资助示范计划;对联邦资助的计划进行研究和评估;为特殊教育工作者、其他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家长的培训工作提供财政支持;为教育媒介(educational media)的研究、培训、生产和推广提供支持。《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4) 1974年,国会通过了《教育法修正案》即93-380公法。这一修正案对《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联邦教育计划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调整是对1970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中的第六篇(Title VI)也就是《残疾人教育法》(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EHA)进行了修订,并命名为1974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74)。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各州建立一个为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教育机会的时间表。《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4)另外,93-380公法还涉及到以下重要内容:(1)规定了残疾儿童鉴定、评估和安置过程中的程序上的保护措施(procedural safeguards);(2)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残疾儿童安置到普通班级接受教育;(3)要求各州保证对残疾儿童进行测验和评估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是非歧视性的(nondiscriminatory),并且要保证测验和评估的过程也是非歧视性的。 总结(1)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法律,要求学校为有残疾的儿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但各州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有些州做得很好,有些州的学校则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例如,在1969年,北卡莱罗纳州法院规定,如果在儿童被公立学校开除之后,家长坚持要求将其安置在公立学校之中,那么家长的这种行为就被视为犯罪。总结(2)根据当时的一项统计,全美有600万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满足,其中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保证他们获得均等机会的、合适的教育服务;多达100万的残疾儿童完全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许多残疾儿童由于其缺陷未被发现而无法获得合适的教育服务;公立学校体系内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够充分;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IDEA 核心理念的确立内容上的补充和服务对象的扩展最为完整的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新世纪的第一次修订 IDEA的颁布实施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影响 94-142公法的历史意义 94-142公法对美国的所有公立学校都产生了影响,并且改变了普通教育人员和特殊教育人员、学校管理者、家长和残疾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该法的通过标志着众多教师、家长和立法者将国家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都集合到一部全面的法律当中的成就达到了最高点。这部法律反映了社会对于如何将残疾人作为拥有相同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基本公民权力的、完整的公民来对待这一问题的关注 94-142公法颁布实施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民权运动中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家长团体的呼吁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起重要诉讼案 布朗案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移民到美国,文化的异质性是其显著的特点。美利坚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不断地接受和同化异民族文化的过程,教育在促进民族认同感和文化同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在美国以往两个世纪的历史中,主张通过同化作用将各种族融合成一个整体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实践,但是文化冲突导致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还是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文化之中。“到了18世纪中叶,美国法律正式规定,成为一个教徒并不意味着可以有权要求恢复自由,同时明文规定禁止教授黑奴读书识字。” 这种文化背景对美国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影响形成了若干个教育判例,贯穿于美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历史之中。因此,在美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中留下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教育立法。 美国国会分别在1865年、1868年和1870年通过了宪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使黑人获得了自由、公民地位和选举权。但是这些权利到19世纪末已被南方各州政府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剥夺殆尽。1896年发生了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南方各州公立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实行的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该判例为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问题确立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将黑人与白人分隔开的做法得到了认可,这意味着南方各州对黑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 尽管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是这种受到宪法保护且被国会强制执行的公民权却没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所有的公民所享有。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南部的黑人和一些白人同情者以抵制、静坐、游行等非暴力抗议手段争取黑人选举权、受教育权、享用公共设施权和经济机会平等,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争取民主权利。这就是著名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在这段时间中,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其中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的就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在民权运动期间,有色人种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就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向法庭提起诉讼,宪法修正案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武器。布朗案 1950年秋天,林达·布朗刚好七岁。她家住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她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最后才能赶到她就读的那所专门供黑人儿童念书的小学。她要穿行21个街区才能赶到自己的学校。