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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最新生育保险政策PPT作品,主要是介绍了生育保险概述,生育保险参保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他人员生育保障等。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2016年4月,人社部发布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欢迎点击下载最新生育保险政策PPT作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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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个方面介绍我市生育保险政策:
概述、参保、缴费、待遇范围、
待遇标准、待遇支付、
就医管理、其他人员、
新政策特点
(二)重要意义
1、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2、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州市
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规定;
3、人类繁衍,劳动力再生,经济与社会发展;
严格执行保护规定;严禁就业歧视!
(三)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粤府令第203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一)参保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
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年
龄、性别、户籍、是否生育都必须全员参加生育保
险。P1
(二)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范围: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
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P2
(二)产假假期(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省、市计生条例执行)
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四)独生子女奖励假期
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二)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1、参保满一年: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3、支付时限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
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
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
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
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
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大额医疗费用: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年终清算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4、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转诊规定: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部门同意。转院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
(五)异地就医规定: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携相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待遇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2)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2、待遇范围及标准: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3、具体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2)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支付。
(3)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4)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二)外国(境)籍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
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
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
不得超过两次。
2、外国(境)籍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一)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1、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本市生育保险原有五个待遇项目: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和《立法法》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工资回归用人单位支付。20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取消了保障作用不明显的待遇项目。原“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原设置“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参保女职工到基层医疗机构生育,但长期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参保人仍选择到三级医院分娩,此待遇项目未产生预期的引导作用,已丧失实际意义。
(四)为参保人享受更高的生育医疗待遇开辟了通道
《实施办法》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为具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享受更高的待遇开辟了通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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