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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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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基本知识、流行形势及相关法规政策
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8年11月
(一)艾滋病基本知识
艾滋病概念
*艾滋病的医学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缩写AIDS)。
*是由艾滋病病毒,又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侵入人体后破坏人的免疫系统,而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严重传染病。
*艾滋病为我国法定的乙类报告传染病。
*艾滋病危害大,病死率高,是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
*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和治愈药物,但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法,可以延长生命。
艾滋病病毒(HIV)特点
*属逆转录病毒,分为两型,即HIV-1和HIV-2型。
*变异能力特强,给特效药物及疫苗研制带来困难。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以CD4+T淋巴细胞为主。
*只能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 HIV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可存活数小时到数天。HIV对热敏感,100℃20分钟可将其完全灭活、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均可以杀灭。紫外线照射可使感染力下降,但效果不理想。
艾滋病病毒结构图
大量病毒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和组织液中:血液、精液、乳汁、阴道分泌物、伤口渗出液。
其他体液如唾液、眼泪等中含量很少,尚不足构成感染。
艾滋病病毒复制过程 --粘附、脱衣壳、逆转录、环化、整合、转录、翻译、核心颗粒装配及最后装配和出芽等步骤。
窗口期
*从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血液,到人体产生针对该病毒的抗体,并能用目前的检测方法检查出抗体之前这段时间。
*窗口期通常为2~12周,平均45天,少数可为半年。
*怀疑感染艾滋病而筛查阴性,应在3个月后复查抗体或进行核酸检测。
*窗口期有很强的传染性。可导致输血感染。
潜伏期
*从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到出现临床症状之前(包括窗口期)这段时间称潜伏期。
*艾滋病平均潜伏期为7-10年。短者2-3年,长者12年以上。与感染病毒的数量、型别,感染途径,机体免疫状况差异,营养条件等因素有关。
* HIV感染者无症状,体表外观等一般状况正常,与常人无异。
*潜伏期有传染性。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感染了HIV但又没有出现任何症状和体征,或出现了症状、体征不足以诊断为艾滋病者,称为HIV感染者。
*经血液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为阳性。
艾滋病病人
*出现了艾滋病期临床表现的HIV感染者即为艾滋病人。
(HIV抗体阳性、临床症状、血液检查CD4细胞计数小于200/mm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都是艾滋病的传染源。
感染艾滋病后的自然发展过程
艾滋病临床表现和诊断
1、急性HIV感染期
*症状:在感染HIV2-4周后,50%可出现HIV病毒血症和免疫系统急性损伤所产生的临床症状。
-发热、乏力、咽痛、全身不适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个别有头痛、皮疹、脑膜脑炎或急性多发性神经炎;
-10%-15%有颈、腋及枕部淋巴结肿大类似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样表现。
*诊断: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HIV抗体由阴性转阳性者,一般经2~3个月才阳转,最长可达6个月,少数病人初期血清P24 抗原阳性,CD4/CD8>1。
艾滋病临床表现和诊断
2、无症状感染期
*症状:常无任何症状体征。部分可出现持续性淋巴结肿大。
*诊断:
-流行病学史;
-确证试验HIV抗体阳性;
-CD4淋巴细胞总数正常;CD4/CD8>1。
艾滋病临床表现和诊断
3、艾滋病期
*症状
-持续一个月以上的发热、腹泻;体重减轻10%;
-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
-机会性感染和肿瘤。
机会性感染:当人体免疫功能下降时,原已寄生在人体中一些非致病菌可以造成的疾病,或对致病菌的易感性增加所造成的机会感染,而这种感染,对于一个具有正常免疫功能的人来说,不会造成疾病状态。
病原体多样: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
感染的部位:肺部、消化道、脑、皮肤和黏膜。
病情复杂:可涉及多脏器、病损严重、治疗难、疗程较长。
艾滋病临床表现和诊断
常见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
呼吸系统:卡氏肺孢子虫肺炎、肺结核、复发性细菌、真菌性肺炎。
中枢神经系统:隐球菌脑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弓形虫脑病、各种病毒性脑膜炎。
消化系统:白色念珠菌食管炎、巨细胞病毒性食管炎、肠炎;沙门氏菌、痢疾杆菌、空肠弯曲菌、隐孢子虫肠炎。
口腔:鹅口疮、舌毛状白斑、复发性口腔溃疡、牙龈炎等。
皮肤:带状疱疹、真菌性皮炎和甲癣。
眼部:巨细胞病毒性及弓形虫性脑膜炎。
肿瘤:恶性淋巴瘤、卡波西肉瘤等。
艾滋病临床表现和诊断
*艾滋病诊断
-流行病学;
-临床症状;
-抗HIV抗体阳性经确诊试验证实者;P24抗原阳性;
CD4淋巴细胞总数小于200/mm3或200~500/mm3;CD4/CD8<1 。
可找到各种合并感染的病原学或肿瘤的病理依据。
艾滋病的治疗
目前尚无有效的治愈药物,但可控制病情发展。
*抗病毒治疗: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蛋白酶抑制剂等药物联合应用。实施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复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病毒载量,免疫功能重建或部分重建,降低传播危险,延缓发病,延长寿命并提高生活质量。必须规范用药、终生用药,否则易引起耐药。
*及早治疗已出现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
*支持治疗:免疫调节、营养支持、要提供保密和心理服务相结合的医疗服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医学入选标准、抗病毒治疗前准备
*抗病毒药物种类
-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AZT、3TC、d4T、ddI、TDF
-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NVP、EFV
-蛋白酶抑制剂:LPV/r
*一线抗病毒治疗方案
AZT或 d4T + 3TC + NVP
AZT或 d4T + 3TC + EFV
艾滋病的传染源
*感染HIV的人是本病唯一的传染源,包括 AIDS 患者与无症状的HIV感染者。
*传染性的强弱与感染者体内HIV的病毒载量、病毒复制的活跃程度等有关。
*一般来说,窗口期和艾滋病发病期传染性较强。潜伏期的感染者作为传染源的意义更大。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1、性接触传播
*全世界范围内,是最主要传播途径,占70%以上,我国经性传播比例逐年上升。
*可通过性交(阴道交、口交、肛交)的方式在男女间和男男间传播。
* HIV的性传播与许多因素有关,如性伴数、性伴的感染情况、性接触频率和强度、有无患梅毒等其他性病、性交方式、有无保护措施等。