事实上,在距她家仅7个街区的地方就有一所小学,但是她不能在那里读书,因为那是专门为白人儿童设置的学校。布朗案林达的父亲奥利佛·布朗向这个白人小学提出申请,请求他们接收林达在此上学,但校长拒绝了这一请求,布朗随后对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允许他的孩子到专门为白人儿童开办的这所学校上学。布朗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依据判决其败诉。尽管没有获得地区法院的支持,布朗却并没有放弃,继续上诉。 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布朗案 1952年至1954年间,在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的努力下,布朗案和其他五个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案件一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六个诉讼案分别来自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等四个州,全都涉及到黑人中小学生在就学、学校设施等方面因肤色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原告对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的原审法院判决所维护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提出了异议,这六个诉讼案合称为“校区隔离案”,而其中主案就是举世闻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案原告认为,将学生安置在隔离的学校中的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少数民族应享有的教育权,那些专门接收少数民族儿童的公立学校既不是也不可能是与白人公立学校平等的,这种隔离式的公立学校严重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黑人学生的权利。在布朗案第一次审理时,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中,除中间派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外,主张取消或保留隔离教育的法官各占一半。但首席法官文森的突然去世,使得保守派失去了重要的一票。法兰克福特因此而慨叹“上帝的存在”。接替文森的法官沃伦认真地参加了布朗案第二次辩论,听取了黑人大法官马歇尔的意见和理论,深受影响。之后,为了确保判决的力量,沃伦运用了他卓越的组织和斡旋才能,最高法院终于在1954年5月17日以9比0的一致意见,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黑白隔离教育违反宪法! 布朗案最高法院判词现今,教育可能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了。义务教育就学法和教育上的巨额花费共同证明了我们对于教育对我们的民主社会的重要性的认可。它在我们最基本的责任中应该得到体现。受教育是做好公民的基础。今天的教育,是唤醒儿童接受文化价值、为以后获得职业训练做准备和帮助儿童适应社会的主要手段。现在,如果儿童没有能够得到受教育的机会,那么我们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在生活中取得成功。而这样的教育机会,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利要求州政府以平等的条件为他们提供的。布朗案判决法官还引用了社会科学的调查数据来说明隔离对黑人儿童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儿童从同龄人中分离出来,会使人感受到一种根据其社会地位加以判断的等级差别,这会以一种极难弥补而且根本无法弥补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想……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对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存在。隔离的教学机构,注定是不平等的。” 布朗案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强调,州政府仅仅由于一个人无法改变的特点(如种族或残疾)而要求或批准将此人进行隔离是违反宪法的。最高法院同时裁定,种族隔离侵犯了少数民族应享有的、宪法赋予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且还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家长团体的呼吁布朗案的裁决开启了一个残疾儿童家长强烈关注和提出质疑的时期,家长们质疑为什么“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这一原则不能被应用在他们的孩子身上。当时的状况是,在有残疾儿童的班级中,一些残疾儿童没有受到教育,而所有的正常儿童都受到了教育,其间的差别对待,简直令人难忍接受。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由于对拒绝残疾儿童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教育制度不满,家长们和其他拥护者们发起了许多法庭诉讼 为了保护自身及子女的权利,寻求上诉和补偿,家长们联合起来,共同寻找改变地方政策的方法,并且向国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争取权利。自此,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问题开始得到关注。 为残疾儿童争取利益的这种呼吁活动(advocacy movement)在特殊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种为残疾儿童的利益进行呼吁的组织在特殊教育政策制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国会制定、修改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众多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在提供信息、进行推动和提供支持方面所进行的活动都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重要组织和团体全美智力落后者协会(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ARC)特殊儿童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CEC)重度残疾人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 TASH)全美脑瘫协会(the United Cerebral Palsy Association)重要组织和团体全美唐氏综合症联合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own Syndrome)学习障碍儿童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for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ACLD)儿童精神健康家庭联盟(the Federation of Families for Children’s Mental Health)全美自闭症儿童协会(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Autistic Children)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起重要诉讼案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Pennsylvania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1972)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Mill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1972)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 1971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和13名智力落后儿童的家长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原告点名起诉了州教育和公共福利部部长、州教育局以及十三个学区。本案的原告表示,州政府负有为全体学生提供公立教育的责任,这一责任是宪法规定的,但是州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拖延或忽视的态度,使得智力落后的学生无法享受公立教育。