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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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律师案例分析PPT,包括了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 5个,操作风险案例 2个,新型抵质押案例 3个,最高额抵质押案例 2个,案例讨论 2个等内容。典型案例分析 主 讲 人:姚 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 《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 第一节 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 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欢迎点击下载律师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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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主 讲 人:姚 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 《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 第一节 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 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二、 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 第二节 存在操作风险的案例 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混泥土公司、某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第三节 新型质押案例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 一、应收账款质押借款案例二、出资不实,股权权利受限案例二、出资不实,股权权利受限案例三、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案例三、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案例三、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案例第四节 最高额典当案例一、债权余额的理解案例一、债权余额的理解案例一、债权余额的理解案例江南造纸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3,190万元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应以本金余额为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果仅将本金余额作为最高额限制,将发生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将违背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初衷,因抵押人其限定最高额意图就是为了将风险性和预见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结论:最高额债权指的是全部债权之和 风险控制:核算本金金额,本金+息费之和不能等于或大于最高额。 一、债权余额的理解案例二、最高额典当下,发放贷款是否是典当行的义务? 案例: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天鹅公司与宏博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8个月的期间里,由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38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提供光华小区第103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对此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天鹅公司取得了他项权证。二、最高额典当下,发放贷款是否是典当行的义务?  天鹅公司仅在2380万元合同项下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其余贷款额度因宏博支行拒绝发放而引发纠纷,后天鹅公司涉诉。 天鹅公司认为,宏博支行仅履行了200万元的贷款发放义务,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宏博支行抗辩认为,该笔借款只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现双方之间只存在抵押法律关系而没有“借款”合同关系,故在没有借款“主合同”的情形下,仅依据抵押合同这一“从合同”宏博支行没有贷款发放义务。 裁判结果:黑龙江高院驳回天鹅公司诉讼请求。 风险防范:应设计最高额典当合同项下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金额由典当行单方决定。如我们制作的推介合同文本设计的条款:3.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权单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经营状况等情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及决定是否发放当金和每笔当金的金额。 第五节 案例探讨一、抵质押物被查封,是否可以继续发放贷款?一、抵质押物被查封,是否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二、公证情形下,诉讼策略的选择 二、公证情形下,诉讼策略的选择 二、公证情形下,诉讼策略的选择 二、公证情形下,诉讼策略的选择 联系方式 辛苦了!UFf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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