*一次与HIV感染者的无保护性交中,HIV的传播几率为0.1-1%。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2、血液传播
* 静脉注射毒品者共用HIV污染的注射器。
*输入被HIV污染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概率几乎达100%。
*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注射、针灸、拔牙、美容等进入人体的器械,器官移植。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3、母婴传播
-感染HIV的妇女通过妊娠、分娩和哺乳有可能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情况下,传染机率约1/3(20~35%)。
艾滋病不会经以下途径传播
-共同工作、劳动(共用办公用品、学习用具、农具等)。
艾滋病的人群易感性
人类对HIV普遍易感。
-由于其感染与人们的行为密切相关,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感染的机会较大。根据暴露机会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人群和高危人群(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
-高危人群:男性同性恋者、性乱及多性伴者、卖淫嫖娼者、静脉注射吸毒者、接受HIV污染的血液及血制品者、感染HIV的母亲所生婴儿、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
HIV 传播的四个基本条件
排出:病毒从感染者或病人体内排出体外
存活:病毒在外环境中能够存活
进入:病毒能进入另一人体的血液中
足量:有足够数量的病毒导致感染
艾滋病的预防
预防经性接触传播
-洁身自好,遵守性道德是预防HIV经性传播关键措施
-安全性行为,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
-得了性病或怀疑有性病应尽早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
-有危险行为,要及早检查
预防经血液传播
-远离毒品、抵制毒品、打击贩毒
-对吸毒成瘾者采用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替代;针具交换
-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严格消毒措施
预防母婴传播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要避免怀孕
-一旦怀孕要在医生指导下考虑是否终止妊娠
-选择继续妊娠者应采取抗病毒药物干预阻断传播(产前药物干预,产程预防),产后要避免对新生儿进行母乳喂养
(二)艾滋病流行形势-全球流行形势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7年11月20日发布的报告
*自1981年报告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以来,迄今已导致2700多万人死亡,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具杀伤力的疾病之一。
*目前全球有3300多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成年人约为3080万,15岁以下的约为250万。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依然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达2250万,占全球总感染人数的68%。
* 2007年全球新感染人数250万,相当感染者每天增加6800多人,死于艾滋病人数达210万,相当每天5700多人死于艾滋病。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8年7月29日发布《2008年艾滋病流行状况报告》,指出艾滋病流行首次呈现缓和局势,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以及因艾滋病死亡的人数都出现了下降,得益于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方法的推广。许多国家的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也都出现了上升的势头 。
我国艾滋病流行情况
网络直报 :
-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HIV/AIDS 230643例。
-2007年新报告HIV 37419例,AIDS 10742例。
-平均每月新报告HIV感染者约3100人。
疫情估计:
-到2007年底,现存HIV/AIDS约70万;其中艾滋病人8.5万。
-2007年新发感染者5万,当年因艾滋病死亡2万。
-在2007年5万新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 44.7%
男男同性传播:12.2%
注射吸毒: 42.0%
母婴传播: 1.1%
中国70万感染者中报告病例与未确定病例之间的比例
我国艾滋病疫情流行特点
处于总体低流行、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高流行的态势。
*艾滋病疫情上升速度有所减缓。
-2007年估计新发感染者数约为5万,较2005年估计7万减少2万;
-监测数据显示,吸毒、暗娼、孕产妇哨点的HIV抗体阳性率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增加速度比较缓慢。
*性传播逐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
-2007年估计5万新发感染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0%;母婴传播占1.1%。
-历年报告病例中男男和异性性传播的百分构成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男男性传播从2005年0.4%上升2007年3.3%;异性性传播从2005年10.7%上升2007年37.9%。
我国艾滋病疫情流行特点
*艾滋病疫情地区分布差异大。
-1998年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疫情报告。截止2007年10月,全国74%的县(市、区)报告了HIV感染者或病人。
-网络直报数据显示,不同省份疫情报告数差异较大,HIV感染者和病人数报告排在前5位省份的报告数占全国报告总数的70%~80%。
-2007年疫情估计结果显示,疫情估计数超过5万的省有5个,1~5万的省有9个;只有4个省不到2千;排前5位的省份估计数占全国估计总数53.4%;排在后5位的省份估计数占全国估计总数0.9%。
我国艾滋病疫情流行特点
*艾滋病流行因素广泛存在。
-艾滋病综合监测资料显示,40%的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60%的暗娼不能坚持每次使用安全套;70%的男男性行为者最近六个月与多个性伴发生性行为,只有30%坚持使用安全套,在与男性进行商业性行为时坚持使用安全套者的比例约为50%。
-疫情报告和估计结果显示:约50万感染者没被发现,不了解自己的感染状况;已报告的23万感染者和病人中,追踪和随访难度较大,随访率不高,存在进一步传播的危险。
-梅毒发病率快速增长,出现了重新流行的迹象。全国梅毒报告发病率由1987年0.08/10万增长到2006年13.35/10万,年增长率为30.66%。性病哨点监测的结果显示,28.9%的哨点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对感染者存在歧视现象,许多有高危行为的人不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查,感染者不愿意暴露自己的感染状况,增加艾滋病传播的危险性。
我省艾滋病病例报告情况
*我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HIV)以来,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累计报告HIV/AIDS 1328例,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945例,艾滋病病人383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累计死亡254例,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76例,艾滋病病人死亡178例。