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州教育条例,同时也侵犯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条款赋予公民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原告方的证词着重表述了以下 四个观点:(1)所有智力落后儿童都有能力从教育和训练计划中获益;(2)不能将教育简单地定义为给儿童提供学业上的经验(法庭对这一观点的认可,等于在法律上宣布,学会自己穿衣、吃饭可以作为公立学校教育的成果);(3)既然州政府已经承诺要为州内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那么就不能拒绝智力落后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免费的教育和训练;(4)州内的学前教育机构接收那些没有残疾的孩子,却不接收智力落后的儿童。而教育实践已经证明,智力落后儿童越早接受教育,能学会的东西越多结果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不能证明儿童确实是不可教育的,或者证明将这些儿童从公立学校计划中排除出去的合理的必要性,法庭裁定,州政府必须为6至21岁的智力落后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最为重要的是,为这些智力落后儿童所提供的教育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为与他们同龄的、没有残疾的儿童所提供的教育,在普通班级和普通公立学校中进行安置比隔离式的安置形式更加可取。 判词将每个智力落后儿童安置在免费的公立教育计划中并对儿童的能力进行适当的训练是州的责任。……将儿童安置在普通公立教育的班级中,要比安置在特殊公立教育学校的班级中更好;将儿童安置在特殊公立教育学校,要比安置在其他形式的教育计划或训练计划中更好。(PARC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1972) 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 教育委员会该案是家长为了所有未能进入学校的残疾学生的利益而向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原告由七名有各种残疾的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组成。这些儿童的残疾包括了行为问题、多动、癫痫、智力落后和肢体障碍。这七名儿童的遭遇恰好是华盛顿特区中超过1万8千名被公立学校拒绝或开除的残疾学生的真实处境的缩影。这一诉讼案是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提起的,原告认为,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就将这些残疾儿童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判决结果学校董事会要为全体残疾儿童提供公立教育,并要求学区提供正当程序保护措施。另外,法庭还明确地提出了对残疾学生进行分类、安置和开除的正当程序所包含的步骤。法庭所规定的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包括:(1)家长有权要求进行一场有陈述和记录并有一名公正的听证官参加的听证会;(2)家长有权上诉;(3)家长有权要求查阅记录和档案;(4)家长有权获得整个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书面通知。上述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后来成为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正当程序”相关规定的框架。 截至20世纪70年代早期,大多数州都已经通过了法律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公立教育。但是,这些法律之间差异很大而且导致各州在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方面的努力也很不平衡。鉴于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联邦政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残疾儿童教育事业中来了。 94-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 1973年初,参议院收到了四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议案:(1)S.896,由参议员詹宁斯·伦道夫提交,内容是将《残疾人教育法》即91-230公法的有效期延长到3年;(2)S.34,由参议员欧内斯特·霍林斯提交,内容是资助关于自闭症儿童的研究;(3)S.808,由参议员麦克·格拉沃尔提交,内容是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筛查学前儿童中的学习障碍儿童;(4)S.6,由参议员哈里森·威廉斯提交,这是一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全面的议案,目的是在1976年之前将“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写入法律。以上四份议案成为了1973年召开的参议院听证会的议题。最终,国会两院的协商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名为1974年《残疾人教育修正案》的法律,即93-380公法。但是,第93届国会在休会期到来之前未能就这一法案采取行动。 94-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由于在93届国会任期结束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该法案仍然悬而未决,所以威廉斯参议员必须向下一届国会重新提交他的议案,即S.6——《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HCA)。参议院残疾人问题附属委员会于1973年4月分别在新泽西州的纽华克、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宾夕法尼亚州的哈里斯堡、明尼苏达州的圣保罗以及南卡罗来纳州的哥伦比亚召开了听证会。 94-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参议院通过了威廉斯参议员的S.6议案,众议院也通过了一项类似的议案(H.7217)。国会两院的协商委员会对这两项议案的分歧进行了协调,并将协调的结果——《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送交给参、众两院。参、众两院都通过了这项新的法案,并将其上呈给总统,等待签署生效。1975年11月29日,第94届国会通过的第142号法案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AHCA)由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生效。 94-142公法的目的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并且强调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设计要满足儿童独特的需要,要为他们继续学习、工作和独立生活做准备;(B)确保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受保护的权利;(C)帮助各州、各地区、各教育服务机构和联邦机构为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 94-142公法的目的 2. 帮助各州落实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遍及全州的、全面的、平等的、多学科的、跨机构的早期干预服务系统。 3. 通过(1)支持系统的改进,(2)配套研究和人员培训,(3)配套技术的辅助、使用和支持,以及(4)技术发展和传媒帮助,确保教师和家长能拥有提高残疾儿童教育成果所需的工具。 4. 对教育残疾儿童成效和努力进行评定,并要确保这种成效和努力(H.R.1350, Sec 601(d))。 94-142公法的内容 Part A, General Provisions; Part B, Assistance for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Part C, Centers and Services to Meet Special Needs of the Handicapped; Part D, Training Personnel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Part E, Research in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Part F, Instructional Media for the Handicapped; Part G, Special Programs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Learning Disabilities。 