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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职业病防治法课件ppt,包括了《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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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概 况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共90条(增加11条)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模式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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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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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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