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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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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第一章 财产保险的定义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性质 互助性 财产保险的特征 标的不同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 1.定性 2.定量 3.保险利益的确认 4.时效的规定 保险期限不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损失,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产生条件 权益范围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法定方式 约定方式 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保护 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那么,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成立具备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委付的对象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任何附加条件。 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 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财产保险单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 2. 保险单 3. 保险凭证 4. 暂保单 5. 预约保险合同 6. 批单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 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条件、期限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符合、期限到达后才生效的合同。 所附条件:1.约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 诺成合同 2.约定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 实践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因退保而终止 已履行补偿义务而终止 违约失效 投保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负有事故发生通知的义务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负有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 损失赔偿金 2. 施救费用 3. 诉讼费用 4. 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财产保险的条款 基本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 限制责任条款 保证条款 财产保险的补偿方式 比例补偿方式 补偿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 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 定值保险补偿方式 限额责任补偿方式 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实际价值,是投保人确定投保金额和保险人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 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财产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不定值方式 定值方式 重置价值方式 原值加成方式 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就先约定保险价值,而后再按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款,而不管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以重建或重置保险财产所需的费用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原值加成方式 根据保险财产承保时的账面原值,增加一定的成数或倍数来确定保险金额。 共同保险 被保险人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种危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称为共同保险。 共保条款 补偿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75-80%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75%--80%实际价值 -------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75%--80%实际价值 -------比例损失赔偿 重复保险 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同一危险同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在相同的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此为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比例责任补偿方式 限制责任补偿方式 优先承保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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