94-142公法的内容 1. A部分,一般性条款 2. B部分,帮助各州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 3. C部分,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中心和服务 4. D部分,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培养 5. E部分,特殊教育研究 6. F部分,特殊教育教学媒体 7. G部分,特殊学习障碍儿童的特殊教育方案 94-142公法的实施效果残疾儿童受教育人数逐年稳步增长 特殊教育费用稳步增长 legislation in USA\表2.docx 法律尚有待完善 94-142公法的问题缺乏对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忽视了对地方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和普通教育教师的培训没有专门的负责特殊教育事务的联邦机构对“合适的教育”界定不清引发多起诉讼案 尽管亟需建立一个有效(effective)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但是当时并没有专门的联邦或州政府拨款是用于支持这类研究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人们甚至开始怀疑特殊教育到底有多大能力提供一种既物有所值又有效果(cost-effective and efficient)的教学服务,特别是当面对那些学习困难的儿童的时候。而与此同时,联邦停止了对五个全美学习障碍研究中心(National Learning Disabilities Research Centers)的拨款。于是就出现了一种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是国家倡导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但是另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研究,使得教育工作者无法确切地知道为了达到发展特殊教育的目的究竟需要做哪些事情。 实施94-142公法过程中一个主要的行政方面的障碍是,法律的起草者们没有意识到地方上的特殊教育行政人员在贯彻公法的规定和意图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94-142公法与其他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有着显著的不同,其他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都只是概括性地陈述了各项政策,而94-142公法却对政策做出了详细而准确的陈述,并且还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地方行政人员承担着切实施行法律的重任,他们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才能保证正确理解法律中的各项规定并且有效地执行规定,但是94-142公法却完全没有涉及到这些内容。仅仅依靠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这一外部力量并不能真正改变特殊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和服务的质量 还有一个让学者和公众感到困惑的重要问题就是在美国特殊教育到底由哪个机构负责。特殊儿童委员会(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残疾人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各州的教育局、全美特殊教育主管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irectors of Special Education)、智力落后儿童协会(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hildren)还是学习障碍儿童协会(Association for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各州和联邦的立法者们的观点本就存在着分歧,这些为残疾儿童争取权益的团体又分别支持不同的观点,这不但加剧了各州和联邦的立法者们之间的分歧,还给公众和学校带来了困惑——到底应该听谁的? 直到1979年底,联邦政府才成立了教育部,负责统管全美的教育事务,并在教育部下设特殊教育计划办公室(OSEP),专门负责管理特殊教育事务。这为之后全国教育事务和特殊教育事务的有序管理和相关政策的切实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94-142虽然要求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但是却没有对“合适的”教育做出详细而准确的界定,这导致家长和学校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分歧,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对于某个特定的残疾儿童来说,到底什么样的教育才算是合适的。由于家长和校方在此问题上常常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出现了一系列诉讼案。其中常被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Rowley诉讼案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Hendrick Hudson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v. Rowley, 1982 Amy Rowley是一名四年级的学生,由于听力缺失,她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最初,学区在普通教育教室中为Amy提供了助听器、言语治疗、助教和手语翻译。后来,手语翻译报告说Amy并没有使用她提供的服务,Amy看着老师并读唇,她要求老师重复所讲的内容而不是从手语翻译那里获取信息,于是学校撤回了手语服务。Amy的家长认为她遗漏了多达50%正在进行中的教学内容(据估计,她确实仅有50%的残余听力),因此,Amy并没有得到合适的公立学校教育。 学区则认为,在Amy现在仍在接受的其他特殊服务的帮助下,尽管没有手语翻译,Amy仍然顺利地从一个年级进入到了下一个年级。事实上,学校官员认为,手语翻译可能会阻碍Amy与她的老师和同伴进行交流。还有一点被提到的是,手语翻译这项服务每年要花费学区差不多25000美元。地方法院同意家长的观点,认为法律赋予该儿童权利获得一名为其配备的课堂手语翻译(483F.Supp.528)。本案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Second Circuit)时仍维持原判(632 F.2d 945)。 学校董事会不服判决,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结果之前的判决被推翻。最高法院认为,当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具备充足的支持服务的个人化的教学(personalized instruction)使其有机会从中获得教育上的收获时,就已经达到了94-142公法的要求。虽然家长要求学校为其女儿配备一名手语翻译,但是94-142公法并没有要求学校提供手语翻译。最高法院指出,94-142公法仅仅是以特殊教育服务的方式为残疾儿童打开了一扇通向教育的大门,并不是要保证残疾儿童获得某种水平的教育。94-142公法既没有要求学校最大限度地开发每名残疾儿童的潜能,也没有要求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和非残疾同伴同样的均等教育机会(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联邦最高法院对Rowley诉讼案的判决建立了一个评判标准,从两个主要方面来衡量州政府和学区为残疾儿童所提供的教育是否是“合适的”,首先是要确定州政府和学区是否遵守了94-142公法在程序方面的规定,其次要考察IEP的设计是否能够保证残疾儿童从教育中获益。这一评判标准被之后的许多诉讼案所采用。法庭中的判例再一次成为了制定法的有益补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94-142公法中的“合适的”教育做出了更为详尽的界定和解释。 五次重要的修订 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Protection Act)即99-372公法 1986年《残疾婴幼儿法》(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 Act)即99-457公法 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即101-476公法 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即105-17公法 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即108-446公法。 