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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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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汽车保险制度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
第三章 汽车损失保险
第五章 汽车责任保险
第六章 汽车承保实务
第七章 汽车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第一章 绪论
本章从保险概论、汽车保险及其种类,以及汽车保险的发展史等角度介绍有关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保险(Insurance)概论
《汉默拉比法典》:古埃及沙漠骆驼商队,分担沙漠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约定未受损失的商人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助给受损失的商人,若全部安全到达,每个人取出一小部分留作下次损失用。
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精神的合作保险;
经济制度: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补偿财产损失,因此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
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其损失补偿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即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时,投保人就变成了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人:是指从事保险一系列相关业务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其形式主要分为下列三种:
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的关系;
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
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
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风险事故有可能发生但不一定发生,保险才能成立
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不确定
事故的发生可以肯定,但何时发生不能预测
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虽然是确定的,但所导致的结果无法预料
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保险用经济手段来补偿损失,属于善后对策。
经济补偿决定了无法使已毁灭的原物恢复,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用货币补偿损失。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众多投保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 ,实际上建立了互助互济的关系
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投保人分担的,为确保公平合理,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如果未来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同,而保险费分担额度相同,必然导致一部分风险较小的人退出保险,剩下风险较大的对象,每人的分担额度必然过大,将导致无法分担,保险制度就无法维持了。
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
从保险的内容上看,保险不仅是事故发生时补偿损失,也是预测未来风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准备制度。所以保险必须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责任性。
保险的对象是在观察大量风险现象的基础上,敢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风险客体。
如房屋、车辆、货物、船舶、飞机、农作物、信用、责任、债权,甚至生命与身体机能等。
五、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法律性
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
4.科学性
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六、保险的分类
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3.政策保险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发展史
1866年第一辆汽车诞生,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给人们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
19世纪未20世纪初,世界的汽车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当时的汽车无法与当今现代化的汽车相比,其内部设施简陋而工艺粗糙,驾驶者大多经验不足,加之道路狭窄,驾驶汽车在当时是非常冒险和不安全的行为,精明的保险商没有错过这种商机,因此,
汽车保险便应运而生。
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
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
保险“第一人”;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英国又制订了
“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法”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其基金由
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 ,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 ;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车保险;
1.起步比较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0年开办了汽车保险业务 ;
2. 1985年,我国首次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5年制定了《保险法》,确定了法律地位;
3.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4、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收入占总财产保险收入的60%以上,但由于保险历史较短,还需要继续完善。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种类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
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汽车损失险(车损险)
汽车损失保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毁损灭失给予以赔偿的保险。
汽车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一般遵循“无过失,无责任,无损害,无赔偿”。
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汽车损失险或汽车责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
第二章 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保险不论作为商业性保险,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运行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为基础。
第一节 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负经济赔偿义务,往往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依法负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三者不能举证其受到的损害是由
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不能请求
被保险人的赔偿,更不能请求保险
人赔偿 ;
汽车保险仅存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者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也没有对赔偿金额主张的优先权;
交通事故发生于瞬间,事故原因大都非常复杂要证明谁的过失十分困难,举证难;
诉讼程序复杂,实践比较漫长;
无过失责任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按照限额损失给付;
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者强制保险
的一部分;
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 ;
第二节 强制汽车保险制度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
具有强制性,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具有不可选择性;
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具有公益性;
第三节 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保险制度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制定和保险费率的厘定时,一般表现为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两种制度。
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于人的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
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
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使用;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具有奖优罚劣的功能;
保险费用的负担比较合理;
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
第四节 汽车保险的中介制度
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限制;
行为范围和权力范围的限制;
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
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力和义务都有保险人享受和承担。因此,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视为保险人知道。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在权限内,代理人在未得到保险人同意擅自签订合同有效;
在权限外,如保险人签发了正式保单,不得以越权否认合同的效力,因越权在先,签单在后;
保险代理人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杀熟);
保险代理人擅自给予无法兑现的承诺(口头承诺);
保险代理人不作如实告知;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最大限度的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经营;
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
第五节 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
保险的监管制度分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和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两部分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当事双方所遵循的唯一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际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
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Legal Interest);
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Pecuniary Interest);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汽车保险有效期内,所有权转移,不需要重新投保,但需要进行批改手续!
