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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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解释解读 中警院:刘梅 2017年8月21日 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修改尺度之大,令人瞠目,此司法解释共552条,几乎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两倍,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17个)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历时时间最久(2年)的司法解释。 概况 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管辖、证据、保障当事人诉权、公开制度、执行制度、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在胜诉时法院先行退还(垫付达千万) 证人不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 冻结银行存款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涉及内容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 二、关于管辖问题 三、民事证据制度的修正 最后:法律工作者的代理问题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 (一)实行立案登记  208条 略 解决立案难问题 指导思想: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作答复、不作书面裁定”的“三不”现象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形式要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并载明理由 4、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接受材料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先行登记进入审理程序 5、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裁定驳回起诉 (二)二审和审监程序的撤诉 238一审撤诉:辩论终结后需要被告同意;可以再起诉 338二审撤诉:需要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公共、个人利益;一并撤销一审裁判;不得再起诉 410申请再审的撤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公共、个人利益;一并撤销原判决;不得再起诉 区别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撤回 (三)关于反诉的细化 233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时间:辩论终结前 法院:只要不属于专属可以牵连的管辖 程序上:同一程序 德国:各项诉讼请求源于某种共同的法律关系时,即为有‘关联’,而若这些请求所依据的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客观事实,使得若仅仅主张现实中一项请求而不考虑另外的请求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这一条件即得到满足。” (四)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相同: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当事人(担当、继受、独三) 诉讼标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 1、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和后诉地位的影响,例如:甲诉乙确权,乙诉甲确权 2、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后诉请求相反,构成一事不再理(甲诉有效,乙诉无效) 3、甲诉乙给付,乙诉甲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五)发回重审可重新诉请 251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任意性变更) 再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有限制的变更)  252(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二、关于管辖问题 (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 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 例如:甲卖给乙货物 多个履行义务时,主要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主要义务无法确定的,共同管辖 约定以书面为准:(信件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数据交换等有型表示所载内容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约定优先——与实际不一致 约定不明(守约、当地)、未履行 (二)网购合同、租赁合同的管辖的例外 《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线上交付——买受人住所地 线下交付——收货地 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例外的原因 (三)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解释》第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中介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的继承纠纷等都属于债权纠纷 物权纠纷、债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案由规定6类2案由34类3级案由明确 专属管辖中的继承和不动产冲突问题不攻自破 (四)公司诉讼--公司组织诉讼 民诉法2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解释》22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共12项   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特点:1、是关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 2、大多属于形成之诉 3、大多被告是公司 4、经常出现诉的合并情形,涉及多项法律关系 5、判决效力特殊,具有对世效力 其他13项属于具有给付性质的诉讼不涉及公司组织问题 (五)关于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 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标准采用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时候) 2、是否主张无效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法院不依职权审查 2015年3月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便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收到了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   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31条规定,“略”。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的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六)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 《解释》第41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七)关于上交下的明确 《解释》第42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2年修改时重大变化是--上级法院批准 现在又规定了具体类型,基本杜绝了利用该项规定的人情案 三、民事证据制度的修正 1、庭前会议与证据交换、争点整理 2、降低举证期限的下限、弱化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3、明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具体情形 4、重构民事证明标准的体系格局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  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基本事实=要件事实 举证证明责任:三层含义1、提供证据2、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3、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众多上访者反复强调已经提供证据,换成举证证明责任更加明确 (二)关于自认  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也不包括证据的认可 2、于己方不利 3、不限于在法庭上,或者与法庭具有相似功能的场合 查明事实:依职权查明(96条) (三)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  96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没有兜底条款,非常明确,若当事人不能可以配合释明权 (四)关于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第99条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266) 小额诉讼:不得超过7日(277)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仅限于反驳和补正证据 不受期限限制 注意问题:(申请取证、证人作证、鉴定、证据保全) 起算时间的变更:审理前准备阶段(答辩期届满至开庭审理前) 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 (五)逾期提供证据分层次处理 《民诉解释》第101条、第102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首先责令其说明理由,之后的3种可能: (1)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的,不产生不利后果(或者对方未提异议)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过错大) (3)(过错小)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10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意问题: 一是证据关门问题 二是证据逾期后果分层次处理 三是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必要费用 (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108条 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证=高度盖然性 反正--产生怀疑(动摇心证) 高标准要求特殊事件==排除合理怀疑 (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增加“严重”的意思 2、公序良俗的,并未侵害他人权益 3、增加形成,不限于取得方式的违法性,证据形成本身违法也排除 (八)关于签署保证书的问题 《解释》第110条、119条 《解释》新增了关于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签署承诺据实陈述的保证书,二是证人签署承诺据实作证的保证书。这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虚假陈述和虚假作证现象而采取的新办法。 以后有可能要求当庭宣读其所签署的保证书 (九)关于自由心证问题 105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心证不仅要说服自己,同时也要说服所有人应该说服 关于自由心证问题 首先,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再次,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最后,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符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除了“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 关于证据开示 证据交换224 审前会议225 强行开示112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专家辅助人222 电子数据: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16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2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1、起到督促答辩的作用2、对证据不做实体性审查制作程序上的归类整理3、防止任何一方开庭时突袭  88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5)4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及出庭提交材料的请示》(川司法[2015]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5年6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5)4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及出庭提交材料的请示》(川司法【2015】26号)收恶。经研究,批复如下: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笫(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 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司复[2002]1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1: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jp9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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