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即99-372公法该法参考了Brennan大法官所提出的建议,对94-142公法中“程序保护措施(Procedural Safeguards)”部分(即20 U.S.C. §1415)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在特殊教育诉讼案中,胜诉一方可以向法庭请求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 影响 (1)当家长或监护人为了争取残疾儿童享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权利而依据IDEA提起诉讼并胜诉时,法院可以依据99-372公法中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方承担律师费;(2)推翻了之前法庭所做出的IDEA“是残疾儿童家长提起特殊教育诉讼、获取赔偿的唯一依据”这一结论,澄清了EHA对其他法律(包括旨在禁止歧视的法律等)所规定的权利、程序和赔偿规定的影响;(3)凡是关于诉讼案律师费的问题,无论是出现在99-372公法通过之前还是之后,本法案的规定都适用;(4)要求审计总局(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对本法案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向国会提交诉讼案数量、胜诉者数量、律师费总数以及其他数据。 1986年《残疾婴幼儿法》即99-457公法确保了各州只要按照ITDA的规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早期服务,就随时可以得到联邦给予的分类财政补贴。它规定,所有执行本法规定、获得联邦资助的州,都必须为残疾婴幼儿设计和提供全州范围的、跨部门的早期干预服务计划。它后来成为了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中的H部分,并在IDEA再次修订时,成为了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中的C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99-457公法的几个法律解释 99-457公法将其服务对象“残疾婴幼儿”做了如下界定:出生至2岁的、由于发育迟滞(developmental delays)或者已确诊的身体或情绪方面的健康状况使其成为可能发育迟滞的高危儿童并因此需要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 99-457公法的几个法律解释 “早期干预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儿童的身体、认知、沟通、社交或情绪以及适应性方面的需要而设计的发展性的服务,这些服务由政府出资并受政府监管。早期干预服务包括家庭训练、咨询服务、家中观察、语言病理学、职业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学服务、个案管理服务、医学服务(仅以诊断或评估为目的)、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视觉服务、辅助科技器具及服务以及运输服务,这些服务都有相应的专用资金作为支持。 州政府应尽最大可能在自然的环境(如家庭和社区)中提供上述服务,应让残疾婴幼儿和那些没有残疾的婴幼儿拥有同样的成长环境。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s Plan, IFSP 那些选择执行IDEA中的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并接受了联邦的相关资助的州必须为州内的每名残疾婴幼儿都制定一份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依据法律规定,由一个多学科、跨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定,其中应包括家长、其他家庭成员、个案管理者(也就是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调人)、负责评估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 法律还规定,必须每六个月对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进行一次回顾和评估,并且如果有必要,应每年修订一次。 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101-476公法 101-476公法作为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AHCA)的修订法案于1990年颁布,并将法律名称改为“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在本法中,“残疾(disability)”代替了之前使用的术语“残障(handicap)”,“有残疾的学生(student with a disability)”代替了之前“残疾学生(disabled student)”的说法,一种“以人为本”的表达方式("people first" language)贯穿整部法律。这种看似简单的措辞上的变化,深刻地反映了人们在对残疾和残疾人的认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以及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增加了两个新的残疾类别——自闭症(autism)和创伤性脑外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2)对相关服务、辅助技术和康复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对其种类进行了详细说明;(3)如果州教育法令或政策中规定为18至21岁的青少年提供教育,那么州政府也必须为该年龄阶段的残疾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服务;(4)如果州教育法令或政策中规定为3至5岁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那么州政府也必须为该年龄阶段的残疾儿童提供学前特殊教育服务(5)要求为所有年满16岁的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转衔计划(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lan)。 ITP的定义采用成果导向(outcome-oriented)的方法为残疾学生设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帮助其走出学校、适应社会。这些活动包括中学后教育(postsecondary education)、职业培训以及综合就业(integrated employment)(包括支持性就业、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或参与社区生活)。(34 C.F.R. § 300.18 et seq.) IDEA1990中明确规定,转衔活动的设计必须以残疾学生的个体需要为基础,并且具体地考虑该学生的偏好和兴趣。转衔服务包括教学、社区生活体验、设计就业和成人生活目标、学习日常生活技能以及进行功能性职业评估(functional vocational evaluation)。 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即105-17公法对法律结构做出调整,成为94-142公法以来最为完整的特殊教育法案规定以调解程序(mediation procedure)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步骤将残疾学生纳入到州和学区范围的测验计划中普通教育教师成为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内容进一步丰富新增惩罚(discipline)残疾学生的内容 对法律结构做出调整 1997年,国会对IDEA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除对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之外,还将IDEA1990中的八个部分(Part A至Part H)调整、合并为IDEA1997中的四个部分(Part A至Part D)。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IDEA,使其更容易理解和实施(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97)。 规定以调解程序(mediation procedure)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步骤 94-142公法与IDEA1990都规定,解决争端问题的三种法定程序是正当程序听证会、行政申诉和民事诉讼。但这三种程序都相当费时费力,而且学生家长必须聘请律师,要花费大笔律师费,成本很高. 国会十分希望通过鼓励使用非敌对的方式解决争端来缓解存在于特殊教育中的家长和教育工作者之间的过于敌对状态。因此,IDEA1997对原法律中的1415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调解程序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要求各州将争端调解作为一种自主选择(voluntary option)提供给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并以此作为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启动程序。 法律中还明确规定,调解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或者具备主持调解会议的资质,并且了解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此外,调解人不能是地方教育局(LEA)或州教育局(SEA)的雇员,并且不能与调解双方有任何私人或工作方面的利益冲突。