保险利益消失,则保险合同终止!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内容;
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
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明确列明:将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即可;
明确说明:要对主要内容进行提示和正确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础,没有遵守此原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当违反此原则时,受害方有以下权利: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或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
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残值;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
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存在其他事故责任人,保险人先赔偿,然后代位追偿,当然被保险人同意也可直接扣除;
(2) 赔偿方式
现金给付:财产保险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采用这一补偿方式;
重置: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玻璃单独破碎险;
修理:保险人采用修理的办法,车损险中常采用这一形式;
3、损害补偿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代位追偿的范围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
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全部赔偿,保险人不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也无代位追偿可言;
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部分赔偿,他仍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并对此差额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责任限额制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保险限额总和*实际损失
顺序责任制
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我国汽车保险合同被赋予“机动车保险”
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
对于射悻合同一方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是一个机会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经济合同分为交换性合同和保障性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商议而订立
的,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
只能取与舍;
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
汽车保险合同是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
要约;
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承诺;
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缔结合同;
生效的要件
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
生效的时间
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缴利息,限期内发生事故,应负责赔偿但应扣除应缴的保费和利息;
保险人可以决定终止合同,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终止合同前应该负担的保险费及利息;(短期保费,按月收取)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车辆损失保险人可以采取修理、更换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赔付。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
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增减投保的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
保险期限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违约行为,如以欺诈手段故意 保险事故或骗取保险费等行为;
根据合同的约定,发生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全损,合同自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终止;
保险车辆因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原因中途中止合同。
我国的汽车保险
第四章 汽车损失保险
汽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主要承保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毁、灭失,它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运输保险范畴。
第二节 我国的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2007年4月1日起,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新版车险产品正式启用,基本条款分为A、B、C三款。
新行业产品涵盖车辆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大常用险种享受同样价格。
消费者无需对条款和费率作比较,将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信誉上。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各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地震;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证件,年审,行驶证;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的损坏;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家庭自用车投保时指定驾驶人,发生事故为非指定驾驶人的,增加免赔率10%;
营业用车:
4、保险金额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通常都是发票值);高保低赔
8、赔偿处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方式同车损险计算方式,若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财产,按财产价值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下列情况保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所有保费;
一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核定全损,经查证该车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8万元,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5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4万元,驾驶人员承担70%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车辆损失险15%的免赔率,求理赔款。
一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经查证该车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8万元,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5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7万元,驾驶人员承担70%责任,后本机动车辆修理费用为2万元,依据条款规定承担车辆损失险15%的免赔率,求理赔款。
一车主为自己车辆投保的全险,车辆购车发票值12万元,车主经与保险人商量决定投保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某天此保险车辆连同车上价值6万元货物在途中不慎驶入桥下,出险时按折旧计算,车主的车辆实际价值为10万元,车主打电话请来拖车与吊车,共计施救费用为5000元,请计算一下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给车主多少?
第五章 汽车责任保险
汽车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受损,被保险人依法 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汽车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前身被称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国务院27号文。
要求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及其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垫付与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等等的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2008年2月1日起,遇到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将提前结案,不再需要等“漫长”结案后才拿到赔款。同时针对无责财产赔付的简化处理机制也在全国范围内应用。
什么情况可以“互碰自赔”?
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有交强险(还未到期)两车或多车互碰;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各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地震;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证件,年审,行驶证;
拖车、挂车中有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造成的损失;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2.2万)
4、责任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8、赔偿处理
案例:
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
解析:
设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0年12月15日晨,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轮避让桑塔纳,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1.8万元,李某的车安然无恙。经交警大队调解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桑塔纳已投保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案例结论: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从车险条款来看,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因此,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8万元赔偿。
《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我们可以从《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汽车承保实务
承保实质上是保险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处办理保险汽车的保险事宜称为续保。汽车保险业务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续保业务,做好续保工作对巩固保险业务十分重要;
“出单前,如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应重新计算保险费;全年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七章 汽车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第一节 概述
消费贷款又称为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
1)分期偿还贷款
周转贷款最常用的两种形式是信用卡贷款和超限额贷款,即以一定的形式向银行在一定额度内的透支。
物质损失:投保本保险因汽车而起,而通常也以汽车为抵押,假如汽车损失严重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因此通常被保险人都要求必须投保一定的商业险;
个人信用风险:品德、受教育程度、工作家庭
政策风险:车市贬值,导致“违约”;
法律风险:隐藏着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因素;
第二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担保是汽车消费贷款的必须手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第三方保证的主要形式。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下列原因造成的投保人不偿还欠款,保险人拒赔: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等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投保人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
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保险金额
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4、投保人
(1)投保人义务
一次性交纳保费义务;
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义务;
必须按照《办法》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保险消费贷款的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5、被保险人义务
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
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 ;
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6、赔偿处理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8、费率规章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六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第三节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我国设立了机动车辆保险的一种特别约定保险,即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
从购车人支付首期付款日至最后一笔欠款日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
首期付款(不低于30%)后,尚欠的购车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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