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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辩护制度ppt,关于辩护制度,包括了辩护的概念、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刑事代理制度等内容,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内容] 辩护的概念、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刑事代理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 [教学难点]辩护人的责任 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曾经成功地办理了辛普森案件)德肖微茨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一名刑诉律师是律师的英雄,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 --------艾伦。德肖薇茨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 ——部分人对律师的评价 一 、辩护的概念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象:控诉活动目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途径:通过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行为性质:一种诉讼活动二、历史发展 1、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2、欧洲的中世纪受到压制 2、近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3、我国的辩护制度是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思考:为什么辩护制度没有最早产生于我国? 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欢迎点击下载辩护制度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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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内容] 辩护的概念、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刑事代理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 [教学难点]辩护人的责任 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曾经成功地办理了辛普森案件)德肖微茨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一名刑诉律师是律师的英雄,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 --------艾伦。德肖薇茨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 ——部分人对律师的评价 一 、辩护的概念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象:控诉活动目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途径:通过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行为性质:一种诉讼活动二、历史发展 1、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2、欧洲的中世纪受到压制 2、近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3、我国的辩护制度是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思考:为什么辩护制度没有最早产生于我国? 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院(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练习题1: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王某的监护人方某,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练习题2: 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哪些? A.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某甲 B.因涉嫌盗窃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某乙 C.已取得英国国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D.曾担任法官的某丁从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刑诉的始终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缺陷较多 2、委托辩护辩护的种类辩护的种类辩护种类辩护种类(三)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实体方面辩护提出以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为目的的辩护 (1)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a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b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罪轻辩护 a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的辩护 b.减少犯罪数额的辩护 c.减少犯罪罪数的辩护 (3)量刑辩护:以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为辩护要点的辩护 a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主犯等 b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积极退赃、真诚悔过 2、程序方面辩护以否定侦查行为、公诉行为、审判行为合法性、宣告上述行为无效为目的的一种辩护 ①排除非法证据,宣告侦查行为无效。 ②撤回起诉以后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起诉行为无效。 ③二审中要求发回重审,宣告一审审判行为无效。 3.提供法律帮助(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1) .独立于审判人员(2) .独立于公诉人(3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3、会见、通信权(1)一般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其他辩护人会见要经法院、检的许可。(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享有此项权利)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申诉、控告权 律师的辩护活动 1.受理案件 律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开具《辩护委托书》。该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名后才有效。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经指定后律师即具有某被告人辩护人的资格。 2.了解案情,调查取证 律师了解案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查阅案卷有关材料和证据。 (2)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出庭辩护 在开庭阶段,律师要注意维护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要注意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辩护律师应当使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都调查清楚。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阐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有理有据地与控诉方进行辩论。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律师应当注意法庭是否保障被告人充分陈述。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如果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律师可以要求法庭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鉴定或勘验。 审判后,律师还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他对判决的意见。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律师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如果被告人不上诉,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不正确应当上诉的,可以向他说明判决不正确的地方和理由。 (六)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六)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2。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练习题: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一、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的专属辩护人身份 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原刑诉法第96条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未明确辩护人身份。对比两个修正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1、它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工作从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开始了,而不再是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才开始的。 2、它意味着在侦查阶段不仅仅是侦查机关一方的侦查活动,而且还有辩护一方的辩护活动,控辩双方的对抗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 侦查阶段律师能干什么? 1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情。 2调查取证 3参与审查批捕活动 4超期羁押的,请求解除强制措施 5侦察终结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数罪中,建议某个罪不移送,一个罪中把数额降下来。 二、重新定位“辩护人的责任” 删除“证明”两个字;将“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维护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明确了辩方没有举证责任 2、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不仅是维护被告人、嫌疑人的实体权利,还包括其诉讼权利,律师的辩护不仅有实体辩诉,比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诉;还包括程序性辩护,比如参与审查批捕提出辩护意见,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代为申诉、控告,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等。 三、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的范围从三种人扩大到五种人 原来援助的范围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死刑犯;现在扩大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 2、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 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3、提供援助的方式改变 由法院指定改为法院、公安、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四、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 1、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嫌疑人,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批准、陪同。三类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2、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会见不被监听 4、会见的内容能谈什么,不能谈什么 下列行为必须禁止 ①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比如告诉他你小姨子家的那笔赃款已经藏好了,你放心检察院找不到的。再比如北京的一个律师向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被起诉。 ②不能将手机交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③不能用多种方式与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串供嫌疑的信息; ④不能带非律师、家属会见; ⑤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五、保障律师阅卷权 新刑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摘抄、复印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阅卷。原刑诉法36条:这个阶段只可以看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看不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这样的证据材料。这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 39条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 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拥有广泛的阅卷权,新刑诉法40条规定了辩护方有向控方出示三种证据的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六、设立了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47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及时纠正 42条:创设了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特别程序。 原第38条被保留,但增加了两个特别程序:一是要由经办辩护人承办的案件之外的侦查机关侦查律师伪证案,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所在律所或律师协会。律师界和学者反复要求的第三个特别程序没有被立法机关接受,这第三个程序是:应当在律师办理的案件审理终结以后再来侦查律师伪证罪。 46条:赋予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 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极为有限的法律帮助,无权查阅侦查案卷材料,无权调查取证,会见权难以保障。 2、阅卷权受到很大限制 3、对辩护人调查取证限制过多 4、未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给律师带来了极大的职业风险。 完善途径 1、赋予律师单独的会见权 2、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 3、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4、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因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1. 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 重,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B. 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 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 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指定辩护。《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可知,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可知,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 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 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 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本案属于公诉案件,赵律师自张某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孙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据此可知,本案属于公诉案件,赵律师自张某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孙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可知,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可知,这里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非以当事人的意见。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B 【考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二)特征 1、被代理人具有限定性;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4、代理权限内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种类 1、自诉案件的代理 2、公诉案件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二 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三、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 1、相同点: 2、不同点: ⑴适用范围 ⑸产生根据 ⑵诉讼任务 ⑹活动名义 ⑶权利内容 ⑺诉讼地位 ⑷权限范围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选项B错误。诉讼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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