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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权限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代理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公司事后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的除外。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原则上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标的售予他人。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1、赔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基于违约事实而支付的金额,而对方是否遭受损失则在所不论,因此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有违约事实,而且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故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答】C、D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有哪些途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申请仲裁与向法院起诉,两者有何不同? 答:1.性质不同;2.程序不同;3.收费不同; 合同签订基本要求: 1.合同文字用语要清楚明确,不得有歧义,让人误解。比如“7个工作日”和“7天”的概念不一样的。 2.“签订”与“签定”。 3.合同签订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得任意涂改。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需要修改的,不得用涂改液进行修改,而是进行修改后在修改的地方由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条款空白处最好用“×”或“无”表示无约定。 5.落款处必须填写完整(日期等)。 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有其他约定,婚后购买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婚前购买房产但婚后仍有按揭或抵押,需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题七】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老王与老吴系夫妻,生有儿子王某、女儿吴某,王某与沈某结婚后于1990年生了一儿子小王,2004年7月王某车祸死亡,此后主要由沈某负责二老的生活起居,2005年5月老王病逝,留下房产4间,哪些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答】 老吴、吴某、沈某、小王 遗嘱继承: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所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对于当事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是否只有经过公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公证并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对于当事人自书遗嘱的情况,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经过公证的自书遗嘱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而且涉及房产过户的,仅有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还不够,房管局还需要法院出具确权的法律文书,比较烦琐,故建议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 另外注意,立遗嘱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后,继承人还需办理一份继承公证,才能视为正式继承该财产。 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 语 100%成功= 100%意愿×100%方法×100%行动 ^_^ 大家一起努力!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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