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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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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集东矿“1.14”顶板事故 2014年1月14日9时55分,朱集东矿1122(1)工作面上风巷巷修时发生一起顶板事故,冒顶长度13.5m、宽度4.8m。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21人被堵(经全力救援脱险)。 一、基本情况 1122(1)工作面上风巷于2011年7月份开始掘进,2012年5月完工,其中冒顶段巷道为2011年12月份施工,该段巷道距冒顶时已使用25个月。1112(1)工作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回采,2013年10月25日收作,2013年11月6日开始对沿空留巷从外向里进行修巷。 巷修由外向里依次进行,迎头采用卧底、拆除木垛、延车并加强顶板管理→后续采用卧底、人工或放炮方式扩刷→最后采用支护补强和卧底成巷,分段多茬多工序平行作业。 1122(1)工作面上风巷巷修支护设计 根据矿计划安排,1112(1)工作面下顺槽 作为1122(1)工作面上风巷,该条巷道设 计为1122(1)工作面的运输顺槽。 1122(1)工作面上风巷修巷方案设计类 比中国矿大(徐州)编制的1121(1)工作面 轨顺修巷设计方案,见右图所示。 1122(1)工作面上风巷巷修设计为矩形断面,宽×高=4.8×2.8m,顶板采用锚梁网(索)联合支护。先施工锚杆加固,再使用锚索梁加固,梁采用20#槽钢,横向布置,一梁三孔,孔间距为800mm;帮部采用锚杆配合钢带加固,锚杆间排距为800×800mm,钢带横向放置,详见下图所示。 1122(1)工作面上风巷修巷措施 1122(1)上风巷修巷采用锚 梁网(索)支护,局部顶板压 力大处采用工字钢棚和点锚索 加强支护。扩刷处顶板采用锚 杆、锚索交替布置配合20#槽 钢支护,间排距800×800mm。 帮部采用锚杆配合L=2800mm 的横向钢带加固,锚杆间排距 为700×800mm,详见右图所示。 1122(1)上风巷修护措施中的支护参数与修巷方案设计不相同,修巷方案设计中的顶部槽钢横向布置,修巷安全技术措施为沿走向布置,且锚杆(索)数量也不相同;修巷方案设计要求,“巷内超前20m布置两排单体支柱,一排距离充填墙体1000mm,另一排距离实体煤壁800mm。”,但编制的修巷安全技术措施未采纳该条款。修巷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在原巷道内顶板条件较差的地方,靠近扩刷侧顶板补打一排点锚索进行补强加固,锚索规格为Ф22-8300mm”,措施审批时,会审意见中取消了该锚索规格,更改为Ф22-6300mm。 事故原因: 1、设计管理不规范 (1)采后留巷二次复用巷道布置方式不合理,传统的巷道是工作面推过去后就废弃了,而留巷要受到两次采动影响,服务时间长,巷道支护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生产过程中难以满足安全需要。 (2)瓦斯治理方式由1121(1)工作面的底抽巷更改为1122(1)工作面的顶抽巷布置方式,穿层钻孔的密集施工及施工工艺对顶板的支护带来很大影响,由此带来了顶板岩性的破碎及顶板支护强度的削弱(顶板巷内每隔10m施工一组穿层钻孔,每组钻孔设计9个,控制巷道两帮各15m,终孔间距5m)。 (3)根据《关于采煤工作面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集政【2013】291号),要求保护层为突出煤层的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矿未履行报批手续。 (4)1122(1)工作面上风巷为沿空留巷修巷,作为工作面运输顺槽使用,该巷巷修不同于常规巷修,其主要是为了成巷,做为工作面回采巷道使用。巷修设计应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实际情况是仅由矿技术科分管科长编制,未经审批就组织实施,设计管理不规范。 2、技术管理不到位。 (1)1122(1)上顺槽修巷方案设计和1122(1)上顺槽修巷安全技术措施违反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规定》(集办【2009】98号)第四条、《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及沿空留巷支护的若干规定》(集技【2009】99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和《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管理暂行规定》(集政【2011】244号)第四条第八项等有关规定,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3。 (2)1122(1)工作面上风巷与1121(1)工作面上风巷相比较,南盘区相对于北盘区埋藏深、构造复杂,巷修断面增加,其原始支护、采前加固、巷修方案参照1121(1)上风巷,本应该提高支护强度,但实际上未能加强。与1121(1)工作面上风巷相比,1122(1)工作面上风巷顶部锚索减少,帮部锚杆变短、间距增加,且取消了锚索梁,降低了支护强度;采前加固锚索垂直施工,减小了对顶板的牵引能力;巷修措施中减少了部分加强支护程序,加速了顶板的离层和断裂。 (3)在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期间,调查组要求矿提供1111(1)首采面两巷锚杆支护设计集团公司的批复,矿因资料丢失未能提供,技术及基础资料管理不到位。 3、劳动组织不合理: 同一地点安排不同工种平行作业,相互干扰、相互影响,安全退路不畅通;独头巷道修巷违反规定,安排多茬长距离(大于50米)平行作业。事故当班,1122(1)上风巷有综采二队、机电安装队两个单位57人现场作业(其中:采煤队7人延链板机、3人施工点柱、3人扩刷、迎头12人卧底,机电安装队6人拆除瓦斯管),事发时冒顶区域下方有13人同时工作,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多茬、多工种平行作业,造成一次冒顶埋压、被堵多人的恶性顶板事故发生。 4、现场管理不到位: 修巷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帮部刷扩没有及时完成永久支护;刷扩期间,3#联巷向前30m范围内顶板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扩刷卧底期间,巷道两侧单体临时支护没有达到措施规定的数量。