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纳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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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金出纳业务ppt,包括了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现金的收付与整点, 现金收款业务, 现金的整点和兑换,票样管理与防假、反假工作,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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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纳业务 银行业入行培训 2011 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挑剔; 办理现金的调换,残币兑换,及时办理各种货币的调拨,以满足现金支付业务的需要; 安全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现金库房管理; 宣传爱护人民币,认真做好本、外币的防假、反假工作; 依照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柜面监督; 严格执行现金出纳业务的保密规定。 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 办理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严禁挪用库存本外币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账款相符。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认真审核凭证与现金实物是否相符,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现金的收付与整点 每日营业前,柜员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办理现金尾箱的出库手续;准备好现金讫章(调整印章日期)、个人名章、计算器、印台、腰条等用品。 现金收款业务 1、柜员对客户提交的现金缴款凭证和现金实物审核无误后,进行现金清点。 2、柜员应在客户的目视下清点现金,先卡现金大数,后点细数。一笔款项未收妥前,柜员不得中途离岗。 人民币可通过验钞机按票币的正反面各点一次,外币应先手工点一次,再通过验钞机复点。 现金收款业务 收款中发现现金有误,应立即向缴款人说明情况,待确认后,可按原缴款单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缴款人重新填制现金缴款单。 对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时清点有困难,可商定条件,签订协议,采取当时清点大捆、整把及零头,事后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各分行可按规定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现金收妥后,办理现金缴款业务的账务处理,款项入箱保管。 现金付款业务 1、柜员应对现金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2、按支付凭证金额配付款项,并在支付凭证背面记载票面及金额。 3、客户要求调换票面时,应在款项付清后,按照票币兑换手续办理兑换。 4、柜员可以将盖章齐全的整捆、整把的现金直接对外支付,但付出外币时应逐张清点,不得整捆付出。 5、支付现金时,应问名、问数,必要时还应核对有关身份证明。 现金的整点和兑换 1、收入的本外币现金应及时进行整点。票币的整点应做到点准、识伪、挑残、分版、理齐、捆紧、盖章清楚,具体整点方法各分行可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的“五好钱捆”标准和外汇备付金开户行的要求制定具体标准。 2、柜员应根据客户提出的零钞兑换需求办理兑换。 3、柜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残损人民币的兑换,营业机构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将收兑的残币上缴分行大库,由分行大库集中上缴人民银行。 现金轧账 1、现金的收、付应坚持日清日结,每天必须进行两次(中午、日终)现金轧账,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2、营业终了,应将现金尾箱与综合业务系统的现金库存数核对一致,经换人复核无误后,尾箱上锁交库管员入库保管。 票样管理与防假、反假工作 各种本外币现金票样是营业机构的重要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保密制度,完善领发手续,分发票样时要登记“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按币别、版别、面额立户登记号码、张数和领用机构名称。领用机构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票样管理与防假、反假工作 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对发现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外币,立即告知假币持有人,并当面换人复核鉴定无误后,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印章,同时向客户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权申请到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授权的部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系我行误收假币,应将等额人民币退还持币人,收回假币收缴凭证回执,已盖“假币”字样印章的人民币作残钞处理。 票样管理与防假、反假工作 各行必须重视防假、反假工作,柜员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假币,应认真追查来源,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追查破案。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实物应按规定上缴分行现金大库,分行现金大库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将假币集中上缴人民银行 现金出纳错款 现金差错的种类(收付、找零、假币、整点、调拨记账) 常见的现金差错主要有如下几种: 1、按差错的性质分为工作失误差错、责任事故差错、人为故意差错。 工作失误差错主要是指现金柜员或库管员在办理日常现金收付或现金调拨业务时,因工作疏忽造成的现金差错。责任事故差错主要是指因违反现金业务操作规定造成的现金差错。人为故意差错是指通过贪污、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现金差错。 2、按现金差错的业务范围分为现金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发生的现金长短款差错、找零业务长短款、误收假币造成的短款、票币整点中张数有误造成长短款、现金调拨业务中发现的长短款等。 现金差错的处理 现金差错处理原则 1、现金长款归银行所有,现金短款以个人赔付为主。 2、区分差错性质,划分差错责任。 3、现金差错纳入银行表内核算。 4、现金差错必须报告,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不得侵吞长款。 现金差错处理程序 1、现金柜员发现现金长短款时,应及时主动地报告会计主管,会计主管应积极协助查找,对确实无法付出的长款和一时无法收回的短款,应纳入出纳长短款科目核算。 2、经查找确认,将长款付出和收回短款时,销记出纳长短款科目。 3、对于无法支付的长款和无法收回的短款,应按照长短款处理的权限经审批后转作银行损益处理。对于转损益后又收回的短款和支付的长款,直接在损益科目中核算。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 发生错款时,除及时向部门主管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如故意隐瞒不报,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主管的责任。 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上级行保卫部门和会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请求协助破案,并上报总行。 假币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假币的收缴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假币的收缴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反假证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假币的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假币的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假币的鉴定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假币的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假币的鉴定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罚 则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则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实名制责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补充通知 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补充通知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谢谢 2010.12ggt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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