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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律师业务与收费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律师业务、律师的收费制度、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风险代理概念: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载律师业务与收费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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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律师的业务与收费
第一节 律师业务
一、概念:
二、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2、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受律所的指派承担业务
3、承办业务的依据是书面委托合同
4、范围具有法定性
5、具有垄断性
三、范围:
诉讼业务、咨询、代书、法律顾问、
仲裁 、调解、其他非讼事务
四、业务分类:
1、诉讼业务与非讼业务
2、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
3、有资格限定的业务和无资格限定业务
第二节律师的收费制度
一、律师业务收费的性质 “法律是神圣的,又是世俗的”。
(一)律师服务具有商业性
1.律师服务为有偿服务 。
2.律师服务为高价服务
(二)律师服务并非纯粹商业性
1.社会效益是重要衡量标准
2.律师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是 “profession”,而 非“business”
二、收费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
2、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接案
3、为异地委托人服务,执行注册地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的方式和依据
1、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 收费的标准
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协商收费
3、收费时间: 提前收费;阶段收费;终了收费
三、律师收费的确定与收取
律师收费应当考虑的因素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精力,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综合计算各项有形和无形的成本支出
2、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4、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收费的收取注意事项
1、合同载明收费条款
2、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3 、“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4、分支机构执行所在地收费规定
四、风险代理
1、概念: 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 风险代理的利弊、
利 A 风险代理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
B实行风险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 有利于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D 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
弊A 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
B 违背法律服务的价值规律,律师权益无保障
C 容易产生律师和当事人的纠纷
D 律师服务市场恶性竞争
3、风险代理收费的限制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4、 风险代理的除外情形: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五、律师收费制度改革
(一)律师收费平民化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
2006年12月28日
一、计时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认为律师存在价格违法的,可向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每小时50-1000元,不足1小时但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未超过30分钟的,不计算收费。
(二)计费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费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计算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实际时间,以一半计时。
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800-3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1000-8000元/件
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2000-10000元/件
3、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800-10000元/件。
4、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800-6000/件。
5、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按上述标准收费,也可以在犯罪所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不得低于上述各阶段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6、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5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5000元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2-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 0.5-1%
3、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代理一审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8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超过10万元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二审或重审的
1、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或重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或重审的,可以酌减,但不得低于一审收费标准的50%。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申诉和再审的
1、代理案件申诉的 800-5000元/件;
2、办理再审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1、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照二审收费标准收费。
(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2、代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在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 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湖南省冷水江市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均贤2000 年9月与因家人触电身亡状告村委会、肇事电工和双峰县农电总站的该县杏子铺大丰村村民彭立新家两次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诉讼过程中,恰逢2001 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正式实施,对此类案件的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彭家因此意外得到赔偿20万元,但双方因风险代理费用发生了争执。2001 年4月23日,黄均贤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双峰县法院起诉,要求彭家支付代理费、差旅费7万余元。法院开庭后追加黄均贤为原告,并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两份风险代理合同有效。但却认为被告获得赔偿的死亡补偿金提高为9.44 万元,属于政策调整,原告不应分割。对此判决黄均贤律师不服,提出上诉。2001 年11月1日,娄底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原赔偿案二审增加的赔款应以黄均贤占1/4 ,彭立新占3/4 为宜。黄律师仍然认为,法院两次审理,都认为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己也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判决中却采用了“政策性变化”的理由或“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借口,没有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连云港一家生产煤矿机械的企业长期供应山西某煤矿矿车,10多年间对方共欠连云港市这家企业555148 万元货款,虽经多次催讨,均被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去年底山西这家煤矿干脆断绝与之供货关系,一时让连云港这家企业一筹莫展。企业经营层本想通过法院打官司解决,但又怕花去大量诉讼费和代理费,结果拿到的是一张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这样对于本来经济效益就不够理想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后来听说当地知名的律师武君承办风险代理业务便慕名前去拜访,结果双方谈得很投机,一拍即合,当即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武律师果然不负众望,与他的助手一起经历近一年的诉讼,终于为企业讨回全部货款和利息,企业也按约支付高达胜诉额25%的风险代理费用,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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