多单位多人多茬多工种平行作业,且后路不畅、撤无退路,现场缺乏统一指挥,管理不到位。 5、其它 现场顶板离层监测数据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顶板离层情况。冒顶区向外90m(G138点)处有一台顶板离层仪(2013年12月底安装),显示顶板离层位移量为19mm,实际上顶板离层仪安装时顶板已经下沉约1m。 事故教训 (一)采后沿空留巷二次复用技术不成熟,理论支撑不够,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二)没有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执行,矿总工程师没有组织综采工作面、巷修设计审查,巷修时没有根据围岩结构、顶板下沉速度、矿压观测数据等变更设计和完善修巷安全技术措施,用于指导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 (三)事故反映了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不了解,对锚杆支护原理不清楚,技术管理不到位。 这次事故,对生产部而言,教训深刻。综采工作面设计没有督促矿上报审批,沿空留巷修巷2个多月,生产部无人到过现场,没有及时捕捉到信息,监管失控,对这次事故负有重大的监管不到位责任。 防范措施 1、采用沿空留巷的巷道只准使用一次,严禁修复使用。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顶板管理安全动态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淮矿生〔2014〕92号)的文件要求,加强顶板管理。 3、加强技术管理,重点检查监管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落实,对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各类采掘设计及时监管,不得出现漏报、迟报,发现违反规定的,对矿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严肃处理。 4、加强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管理水平。一是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二是加强学习,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前瞻性、“眼力头”,增长本事。 5、推广巷修机械化作业,减少作业人数,提升安全保障。 矿井水灾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姜价湾“4·19” 透水事故 1.事故单位简介 姜家湾煤矿位于大同市南郊区,建于1964年是个典型的老矿,2003年被同煤集团整合,年生产能力90万吨。现开采8#煤层,煤层厚1m左右,上部7#煤层上世纪九十年代小煤矿开采过,由于采用刀柱式、仓房式采煤方法,形成大量不连续的采空区,给8#煤层的开采留下了隐患。事故发生地点是8446采煤工作面。2.事故经过 2015年4月14日夜班,8446采煤工作面曾发现涌水量突然增大,但该矿未停产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只是安装水泵进行排水,未采取有效撤人制度。致使4月19日18时50分,8446采煤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发生事故时,当班入井作业人数为247人,223人升井,24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经过紧急救援,其中3人获救,21人遇难。经估算井下透水约6000m3。 3.事故原因 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工作面上方老空积水的透水征兆。8446采煤工作面自开切眼向前推进42米后,老顶来压,顶板垮落,与上部采空区积水导通,涌入采煤工作面和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4.事故教训 (1)各煤矿要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逐一排查。凡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周边老窑积水等水文地质情况不清,存在承压水威胁、未查清构造和隐伏导水陷落柱的煤矿,要立即停产停建,停止复产复工验收,采取综合手段进行补充勘探,彻底查清并治理后恢复生产建设。 (2)煤矿企业在水害治理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对探放水效果的验证工作。对老空水、顶板离层水排放效果,对相邻强含水层、导水裂隙带、隐伏导水陷落柱封堵效果等,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对效果进行验证。 (3)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内容。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采掘工作面涌水量发生较大变化,老空水排放、过陷落柱及导水裂隙带等关键时段,要严格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预案,煤矿领导要现场督导。 (4)煤矿企业要明确赋予和严格落实值班调度人员、安全监控值守人员和班组长在紧急情况下独立行使停产撤人的权利。在采掘过程中工作面突发透水征兆、大气强降雨引发洪水、泥石流等紧急状态下,值班人员要果断及时发出撤人指令。要加强培训和演练,井下所有人员要熟悉避灾逃生线路,发现有透水预兆,要立即撤出矿井。 (5)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煤矿水害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严禁煤矿探水钻孔施工造假、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造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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