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宣传教育课ppt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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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概述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
国家立法防治艾滋病全球只有20个国家
强调各级政府防控AIDS的职责
加强预防,干预高危行为,助困
无知是AIDS的帮凶,必须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医疗安全,防止医院及医源性感染
问责,责权明确,追究失职者的法律责任
全球病毒携带者4030万,05年新感染500万
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
公共卫生问题
社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艾工作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
总则
宣传教育
预防与控制
治疗与救助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二)宣传教育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学生
 计生部门——育龄人群
 劳动、建设等部门——进城务工人员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人员
 妇联、红十字会——妇女
 新闻媒体——公益宣传
(三)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3、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4、建立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落
     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5、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
     供应网络。
6、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
     售设施。
(三)预防与控制:
7、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8、组织开展卫生技术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9、疾控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三)预防与控制:
10、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血液安全、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规定。
1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四)治疗与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
(四)治疗与救助:
对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四)治疗与救助: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治疗与救助: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四)治疗与救助: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
(四)治疗与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五)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六)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血站、单采血浆站
公共场所经营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
        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九)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六)、(八)项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七)附则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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