调解会议的结果应落实到书面并且保密。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均可以要求进行公正的正当程序听证会(due process hearing)。 将残疾学生纳入到州和学区范围的测验计划中 IDEA1997中的1412(a)(17)条款明确规定各州必须将残疾学生纳入州和学区范围的测验计划中,以评定残疾学生的学习成果如何。普通教育教师成为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 IDEA1990中所规定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成员中包括教师,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其中是否包括普通教育教师,所以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IDEA1997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地将普通教育教师列为小组成员之一。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在1995年至1997年间,国会对特殊教育计划办公室(OSEP)和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反复和详细的审查、讨论,终于决定在新修订的IDEA1997中扩展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内容并增加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同时也对制定、回顾和修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整个过程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添加了一些新的要求。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要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对可测量的年度目标进行描述;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要包括基准点(benchmark)和短期目标,以便使家长和教师能够准确地判定学生在个别化教育计划所涉及的领域进展如何,等等。与之前法律中关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规定相比,IDEA1997的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着重强调了要对残疾儿童在达成年度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准确的测量和报告。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IDEA1997要求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清楚地说明儿童的残疾是如何影响其参与普通课程的学习和取得进步的,而这项任务是之前的法律中没有提及的。在1999年的IDEA实施细则中,“普通课程”被定义为“与非残疾学生所学课程相通的课程”。由于IDEA1997强调将表现水平与合适的年度目标联系起来,所以,要求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说明残疾如何影响了学生参与普通课程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这一规定会增加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的文书工作量。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IDEA1997中明确要求个别化教育计划中的年度目标是“可测量的”,而之前对年度目标的描述是相对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比如提高阅读和数学技能。同时,依据新的规定,IEP小组可以通过选择基准点(主要的转折点)和短期目标(可测量的、中间步骤)来监控残疾儿童在达成目标方面的进展。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解释,“基准点”和“短期目标”这两个术语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短期目标”是指达成某一目标所需的一系列独立的技能,而“基准点”是用于标示期望儿童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段内取得的进步的指标。对于同一个儿童来说,可能在一些方面需要设定基准点,而在另一方面则需要列出短期目标,在理解IDEA1997关于个别化教育计划内容的规定时应考虑到其灵活性。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IEP中不仅要包括将为该儿童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还要包括辅助性支持和服务以及本计划将对学校人员做出哪些限制或为他们提供哪些支持。IDEA1997将辅助设备和服务定义为“为了在合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使残疾儿童能够和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而在普通教育班级和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环境中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支持”。简要地说,这些设备和服务是为了使残疾儿童在多种环境中融入到他们的非残疾同伴当中去,其范围已经超出了为了使残疾儿童从特殊教育中获益所必须提供的服务。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在提到残疾儿童参与普通教育计划的时候,IDEA1997中的措辞发生了变化。修订前的法律只是建议让残疾儿童学习普通课程,其背后的假设是残疾儿童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参与普通教育课程。IDEA1997中的新规定推翻了这种假设,继而建立了一种新的假设——残疾儿童将会和非残疾同伴一起参与普通班级中的学习活动和其他非学术性的活动,并且提出要求,如果残疾儿童不能参与普通教育课程的学习或是其他非学术性的活动,IEP要对其不能参与的程度做出解释。这一看起来很简单的措辞上的变化实际上显著地加强了对“融合(inclusion)”这一观点的法律支持,并且还解决了之前存在于若干庭判决之间的冲突——在改变一名普通教育环境中的残疾儿童的安置形式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证明残疾儿童无法在普通课程中获益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IDEA1997要求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对提供服务的地点和限制条件做出具体说明,这有助于监控普通教育环境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状况。法律中规定要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增加对提供服务的频率的详细说明,这一点很重要。比如,如果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说“将在全年的时间内为该残疾儿童提供职业治疗服务”,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服务的次数或频率,那么这样的内容很容易引发争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修订后的IDEA要求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更早地开始关注残疾青少年的学业进程情况和转衔的问题。从残疾儿童14岁开始,个别化教育计划要对其转衔服务需要进行说明,而这些服务的焦点是该儿童的学业进程(如儿童在下一阶段安置环境或职业教育计划中的参与情况);从残疾儿童16岁起(如果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认为合适,可以更早开始),个别化教育计划要对其所需的转衔服务进行说明,如果适当,可对跨机构合作中各机构的职责和其他任何所需的合作职责进行说明 IEP的内容进一步丰富 IDEA1997要求让所有残疾儿童参加州范围或学区范围的学生成就测验。如果某学生在参加测验的过程中需要一些管理方面的适应性调整,个别化教育计划必须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如果某学生不能参加测验,个别化教育计划不但要对此做出解释,而且还要说明将以何种替代性的测验方式来对该学生进行评价。虽然预计遇到这种情况的残疾儿童的人数不会太多,但是IDEA1997仍然要求在2000年7月之前准备好替代性测验新增惩罚(discipline)残疾学生的内容学校官员可以采取惩罚非残疾学生的方式来惩罚残疾学生。如果必要,学校官员可以以实施惩罚为目的,单方面做出决定,临时将残疾学生安置到一个合适的替代性安置环境中,或者以惩罚非残疾学生时所使用的标准要求残疾学生停学。