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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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一、概述二、饮用水污染与疾病三、生活饮用水新标准四、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六、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 一、概 述 1、水的特性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 水是生命活动的重要成份 水是疾病传播的介质; 水是健康的基本要素; 水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2、中国严重缺水 3、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⑴ 水型地方病; ⑵ 水污染严重; ⑶ 局部地区缺水; ⑷ 血吸虫疫区。 二、饮用水污染与疾病   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 传播的疾病,统称介水传染病又称水 性疾病。  ㈠介水传染病  主要有三类: ⑴细菌:如伤寒、痢疾等; ⑵病毒:如甲肝、腺病毒等; ⑶原虫:贾第氏虫、血吸虫等。氟斑牙㈡ 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 由于地理地质原因,使地壳元素分布不均衡,致使有的地区土壤和水中某些元素含量过高或过低,导致该地区人群中发生某些特异性疾病,称为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 ⒈ 地方性氟病 主要表现为氟斑牙和氟骨症。   地方性克汀病 ⒉碘缺乏病 主要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地方性克汀病、亚临床克汀病等 ⒊地方性砷中毒 地方性砷中毒是一种长期饮用含砷过高的天然水而引起的一种地方病。 台湾省西南部沿海地区, 新疆奎屯地区 以及高砷煤矿 开采地区,均 有发生砷中毒   ⒋化学性污染 ①氰化物:主要来自电渡、化工生产的废水; ②铬:电渡、冶金、制革、颜料等工业废水; ③硝酸盐: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85年国家颁布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6年国家颁布了GB5749—2006   时隔21年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1、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      GB5749—85 GB5749—2006 微生物指标   3项     6项毒理指标   15项        78项感官性状和    15项       20项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 2项 2项合计 35项 106项 2、新标准指标类别 GB5749-2006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9 无机非金属指标 10 金属指标 19 有机物指标 22 农药指标 20 消毒剂及其副产物指标 18 微生物学指标 6 放射性指标 2 合计 106 3、WHO《饮用水水质准则》 WHO曾于1970年和1971分别公布了“国际饮用水标准”和“欧洲饮用水标准”。 WHO在1984年公布了《饮用水水质准则》共有43个指标,2个细菌学指标,9个和18个与健康有关的无机物和有机物指标,10个感觉性状的2个放射性指标。在1993年《饮用水水质准则》增补了89个指标。 4、水质评价国外饮水水质评价方法国外饮水水质评价方法 ③俄罗斯(2002) (1)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指标:标准要求管网内、 外水样,在每年不少于100个样品中的95%的样品 不允许超过标准要求。 (2)化学性指标:标准中根据指标的卫生毒性将 其分为四级,当水中发现几种化学物质时且均属 于1和2级危险度的,则他们在水中的浓度与其最 高允许浓度比的总和不应超过1。卫生部门水质评价方法 “单因素”评价法,即对单一样品而言,测试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超过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即认定该水样水质不合格。 四、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 ③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④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 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 ⑤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 ⑴对生活饮用水监督内容 ①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③发现因饮用水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时及时报告; ④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 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 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应责令其 立即停止供水。 ⑤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⑥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 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 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 设备。 ⑵对涉及饮用水产品监督内容 ①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 生许可批件;  ②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 用水卫生的产品,并可处以不超过30000  元的罚款。 ⑶对二次供水的监督内容 ①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的 材料,应保证不污染水源受到污染并有利 于消毒; ②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 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 ③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  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单位)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节重点介绍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⑴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要点 ⒈ 检查前的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⒉ 检查内容 ⑴ 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 ㈠ 申请资料的审查 ⒈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⒉ 供水单位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集中式供水单位文件; ⒋ 水源水质与水源选择检测报告或论证书; ⒌ 水源卫生防护说明; ⒍ 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图及说明(包括水厂 平面图、卫生防护图); ⒎ 水处理工艺设计图(制水工艺及设备清单); 8. 水质检验设备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 9. 拟选用的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㈡ 设计图纸的审查设计图纸很多,但以下图纸必须要认真审查: ⒈ 水厂总体设计图:关键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⒉ 水处理设计图:关键点:污水排放口是否在取水 点的上游?距离是多少? ⒊ 取水构筑物图:关键点:仔细审查其说明书,包 括取水点、一级泵房、配电用房、混凝反应设备用房、消毒设备用房、厕所和垃圾站等。 ⒋ 管网平面布局图:关键点:供水主管网与城市污水管道网、主管网与自备水源供水设施是否有污染?是否有连接? ㈢ 水源水质选择的审查 ⒈ 选择的水源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其水质必须符合 GB5749—2006国家标准。 ⒉ 水源的储存量,一般水源供应量不少于20年 (仅 作为建议提出,由建设方决定) 。 ⒊ 水源周围的污染源及当地近10年来传染病发病情 况的调查资料。 ⒋ 对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质检测报告。 ㈣ 评审验收与发证 ⒈ 经审核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后,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⒉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运行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出厂水、管网末稍水的水质检测合格后,经卫生监督员现场验收,不合格需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 书》限期整改,验收合格者,可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⒊ 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⑵ 经常性卫生监督 ⒈ 检查前的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查中要看 什么?如何检查? 2. 检查内容 在被检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⑴ 证照检查:有无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 ⑵ 资料检查: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 可时是否一致? ⑶ 水源检查: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源 卫生防护带内,是否有 打捞、摆渡、污水排放、 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捕鱼等污染源? ⑷ 设备检查: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矾 装置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记录。 ⑸ 工艺检查: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飘浮物?池壁 是否是绿藻青苔? ⑹ 索证检查:供水单位厂所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卫 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是否有供应厂方的质量检 测报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哪些?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⑺ 健康检查:供、管水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⑻ 实验室检查:检测试剂是否变质过期?检测仪器 是否校准并能运转正常?标准试剂是否标化?微生物检测室是否符合要求?实验结果记录是否完整?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 ⑼ 档案检查:检查水质报表,水质检测的原始记录 和水质检测报告,卫生监督下发的监督文书,各 种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资料等。 ⑽ 其他检查:①消毒剂是否有卫生许可证;②混凝 剂是否有许可批件?③水质实验室结果是否有作 假(如培养箱未通电就有细菌总数合格的结果); ④有害有毒化学试剂有无专人专柜保管;等等。 ⑵ 二次供水监督检查要点 二次供水是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国家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它包括二次供水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下面主要讲解对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要点。  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要点 ⒈ 检查供水设施和有关产品 是否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⒉ 检查供水设施是否加盖上锁?溢流管是否有“三 防”措施?是否与下水管相连? ⒊ 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消毒后水质是否检验? ⒋ 供水单位是否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⒌ 供、管水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⒍ 水池清洗是否记录?清洗人员是否有健康证? ⒎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良好? ⒏ 各种与水有关卫生安全的制度是否建立? ⑶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监督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这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家法规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管道直饮水实施卫生监督。管道直饮水的监督要点 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基本上与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相同。不同的是:水处理材料是否更换?供水管网是否定期清洗?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设施是否齐备? ⑷ 对水厂涉水产品的监督 六、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手 段,也是行政执法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规章为依据进行的。 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 1. 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未取体检合格证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简 称《办法》)第25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 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没有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擅自向居民 供水饮用水,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26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危害水源水质的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质的设施或进 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违反《 办法》第 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 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供水,违反 《 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 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出厂水水质不合格的处罚: 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违 反《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 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6. 水质不合格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法规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 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传 染病防治法》第73条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发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 二次供水方面的处罚: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违反《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处罚: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反《办法》第27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TpA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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