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培训ppt

简介 相关

截图

社保培训ppt

简介

这是社保培训ppt(部分ppt内容已做更新升级),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解读,企业经办要点,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障卡发行相关问题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社保培训ppt是由红软PPT免费下载网推荐的一款培训教程PPT类型的PowerPoint.

目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政府第188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五项社会保险保险中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三)主要內容 1.适用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征缴和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3.征缴基数申报办法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4.费率确定 按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缴费单位及对应人员的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5.社会保险费征收所属时间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其征收费款凭证所属期统一记载为应征收期上月。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6.参保年度与清算年度 为不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及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偿费等待遇享受和便于社保费的年度清算,办法设立社保参保年度和社保费清算年度,起始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和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计算。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7.社保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 基本办法:“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 社会保险费四舍五入 以“角”为计费单位。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 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定。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0.欠费管理 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构应当在欠缴之日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清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强制追缴。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 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一)主要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金额=∑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8%。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主要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甬人社发 〔2013〕163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1.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转为基本医保过渡期 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变更实行3年过渡。 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2.过渡期的参保与缴费 过渡期医保缴费比例按市区和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过渡期缴费比例为 6.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用人单位缴纳。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①建立个人账户 市区统筹范围内,个人账户按月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②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含急诊)就医。 ③可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 ④可用于外配处方购药。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⑤上年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 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⑦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三)完善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五)扩大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六)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治疗。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1.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缴费状态的,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从该月开始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2.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自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重新计算。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1.住院医保补缴为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本人同意,继续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2.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补缴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为非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3.人员流动时不超过一个月的医保补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的,可在中断缴费当月(指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未到账的当月)的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一个月医疗保险费的手续,按补缴对应月份的人员类别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个体劳动者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补缴);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4)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 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四、经办要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 登记: 企业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关系的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办理社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提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办要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登记:随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②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地方税务登记证 ;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⑤开户银行账号的有效证件(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⑥单位公章。 工作人员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资格的审核和信息的录入,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四、经办要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 变更: 用人单位的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的,随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盖章)。 2.用人单位变更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的,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盖章)。四、经办要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 注销: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因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均应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原社会保险登记。 随带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税务注销证明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申请表》(盖章)一式两份。四、经办要点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 注销: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存在未申报、欠费记录的,应当先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缴纳欠费。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登记注销信息,督促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用人单位要求继续保留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的,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留缴费手续,否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登记中标志“税收注销”,并中断人员参保关系。四、经办要点 (二)企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确定与申报 企业在每月15日前向所辖地税部门申报: ⑴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⑵本单位上月职工人数; ⑶本单位上月参加社会保险(不包括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职工的缴费基数; ⑷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分项费额和月缴纳总额。 限制条件:企业申报的各项保险费分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否则,申报不得受理。 四、经办要点 (三)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与申报 企业按社保年度每年一次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上一自然年度的工资总额平均数确定,并受社平工资60%至300%的保底与封顶限制。四、经办要点 (四) 市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①基本养老保险:14%+8% 其中: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10%+8% ②基本医疗保险:11%+2% ③工伤保险:根据行业分类以及上一年工伤赔付情况浮动确定。 ④失业保险:2%+1% 其中: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不参加。 ⑤生育保险:0.7% 四、经办要点 (五) 市区外来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 四、经办要点 (六)参保职工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23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人员增减; 2.人员参保类别变更; 3.人员参保休息修改; 4.在职转退休。 变更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四、经办要点 (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入库 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于每月15日前在缴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应在每月15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事项。 四、经办要点 (八)医保停征月处理 为确保五项社会保险费所属征期统一,停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体劳动者2013年5月份的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停征不包括2013年4月新参保人员、涉及所属月份的补缴和在该月份进行的各类补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经办要点 (九) 注意事项 1.按照有关 “总体安排、分步实施”的精神,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社保基金支付需要,企业工资总额应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企业职工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按有关规定可以不参保的险种对应的工资额,在申报时应作相应剔除。四、经办要点 (九) 注意事项 2.企业职工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过渡期内要求继续保留的,要征求参保人员本人同意。 3.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外来务工人员医保等政策调整自5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单位在6月15日前应在缴费的开户银行按新标准存足资金,以防欠费影响职工个人待遇。 五、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申报时间:4月28日至5月22日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窗口申报 五、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五、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六、社会保障卡发行相关问题 今年6月1日起,所有新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直接发放社保卡。 主要申领时间:4月-9月 目标:力争年底实现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部换发社保卡六、社会保障卡发行相关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补偿参加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2012医保年度(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 1.换转条件。截止2013年5月1日零时,参保人员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大于100元,并且上一医保年度内2%缴费金额大于100元。六、社会保障卡发行相关问题 2.划转方法 ①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013年4月30日进行医保年度处理的同时,进行参保人员医保个账资金统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已集中划转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之中。 ②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进行集中操作。待其社保卡领取时先冻结历年账户余额中的2%缴费金额,在领取的次月初划转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资金使用办法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对应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从2013年5月15日起,可按银行卡功能使用资金。Xt6红软基地

展开

同类推荐

热门PPT

相关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