与惩罚非残疾学生最主要的不同是,无论是以停学还是改变安置环境的方式来惩罚非残疾学生,时间都不能超出10个教学日。如果残疾学生将武器带入校园或者明知故犯地持有、使用或出售非法药物,学校官员可以将其临时转移到一个合适的替代性安置环境中,时间最长可以达到45个教学日。提出了“诊断认定Manifestation Determination 如果学校想要改变残疾学生的安置环境或命令其停学超过10教学日的期限,那么学校必须在10天之内出具一份报告,说明学生的不当行为与其残疾之间的关系。这份报告就叫做诊断决定,它必须由个别化教育计划小组和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来完成。如果证明在学生的不当行为与其残疾之间不存在关联,那么学校可以采用惩罚非残疾学生的方法来惩罚这名残疾学生。但同时不能停止提供教育和相关服务。残疾儿童的家长如果对诊断决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进行快捷的正当程序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残疾学生将被安置在临时的替代性教育安置环境中。 补充了关于私立学校中残疾儿童享受免费的、合适的教育的规定 IDEA1997修正案明确规定,那些被家长主动送到私立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同样有权利、有资格参与到接受IDEA1997拨款的全部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计划中。但是这些残疾儿童的参与程度并不一定要达到他们在公立学校中所能达到的参与程度。IDEA1997还补充说明,在各学区所分配到的IDEA1997的拨款中,必须有适当比例的拨款用于为私立学校中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DEA 2004 本次修订的两个实质性问题是增加强制性的资金补助和残疾学生的纪律问题。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两党代表支持一项为期6年的、经费达150亿美元的计划,该计划用于对IDEA提供全额资助,并将强制执行该计划。根据规定,联邦对IDEA 2004的B部分的资助将大幅度增加,除了联邦政府对州的教育拨款增加外,在教育辅助技术、人员安排以及对幼儿和学生家庭等项目上的资助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提高了33%、9%和8%。其它规定从大多数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去除了基准点和短期目标。多年有效地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习障碍学生的鉴别。 IDEA的颁布实施 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影响 IDEA的六个立法原则确保了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对个别化教育计划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残疾儿童享受全面的和个别化的教育和服务奠定了基础特殊教育费用增长依据IDEA接受服务的儿童人数增长残疾儿童受教育环境发生变化 IDEA的六个主要原则零拒绝无歧视性的鉴定和评估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FAPE)最少受限制环境(LRE)正当程序保护家长和学生参与并共同决策零拒绝学校必须对所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无论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这一原则都适用;任何残疾儿童都不应该被从公立教育中排除出去。为6—17岁年龄段的所有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是一条绝对性的要求。如果某个州为年龄在3—5岁和18—21岁之间的非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那么它也必须为该年龄段的所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每个州的教育机构都要负责从居住在该州的所有出生至 21岁的儿童中找出那些有残疾或被怀疑有残疾的儿童,并对他们进行鉴定和评估。这一要求被称为儿童发现制度。 无歧视性的鉴定和评估学校必须使用无偏见的、多因素的评估方法来确定一个儿童是否有残疾,如果是,是否需要特殊教育。测验和评估程序必须是在种族、文化或母语方面没有歧视的。所有的测验都必须以儿童的母语进行施测,不能以单一的测验分数作为鉴定和安置决定的依据。IDEA的规定被称为是评估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 (FAPE)所有残疾儿童,无论其残疾类型和严重程度如何,都应该接受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所提供的教育必须是公费的,也就是说不用残疾儿童的家长支付任何费用。必须为儿童制定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以满足他们每个人的独特需求。IEP详细说明了儿童独特的教育需要,说明了现有成就水平,确定了可测量的年度目标和短期目标,还描述了为帮助儿童达到那些目标并从教育中获益所需提供的具体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最少受限制环境(LRE) IDEA要求残疾学生最大限度地和非残疾学生一起接受教育,只有当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儿童不能在配有额外辅助设备和服务的普通教育班级中接受合适的教育的时候,才能将儿童安置到隔离的班级或学校中去。 IDEA明确要求,如果残疾儿童不能和他们的非残疾同伴一起参加普通学术课程、课外活动和其他非学术性活动(如午饭、课间休息、上下学、舞会),该儿童的IEP要对其不能参加的活动的内容和程度进行解释,并给出适当的理由。IDEA中的这项要求,有利于残疾儿童融入到普通课堂当中。为了确保每个残疾学生都能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适合其需要的教育,学区必须为其提供连续的安置和服务方案。正当程序保护学校必须提供正常程序保护措施,以保护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权利。初始评估和之后的所有评估都必须得到家长的同意,特殊教育安置决定也必须得到家长的同意。学校必须为属于残疾儿童的所有记录保密,并且保证家长可以使用它们。当残疾儿童家长对学校所作评估的结果产生异议时,他们可以进行公费的独立评估。当学校和家长在鉴定、评估、安置或为儿童提供的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和相关服务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时,家长可以要求正当程序的听证会。 各州也被要求为家长提供在举行正当程序听证会之前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问题的机会。依据IDEA的规定,如果在正当程序或司法程序中获胜,家长要承担律师诉讼的费用。法律还规定,允许法庭将一部分律师费判给在与代表家长的律师打官司时获胜的学区,或者判给那些提出无意义的、不合理的、没有根据的控诉或是出于任何不正当的目的(如制造麻烦)而提出申诉的家长们。                         正当程序保护 新教师的内容标准——共同核心部分:与连续的服务中的评估、资格确认和安置相关的议题、承诺和正当程序权利(CC1K6)。的(如制造麻烦)而提出申诉的家长们。 家长和学生参与并共同决策在设计和实施特殊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学校必须与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合作。IEP中的目标和任务、相关服务需要和安置决定,必须考虑家长的意见和他们的愿望,并且在合适的时候还要考虑学生本人的意见和愿望。 IDEA的一些重要规定关于残疾人的定义雇佣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电话服务残疾人(1)有心理损伤或身体损伤,并导致其在主要的生活活动(a major life activity)上存在实质性限制(如,行走、交谈、工作、自我照顾)者;(2)有心理损伤或身体损伤记录者(如,一个曾经患有心脏病,现已康复的人,他因有此患病史而受到歧视);(3)被认为有心理损伤或身体损伤者(如,一个人因烧伤致使面部严重毁容,虽然这没有使他在任何主要的生活活动中受到限制,但他仍然因此而受到歧视)。雇佣对于那些雇佣15个或更多雇员的雇主来说,如果一位残疾人能够胜任工作,那么雇主就不能因为其有残疾而拒绝雇用或晋升他。而且,雇主必须提供适当的设施,以保证残疾人能够履行基本的工作职责。如果改进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会给雇主带来太大困难,那么雇主就必须完成这些改进。 公共交通所有由公共高速运输管理局(public transit authorities)购买的新的交通工具都必须保证方便残疾人使用。所有的火车站都必须保证方便残疾人出入,并且在现有的铁路系统中,在每趟列车上,至少要有一节车厢能够保证方便残疾人使用。 公共设施对于公共设施来说,排斥或拒绝残疾人是违法的。公共设施是那些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业和服务,比如,旅馆、饭店、食品杂货店和公园。所有的新建建筑都必须方便残疾人使用。