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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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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通奸、包办婚姻等等。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B分居的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且 “2年”必须是持续性的。 婚外情举证: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承认婚外情书证。 二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但注意偷录偷拍的证据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三双方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四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的笔录。 家庭暴力举证: 保留丈夫殴打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 如果有目击证人,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子女问题——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C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子女问题——抚养费 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A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B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C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军婚有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甲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是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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