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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新民诉法修改内容PPT,包括了与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552条 从新原则,与今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解释,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等内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概况最高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参与人员和部门最多、最接地气的司法解释。 前后历时2年多,12个小组到基层调研,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做了详细梳理,注重征求从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历经10次全面修改、五次大型会议。23章,552条。起草情况 初稿--2013、9 修改稿--2014、9 闭门定稿--2014、12 出台—2015、2、4 与《92年民诉意见》相比,民诉法解释的内容条文变化 1)新增了6章内容,即回避、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附则 2)废止72条 3)新增304条 4)留下37条 体现出“三新”的特点:新制度、新规则、新需求新制度——新增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等制度;新规则——应诉管辖、公司诉讼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庭前会议、先行调解、电子证据、举证期限、虚假诉讼制裁、再审检察建议、执行和解、法院自行拍卖;新需求——四中全会立案登记制度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审判中心主义 仲裁裁决对抗法院判决及其执行 执行转破产(每年70万件执行案件,本应进入破产程序) 与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欢迎点击下载新民诉法修改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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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概况最高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参与人员和部门最多、最接地气的司法解释。 前后历时2年多,12个小组到基层调研,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做了详细梳理,注重征求从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历经10次全面修改、五次大型会议。23章,552条。起草情况 初稿--2013、9 修改稿--2014、9 闭门定稿--2014、12 出台—2015、2、4 与《92年民诉意见》相比,民诉法解释的内容条文变化 1)新增了6章内容,即回避、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附则 2)废止72条 3)新增304条 4)留下37条 体现出“三新”的特点:新制度、新规则、新需求新制度——新增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等制度;新规则——应诉管辖、公司诉讼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庭前会议、先行调解、电子证据、举证期限、虚假诉讼制裁、再审检察建议、执行和解、法院自行拍卖;新需求——四中全会立案登记制度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审判中心主义 仲裁裁决对抗法院判决及其执行 执行转破产(每年70万件执行案件,本应进入破产程序) 与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552条 从新原则与今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解释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一、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1、合同履行地第18条 (约定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定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第18条改变了过去长期适用的特征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的比较 2、合同纠纷管辖—续 2、格式合同中管辖协议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明确了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效的例外规则。司法解释第31条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格式管辖协议普遍化的现实,首次明确规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无效。 3、未成年人侵权 –侵权法32条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侵权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证明责任分配91条第91条 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第91条吸收了近年来民诉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确立了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废止了《证据规定》第7条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不当得利诉讼中“没有合法根据”的 举证责任分配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第131条 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统计表(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 ) 1)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 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观点分歧:(1)有的站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认为应该由原告负担,如刘言浩的《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2)有的原则上认为应该由原告负担,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仍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并且以标的物的性质而非案件类型作为调整分配的根据。(3)有的站在消极事实说的立场上认为应由被告负担。 司法实务的态度 (见列表)案例原告:吕某被告:甲基金公司吕某向甲基金公司汇款160万元,吕某主张该款项是其通过网页得知甲基金公司发售基金并依据网页上登载的汇款账号用以“买基金”。甲基金公司主张该公司从未发售过任何基金产品,该笔款项为吕某用以投资乙公司项目的投资款,并提供该项目与第三方的相关合同予以证明,但对于吕某投资该项目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吕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甲基金公司要求返还。谁应对本案“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原告:李某被告:柳某李某丈夫去世,李某收拾遗物时找到一张70万元的转账,转给了柳某,柳某主张该笔款项是代其表姐收取的售房款,被告已经将款项转至其表姐名下,原告对此不认可,法院经查李某丈夫名下并无房产,现李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柳某?谁应当对本案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有所区分和差异,以及如何具体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原告、请求权人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规范功能在于是给付者得向受给付者请求返还其欠缺目的而为的给付。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益他人财产。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给付型、非给付型有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另一方主张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类型并分配证明责任?案例原告:干爹 被告:干儿子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被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与被告,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被告并未偷过原告字画。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主张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被告主张为给付型不当得利,此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5、区分固有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确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相同。 1)限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类型有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等,如司法解释70条、72条。 