在没有太大的困难或者不需要太多费用的情况下,已有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排除那些使残疾人感到不便的障碍。电话服务为公众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司必须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地为那些供聋人使用的电信设备(如,文字电话[text telephones])提供转接服务(relay services)。 西方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对特殊教育的理解越来越理性 对特殊儿童权益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越来越融合对特殊儿童的服务越来越专业化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越来越个别化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们知道,早期特殊教育的对象只是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少年,主要是那些身心有明显障碍,有明确的生物学原因的人。教育史上最早出现的特殊学校是聋校和盲校就是一个例证。 20世纪以后,特殊教育的对象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一方面从纵向上对特定残疾儿童的障碍程度加以细化,另一方面开始从横向上覆盖残疾儿童以外的所有特殊需要儿童。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在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上,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残疾儿童的问题归因于儿童本身,多从生物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普遍认为,残疾儿童的问题是一种机体的器质性缺陷,即人体解剖生理、神经系统或生物化学方面的异常,因此,对特殊儿童的定义也基本上是以器质性缺陷为标准来确定的。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了扩展,学习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自闭症等类儿童得到关注。对这些儿童特殊性的界定,仅仅从其本身的身心特征来认识已经远远不够了,还应该同时考虑到个体对环境要求的反映水平。例如,对于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如网络成瘾、暴力攻击、品行不端等,过去常把责任归咎于儿童本身,而现在人们更多的从容易使儿童“感染”异常行为的环境影响来归因。这种在特殊性定义中重视环境作用的认识是传统的医学模式向社会生态学模式转变的结果。对特殊教育对象的认识越来越全面一个人障碍的有无及程度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当残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因此,障碍是指与其他人平等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丧失或是这种机会受到限制。事实表明:决定残疾对于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环境。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获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对于社会其他人却是人人有份的,那就构成了障碍。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住房、经济和人身保障、参加社会团体与政治团体、宗教活动、亲密关系和性关系、享用公共设施、行动自由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方式。对特殊教育的理解越来越理性特殊教育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方式,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过去的“特种教育”、“残废教育”、“盲聋哑教育”、“残障教育”到现在统称的特殊教育或“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反映了我们对特殊教育本质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对特殊教育的理解越来越理性特殊教育首先是有目地的干预。即通过特殊教育,预防、消除或克服那些可能影响甚至阻碍特殊需要者进行学习和全面、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生活的障碍。其次,特殊教育是一种经过特别设计的教学。这种特别表现在特殊教育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安置环境等方面。“特殊教育是经过个别化制定计划而进行专门化的、强化的、目标导向的教学。当以最为有效和合乎伦理的方式进行实践的时候,特殊教育还表现出以下特征:使用基于研究的教学方法;由对学生表现水平的直接和经常性的测量来引导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三,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是融为一体的。对特殊儿童权益的保障越来越重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是由于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人群,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其难度比正常人要大的多。从20世纪初开始,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做法开始起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对特殊儿童权益的保障越来越重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盲聋者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准则》、《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 《残疾人权利公约》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越来越融合当今,把特殊儿童尽可能安置在普通的受教育环境之中,已经成为了各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美国的IDEA明确规定:“在适当的最大范围内,所有残疾儿童,包括那些在公立或私立机构或其他护养机构中的儿童,都应该与那些没有残疾的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特殊班级、隔离式学校或其他将残疾儿童从普通教育环境中分离出来的举动,只被允许在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运用了额外的辅助和服务的普通班级教育仍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发生”   对特殊儿童的服务越来越专业化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国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之中,除了有传统的特殊教育教师之外,更有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员。例如,儿童的言语和语言问题需要接受言语治疗师提供的服务,儿童的精细肌肉运动问题需要物理治疗师提供的服务,儿童大肌肉运动问题少不了职业治疗师的工作,而有听觉障碍的儿童更需要教育听力学家的服务。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关系的协调和处理离不了社会工作者的努力,等等。 不少国家的大学有专门的院系或计划来培养特殊教育所需要的上述专业人员,政府或行业协会更是对专业人员的学历、专业技能水平、伦理道德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基本做法是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越来越个别化如果说特殊教育有一个主流的教学理论的话,答案一定是个别化教育。个别化教育是一种以适应并发展学生的差异性和个别性为主旨的教育策略与设计。它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能力、需要、兴趣、身体状况等设计不同的教学计划或方案,采用不同的教学资源、不同的教学方法和不同的教育评价手段进行教学,从而使班级中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合适的教育,并取得最大限度的进步。o6J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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