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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北 京市生育保险条例PPT,主要是介绍了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缴费基数的核定。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津贴的计算等。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2016年4月,人社部发布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欢迎点击下载北 京市生育保险条例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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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发展
(文件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5〕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 基金的利息
3. 滞纳金
4.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012年4月28日(含) 前产假天数: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012年4月28日后产假天数: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难产、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难产:
产钳助产
胎吸
剖宫生育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北京市人口育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附注: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北京市人口育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但此子女为“再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即使满二十四周岁初育,也不能算晚育。
晚育假的享受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现应修正为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举例:
女职工2012年6月难产生育一婴儿,且满足晚育条件,此女职工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配偶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7000元,晚育奖励假由其配偶享受,则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给女职工生育津贴多少元?
※晚育奖励假由其配偶享受,配偶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7000元。
晚育奖励津贴=7000元
※正常生育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共计113天。
女职工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为3000元。
生育津贴=(3000÷30)×113=11300元
生育津贴合计= 7000元+11300元
=18300元
生育津贴的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外埠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 2012年1月1日前生育的需提供《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照片页、有效期页、续签页、变更页、配偶及子女页);
填报报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信息登记表》
《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 (生表二)
*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
备注:复印件均用A4纸,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左侧留3厘米装订线
结婚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一个子女
再生育子女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婴儿出生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
工作居住证
工作居住证
工作居住证
备注:
如果有此项内容,其配
偶也可参加生育保险。
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晚育奖励假30天,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需要在《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生育津贴支付月报
参保单位本月所涉及的生育保险支付业务全部完毕时,
应及时汇总新增数据及变更数据,并与社保中心生成的生
育保险支付数据进行核对。(不申报不生成支付数据)
填报报表: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
(一式两份)
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申报时单位留存的《生育津贴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原件、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情况说明(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报表: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一式两份)
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住优质优价、特需病房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额标准支付。
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限额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几点说明:
职工参保后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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