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第72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2)遗漏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一审中遗漏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二审、再审程序中法院发现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遗漏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申请再审(指当事人申请再审,非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422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二是连带责任诉讼,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人或多人或全体连带责任人作为被告。如被告为2人以上的,属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数人连带债权、连带责任,股东派生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例如司法解释第66条连带保证责任诉讼、71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连带责任诉讼。 第66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推论——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原告有权起诉一人或数人,起诉数人或全体连带责任人的,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第71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推论——代理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有权起诉一人或数人,起诉数人或全体连带责任人的,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挂靠第54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游挂靠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挂靠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权变动 493条第493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物权法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拍卖规定29条二、协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执行转破产第513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514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执行程序转为 破产程序——续第515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516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执行分配中的绝对优先原则---倒逼机制司法解释第513-516条对于执行转破产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企业法人为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明确采取绝对优先原则,先到者先得,迫使在后的查封、冻结债权人或轮候查封、冻结债权人,选择破产程序,这一倒逼机制,有利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改变过去当事人搭执行程序的便车,行破产之实的扭曲现象,改变破产法适用中无案可破、执行程序变相沦为小破产程序的格局,真正实现破产与执行程序分化配合的功能. 三、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推动权越来越尊重。如管辖制度中,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纠纷、协议管辖的连接点法院扩大、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协议有效-30条,等等。对当事人的撤诉权、反诉权,予以尊重。 二审、再审中原审原告可以撤诉,这个是重大突破。区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一审原告撤诉的条件和效力。在撤诉的条件方面,司法解释第238条、338条、410条明确规定撤诉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改变了过去仅仅由法院准许与否作为撤诉条件的做法,符合诉的本质。在撤诉的效力上,规定了原告一审撤诉视为未起诉,而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行起诉。 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10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协调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对案外第三人人权利的保护(1)拓宽了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渠道有独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可以直接参加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为什么?司法解释第81条改变了过去的立场,规定第三人未参加一审程序的,可以申请直接参加二审程序。按照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既然民诉法第56条允许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来撤销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生效裁判,那么允许未参加一审诉讼的第三人直接参加二审程序,为其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从而避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受撤销之诉的挑战,势在必然 第81条 根据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里的“第三人”,似应解释为无独第三人为妥。在民诉解释第327条中,又对有独第三人直接参加二审作了如下特别规定: 第327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第14章专门规定,可以走一审、二审、再审程序(3)案外人申请再审423-424条第423条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424条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422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4)案外人异议第374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案外人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第15章相关内容五、强化诉权对审判权、当事人对法院的制约 1、立案登记制初步确立了立案登记规则。司法解释第208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高门槛的立案审查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案登记规则,即:允许立案庭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原告适格、管辖权、一事不再理等诉讼要件在七日内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登记立案。通过强化七日审查期限,以及出具接收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倒逼立案庭将诉讼要件的审查工作交给审判庭。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二审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合并审理。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诉讼请求限制法院审理范围 a 二审限于上诉请求范围。第3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327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b再审限于再审请求范围第405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六、尊重民事诉讼的规律,强调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和终局性 1、管辖恒定原则。37、38、39条第37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第39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当事人恒定原则第249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250条 依照本解释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诉讼中争议的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所作的判决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这一规则改变了过去的当事人变更规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裁判禁反言规则 1)审前准备----开庭审理第229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2)一审-----二审:一审诉讼行在二审的效力与二审禁反言原则第342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4、法院裁判终局性 1)民诉法209条意义重大,确立了“3+1”终局模式。凡申请过法院再审的案件,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本想设置一次检察监督机制,但现在的状况是可以向上级检察院再申请监督一次。 “三加一”终局模式与有限 再审 2)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8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第247条主要根据前诉与后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为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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