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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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下载PPT,包括了应急预案概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背景,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介,河南省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思考题等内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应急预案概要 概念预案 预案就是为应付某种情况的发生而事先制订的处置方案。应急预案 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行应急预案体系预案共同特点一是预防为主,欢迎点击下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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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应急预案概要 概念预案 预案就是为应付某种情况的发生而事先制订的处置方案。应急预案 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行应急预案体系预案共同特点一是预防为主 。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属地管理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是分类管理。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四是具有超前性。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法律还没有健全,关键的基本法律还在制定讨论中。应急预案弥补了这些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没有规定的东西,同时也为今后的法律完善提供了基础 。五是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作为理念和原则放入了预案中间。第二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背景概念《食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概念食品污染 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和(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 按照污染物的性质,食品污染分类: ☆ 生物性污染 ☆ 化学性污染 ☆ 物理性污染 食品安全事故特点《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修订背景《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05]52号)。 《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9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豫政办[2006]81号)。修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 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省卫生厅管理。 上述两个预案制定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原则不相适应,与现行机构职责调整不相适应。 第三部分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介现行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09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豫政办[2009]122号) 处置原则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依靠科技,社会参与。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分级( Ⅰ、 Ⅱ级 )事故分级( Ⅲ、Ⅳ级 )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18个厅局组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是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其他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信息报告 两小时内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实行直报制度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 。 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应急响应,省卫生厅应急响应,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辖市政府决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责任追究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卫生系统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09年7月16日试行 《河南省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09年7月16日河南省卫生厅印发(豫卫监[2009]50号)应急预案框架应急预案框架应急预案框架应急预案框架主要内容 编制目的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主要内容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位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分级要点 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定性发病?伤害?→健康损害 风险评估→科学手段事故分级( Ⅰ、 Ⅱ级 )事故分级( Ⅲ、Ⅳ级 )预警与响应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 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 市、县卫生局 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卫生系统应急响应;统一组织、指挥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措施;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组主要职责 办 公 室 负责日常工作医疗救治组 组建救援医疗队伍,提出 救治措施 流调技术组 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原因,明确致病因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控措施事故查处组 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工作组主要职责信息发布组 信息发布,受理采访申 请,互联网管理应急保障组 物质、经费保障专家咨询组 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组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职责与分工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本级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3)负责实施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诊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查处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加强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同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5)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6)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 (7)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与指导,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 (9)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依法向社会发布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二、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受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单位场所环境、布局、原料的来源及存储和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4)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5)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6)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与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年、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咨询;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和信息直报,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进行采集,并迅速送检,尽快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5)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病因、诊断方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下级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1)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负责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 (4)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特效救治药品储备。报告 报告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2)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常规报告 信息直报 紧急报告 信息直报背景 2008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概念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首先向省级部门直接报告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地政府 省政府 事发地卫生局 省卫生厅 信息直报范围(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 对上述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紧急报告 紧急报告范围 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时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获得以上信息必须立即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进程报告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终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信息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发布 省卫生厅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等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 预测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分析、预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升降 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析,可相应降低或提高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执行 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预案的规定和“边抢救、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应急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响应终止现场检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中伤病人员是否全部得到医疗救治事故现场是否得以控制食品与环境是否已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是否已消除 →建议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 →专家检测评估论证 →报批实施(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应急处置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总结。 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73)。 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的,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75)。 失职 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渎职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特征: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责任追究未履行报告职责的 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不服从应急调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 未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 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未完成应急物资保障的 应急保障特别说明本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7月16日)起试行 第五部分思 考 题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界定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预警与分级响应对接与过渡 应急保障内容的完整性与合理性KL7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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