*2007年报告HIV/AIDS 295例,其中HIV 253例,AIDS 42例。HIV/AIDS死亡35例,其中HIV死亡18例,AIDS死亡17例。
我市艾滋病疫情特点
*1993年首例HIV感染者。
*2000年后每年都有疫情报告,2005年以来报告数明显增多。
*各市区均有艾滋病疫情报告。
*报告的HIV感染者中,以流动人口为主,但本地人口数量有所增加。
*医疗机构报告的HIV感染者占全市报告总数的30%以上。
*部分感染者免疫功能严重受损,2007年开始对艾滋病人实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三)艾滋病防治相关法规政策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七章六十四条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七章七十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 2004 131号):要求各级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歧视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对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只会产生相反作用,不歧视并实施关怀救助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人员是艾滋病防治第一线人员。
-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病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容易受到人们信任,是一支特殊的宣传力量。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2004-2008年)》国艾办发【2004】4号: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使相关工作人员对艾滋病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有全面认识,树立自我防护与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操作意识与技能,在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中遵循普遍防护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前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HIV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更应该受到关注和保护,避免对他们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心理损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助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以正确的方式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正确信息,遵循尊重、启发、保密和受益原则,内容包括抗体检测、相关政策、预防传播、诊断治疗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定点医院有关治疗详细信息进行咨询教育。
--其他疾病:指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以外所有其他疾病。各医疗机构应积极予以诊治,却因能力不足的转诊。
--病情危急的病人,不论病情是否与艾滋病有关,都应按《执业医师法》要求进行急救处置。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该告知其监护人。
--检测结果告知本人,进行检测后咨询,讨论如何积极面对生活、维护健康、预防感染其他疾病及预防传播他人,提供可获得的支持及转介服务,鼓励与其性伴沟通,鼓励改变危险行为,强调正确使用安全套,告知其权利义务等。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
--应为所有孕产妇提供HIV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相关信息,介绍建议进行HIV抗体检测,充分告知、保密原则下提供抗体检测服务。
--对感染HIV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全面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咨询、产前指导和产后访视、治疗和阻断传播。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疾控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艾滋病疫情报告
2004年1月1日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是国家产传染病报告和监测的主渠道。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建了 《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并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调整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于2008年1月1日启动。
2008年7月国家制定了《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责任疫情报告人: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责任报告单位职责
--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按规定履行疫情报告职责。
--对本单位有关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艾滋病疫情调查。
《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报告病例及相关情况报告
--报告病例种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
需HIV抗体确认试验阳性,仅筛查试验阳性反应不得报告。
--病情变化情况报告
*已报告过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临床医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做订正报告,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再次报告,备注予以注明。县区疾控机构审核时,先“高级查询”查找既往报告记录,将疾病名称“HIV”改为“艾滋病”,填写“艾滋病确诊日期”,予以订正,补充或更新相关信息,随后删除医疗机构的报告记录;若不能找到该病例,则审核并确认该病例。
*已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死亡时,疫情管理人员找到该病例,只填写死亡日期和主要死因。无论是否由于艾滋病导致死亡均须报告。新确认的感染者或病人在检测前发生死亡的,确认试验日期或筛查试验日期可以用本次采血日期。
《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疫情报告内容
--《相关信息收集表》和门诊日志填写:首诊医生开具HIV抗体化验单前,需了解患者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并在门诊日志中至少详细记录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现住址和接触史。初筛呈阳性时,填写《相关信息收集表》。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报告:发现符合标准的感染者或病人时,填写报告。
--报告方式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每月10日前统计上报。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数为本月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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