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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PPT,主要介绍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的财产权益等内容。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大于14周岁称少女,14岁以下(含本数)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 《礼记·曲礼下》:“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史记·项羽本纪》:“﹝沛公﹞今入关 ,财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此其志不在小。” 唐杜甫《三绝句》之三:“闻道杀人汉水上,妇女多在官军中。”明王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状》:“夫人命妇女为炊,以饱城守者。睢之不堕,亦夫人力也。” 清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六月六日》:“妇女多於是日沐发,谓沐之不腻不垢。”孙犁《风云初记》一:“在堤埝拐角一棵大榆树下面,有两个年轻的妇女,对着怀纺线”,欢迎点击下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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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爱上高大魁梧的男人,他对你好还行,对你不好,打起你来又狠又重,弄不好你的小身板就被打散架了
母系氏族以母系血缘维系的,并且由母系关系传递,即由祖母传给母亲,由母亲传给女儿,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此类推,永不间断。在云南永宁纳西族还保留着有女儿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孩为继承人。
二、我国妇女儿童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国家要求结婚登记每人要交10美金,妇女组织要求拿出50%用于妇女避难所,现已获得国家的支持。
专门处理对妇女不礼貌的案件,如骚扰、非礼案件。对上述案件情节轻微的,将其送到一所学校学习一年,教他学会怎样对待妻子、老人和儿童,一年后,每30天至60天汇报一次思想。情节严重的,由检察官起诉到法庭。
如果发现12岁以下的孩子独自在家,会马上派人进去,把孩子带走监护起来,法律明文规定不准虐待和忽视儿童,并有严格的定义。如发现孩子被打、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家庭成员内有吸毒的人员,则考虑是由孩子的亲属扶养还是找人认养。
(三)妇女的人身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四)妇女的财产权益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律基础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法律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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