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安全教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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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艾滋病安全教育ppt课件,来自大姚县疾控中心的PPT,主要是了解党和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与方针。国务院批准下发的三个纲领性文件等,欢迎点击下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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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大姚县疾控中心
第一政府承诺
2003年我国政府就防治艾滋病工作向全世界做出了5项承诺
1、要增强政府的责任;
2、加强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危险行为的干预和宣传工作;
4、保护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2005年春节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河南上蔡县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看望和慰问艾滋病患者及家属,并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和孤老共度春节。
       图为温家宝总理亲切看望和慰问艾滋病患者。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与方针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摘自温家宝总理2004年7月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
“四免一关怀”政策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国务院批准下发的三个纲领性文件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国办发【2006】13号)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7号)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国发【1998】38号)
总目标 :
1、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  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
2、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3、到2002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迅速蔓延的势头
4、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
5、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1)(国办发【2006】13号)
                      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价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    (国办发【2006】13号)
工作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治疗和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国按照内病毒感染者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2006-2010年)》(3)     (国办发【2006】13号)
 到2007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   
   城市达75%以上 ,   农村达65%以上,
   高危行为人群达85%以上,  流动人口达70%以上 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70%以上
2、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培训上岗
3、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2006-2010年)》(4)  (国办发【2006】13号)
 到2007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4、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
5、有效干预70%以上的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6、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无偿献血,性病年发病增长低于10%
7、符合治疗标准的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和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的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的治疗,
8、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5) (国办发【2006】13号)
 到20010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   
   城市达85%以上 , 农村达75%以上,
   高危行为人群达90%以上,  流动人口达80%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
3、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4、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2006-2010年)》(6) (国办发【2006】13号)
 到2010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
2、有效干预90%以上的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3、临床用血100%以上来自无偿献血,建立一个规范的性病诊疗卫生机构
4、符合治疗标准的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和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的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的治疗,
5、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      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7号)
向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提出七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
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
每年督导检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经常性与重点宣教结合。全社会、多形式、广参与
普及预防知识与办法,避免恐慌、消除歧视
新闻媒体重点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农业、教育、铁路、交通、民航、质检、文化、工商、工、青、妇利用优势,各司其职
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卫生、计生、企业、商业)
药品维持治疗,清洁针具市场营销(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
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加强新型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和生产。支持研发,加快审批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集中采购,纳入国家药品储备,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
卫生行政主管负责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疫情严重地区的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中央财政要通过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采购等给予资金支持。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安排防治经费
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改善防治条件;
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高度关心防治人员,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六)开展关怀救治,加强病人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
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消除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
开展关怀活动,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
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总结我国有效做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国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法律来规范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动,《条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条例》指出,地方政府防治艾滋病不力将被严惩。《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于2006年1月18日由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医疗单位不得因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拒绝治疗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政府部门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涉艾人群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规定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将受处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条例》规定 公共场所不供应安全套将受罚
《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否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者将被追究责任 (1)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者将被追究责任 (2)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 全国将开展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条例》规定  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感染者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条例》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其它有关政策性文件
2004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
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
其它有关政策性文件
司法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司发通[2004]155号)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
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条例》
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
我们相信,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艾滋病在中国流行蔓延的势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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