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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东莞社保ppt,包括了社会保险,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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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什么是社保? 国家通过立法,由劳动者、劳动单位、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遇到风险时,给予最基本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包括为如下: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5:失业保险
缴 费 标 准
缴 费 标 准
1.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下同)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1998年7月1日后(含本日、下同)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基本养老金结构及其计发
(1)个人帐户建立 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帐户,
(2)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95(女) /÷ 139(男)
(4)过渡性养老金=按指数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1+a01)(1+a02) ×…(1+ax)+调节金(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例:
张先生,1972年7月出生,2007年7月1日开始参保,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25年后,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32年6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006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假设,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那么203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389,因为张先生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1,到2032年6月止张先生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99974.91元,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137465.5元,张先生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7389*1+7389)/2*25*1%=1847.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99974.91/139=719.25(元)(未含利息)
则从2032年7月起,张先生首次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566.5元,一次性领取地方养老个人账户37490元(未含利息)。职工基本养老金每年 根据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调整。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老年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
(A)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条件及标准 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老年津贴计算: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B)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及标准 1.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2.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标准 (1)丧葬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 (2)抚恤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给6个月,退休人员发给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3)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补偿保险,是通过立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一、下列伤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伤亡情形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下列伤亡情形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得到待遇。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个人帐户建立及使用范围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按本人缴费工资2.3%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有关指定使用的基本医疗费用,超支不补。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使用个人帐户与医、药机构直接进行有关费用结算。
☆ 统筹基金
1、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补助比例如下:
4.生育津贴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享受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事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 享受待遇期限 缴费1-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待遇,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待遇,享受待遇最长为24个月。
☆ 享受待遇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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