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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PPT,主要是介绍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待遇 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结算注意事项 长住外地及临时外出急诊备案 编制政策依据等,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2016年4月,人社部发布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欢迎点击下载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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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保险指导手册
目录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03
生育保险待遇…………………………………06
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结算注意事项………17
长住外地及临时外出急诊备案………………25
编制政策依据…………………………………28
一、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先的0.8%调整为1.2%,到至目前为止,实际一直在按0.8%征收。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的特别说明:
1、可在不同单位连续缴纳,只要中间无中断即可。
2、截止生育当月如连续缴纳不满12个月的话,可继续缴纳,在连续满12个月以后再去申报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补贴费
3、生育期间产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受连续缴纳12个月的限制,只要在医保可正常享受的情况下均可按医保标准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
女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的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
女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准生证);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纳晶公司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常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不再发放到职工本人;但生育医疗补贴费全额发放职工本人。
实时结算
(一)以下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非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以下费用不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1、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应同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至今未参保的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2、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报销结算—门诊
报销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病历(或孕产妇保健册);
医疗费收据(原件);
费用明细帐(门诊一般在票据上有,未打全的要打全);
准生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杭州市内医院不需要提供);
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杭州银行借记卡。
报销结算—住院
报销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填写《医疗费用拨付申请单》一式一份,单位参保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费收据(原件);
住院费用明细帐(药费、手术费、材料费、诊疗费等汇总清单);
准生证(复印件);
出院记录(复印件);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杭州市内医院不需要提供)。
报销结算—流程图
报销受理地点
一、城区医保经办机构
1、杭州市上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光复路100号 ;87824977
2、杭州市下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凤起路247号(3楼大厅);85130151
3、杭州市西湖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竞舟路228号2楼;87759368
4、杭州市江干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景昙路98-2号;86036531
报销受理地点
5、杭州市拱墅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沈半路268号;88297257
6、杭州市滨江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滨江区江南大道区政府1楼1116室;87702274
7、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医保办
龙井路3-1号;87179588
8、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保办
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89898505
报销受理地点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1、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双休日正常受理)
新业路311号 TEL:87008120
2、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
西湖大道149号二楼
报销大厅电话:87800734,咨询电话:87807786
3、杭州市医疗保险城北服务大厅
丽水路276号四楼 TEL:88010396
4、杭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中河中路248号 TEL:12333
长住外地
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在杭生育无人照顾,且生育后选择在老家休产假,在老家长住3个月以上的,可经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至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按规定办理结算,其它在职人员至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
当年度医疗费报销办理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底。
临时外出急诊备案
临时外出期间因生育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急诊住院后的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至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按规定办理结算,其它在职职工至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6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53097.htm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杭政办[2011]22号)
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shybx/40478.html
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杭医管[2011]58号)
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shybx/40590.html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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