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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CPA税法ppt,包括了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纳税地点,“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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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学习提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计算增值税税额的时点。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与税法口径的增值税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相同,但是个别项目存在差异。 3.税法口径的收入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口径的收入。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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