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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虎门销烟纪念日ppt,包括了旅游规划法律制度,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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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区规划法律制度 一、旅游资源概述 (一)概念: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构成旅游资源的基本条件 一是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能激发人们的旅游动机; 二是具有可利用性; 三是资源的开发能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特征 1、形式上的多 样性与审美性 3、时间上的季节性和时代性 4、使用上的永续性和易损性 二、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1、概念:旅游资源法是指关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 2、体系: (1)法律法规 包括《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技术规范 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专业性的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旅游资源法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三、作用: (1)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旅游资源法是国家进行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3)旅游资源是普及旅游资源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意识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原则 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1、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2、划分依据 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 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 (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1)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4)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5)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2、审批机构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总体规划 2、详细规划 (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在风景名胜区内明确禁止进行的活动。 (3)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 (4)进行重大项目报国务院进行核准。 (5)进行影响生态景观活动报主管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符合景区规划。 (7)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特点进行管理 (2)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3)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4)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5)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6)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7)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8)不得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3、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着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4、对于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着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2、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6、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一、人文旅游资源法律概述 1、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 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它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等。 2、文化遗产的分类 (1)文物;(2)建筑群;(3)遗址。 3、人文旅游资源的管理权限 我国人文旅游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集中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设立文物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二、文物的概念及其保护 (一)文物 1、概念:文物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 2、特征 直观形象性、历史真实性、社会典型性、不可再生性 3、类型 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移动文物 3、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3)任何个人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4)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 1、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者能完整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 四、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第六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一、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及划分条件 (一)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 旅游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求知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考虑两个问题: 为什么需要A级景区标准? 什么是A级景区? 五级:5A、4A、3A、2A、A旅游区。 (二)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3)5A级景区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景区的产业地位逐渐提升; 景区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景区的持续发展备受重视; 景区的品牌建设彰显重要。 标准中对5A景区的要求一是始终强化以人为本,二是从市场着眼,三是注重细节。 1A级卫生,2A级方便,3A级舒适,4A级完善,5A级文化。 5A级标准推行以来,产出了一批精品景区,成为中国的一种品牌,现在需要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构造国际化精品,形成国际竞争力。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强化五个度:差异度,文化度,舒适度,方便度,幸福度。 追求五个力:视觉震撼力,历史穿透力,文化吸引力,生活浸润力,快乐激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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