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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ppt,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罗马法学家留下的疑难案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条件分类,无效民事行为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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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 1.以达到预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有意识的、自愿的 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 合法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主体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基本因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 罗马法学家留下的疑难案件 古罗马法学家提到过这样一个案件:某男在临死前,妻子已有身孕,遂立下遗嘱:如果妻子生的是儿子,那么他的遗产的分配方案是: 妻子得他的遗产的1/3,儿子得他的遗产的2/3。如果生下的是女儿,那么妻子得他的遗产的2/3,而女儿则得其遗产的1/3。但后来他的妻子却给法官出了一个难题:妻子生下了一男一女。 问:依据遗嘱,丈夫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放弃等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 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赠送、继承 课堂测验 【不定项】赠与行为属于( ) A.单方法律行为 B.多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方于交付实物前反悔而为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性(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问题:买卖、租赁、保管、捐赠分别属于哪种法律行为? 课堂测验 【判断题】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 间不同。(?) 【判断题】诺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从当事人承诺时起生效。(?) 【判断题】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案例分析 甲乙经人介绍相识。准备结婚时,乙在国外搞援建项目的叔父答应送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婚后半年,乙的叔父把彩电带回送给乙。一年后,甲乙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甲要求将彩电作价分给自己一半,乙不同意。 本案中,乙与其叔父之间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而赠与行为是实践性(要物)行为,只有在具体交付标之物时才成立。因此,乙之叔父虽然是在婚前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但法律行为是在婚后才成立并生效。这就意味着乙之彩电是婚后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有书面、公证、签证、登记、公告、审核批准等形式。 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必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课堂测验 【单选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注: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有效。 案例分析 2005年8月,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当时生命垂危,老齐便将现场照顾的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嘱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一个月后,老齐经治疗转危为安,并于同年10月份痊愈出院。不幸的是,齐老汉于今年2月初因突遇车祸事故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办理;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举例 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绿地东岸连城一处住房的合同,约定以乙的女儿考上上海海洋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什么时候生效? 设定一定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必须符合如下事实: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否发生不能确定 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3.条件是由当事人确定而非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乙女能考上高中,则乙租甲住房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是(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E.是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BC 条件分类 1.停止条件与消灭条件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消灭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如约定的“某人考上大学” 如何; 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如约定的“某人考不上大学” 如何; 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甲与乙是邻居,甲想买乙的房子,就对乙说:“如果明天早上有喜鹊飞到你的房顶上,我就以150万买下你的房子。”乙表示同意。 第二天,甲反悔了,就一早在自家院子里放鞭炮,结果鸟儿都被吓跑了。 因为条件不成就,甲拒绝买下乙的房子,乙是否接受? 《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课堂测验 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动解除 自始无效 继续有效 不生效 【答案】C 六、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特点。 相同点:都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同点: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案例分析 甲因刚调到某地工作,无住房。通过朋友介绍,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将自有房屋3间出租给甲居住,月租金500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自合同订立10日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第三天,甲要求乙将房屋倒出交其使用,而乙未予理睬。因乙没有当即倒房,甲搬来的家具无处存放,甲就与丁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丁的房屋3间,月租金600元。乙在与甲签订合同后的第10天将房屋倒出,让甲进住时,甲则提出自己已经另租房,不再租赁乙的房屋。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则认为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租赁丁的房屋多付出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 问:甲与乙,何方违约?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的分类 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到期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到期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课堂测验 甲乙二人签订租房合同,合同中商定,假如甲在外埠的儿子丙于12个月内不调回北京,甲则把自己在北京的房屋出租给乙,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课堂测验 【单选题】一位老人的儿子出国留学,老人将他儿子的房屋出租给一位年轻人住,双方约定,待老人的儿子留学回国,该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生效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B 第三节 其他类型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不合格 (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规定) (三)恶意串通 (四)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五)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由当事人请示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比较 一些相关案例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 2、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1、 真意保留 含义:亦称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 ,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 法律效果: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明知的除外。 案例 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去世前,在病榻前对张小强说,“你哥哥喜欢你购买的那幅国画,你就送给他吧。你们兄弟俩以后要好好相处。你现在要当我的面答应。”张小强心里虽然非常不愿意,但是出于对母亲的感情,勉强答应了。当时张大强也在场。后来两人为该画发生争执。 分析:这里涉及的是真意保留。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张大强知道张小强不愿意将画赠送给他,但是,析之情理,张大强是应该知道的。所以,张小强可以主张他的意思表示无效。 案例 王平与张其系朋友,1988年2月,张其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其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其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其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用钱,向张其催还借款。张其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问题:张真是否需要还款? 因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缺乏一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即不能成立。当然,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虽是开玩笑,但如让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且为迎合这一表示而损失财产之话,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虚伪表示 含义:又称假装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非真意都有认识,并且双方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当事人都欠缺效果意思,并不想使其行为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其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 例 胡铁花因为欠李寻欢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胡铁花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沈浪串通,假装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与沈 浪。后来,沈浪因为其分期付款的月供不足,于是将胡铁花的 “天龙”音响出售于外地商人楚留香。三人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胡铁花可否要回音响? 分析:在本案中,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因为他们道彼此之间不是赠与关系,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但楚留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楚留香和沈浪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3、 隐藏行为 含义:是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的、当事人真的想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如假托买卖而为赠与的行为 法律效果:虚伪意思表示行为无效,但是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它的效力取决于隐藏行为本身。如果隐藏行为具备必需的要件,则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 案 例 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溺爱张小强。在其病重 之际,她想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张小强,又害怕张大强有意见。于是就假装将房屋卖给张小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张母去世后,张大强知道事实真相后,要求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 分析:这个赠与合同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无效,张大强无权主张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 4、 错误 含义:错误是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表示是非故意的、偶然的、不自觉的与其意思不一致,原因是误认或不知。 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重大误解。包括:①对行为性质的误解。②对相对人的误解。③ 对标的物的误解。重大误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案例 光大实业公司派业务经理张明到宏达集团采购某种化工原料500 吨。宏达集团向张明出示了价目表,该价目表把250元/吨印成了150元/吨。张明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于是当即和宏达公司订立了购买500 吨的买卖合同。张明回到公司后,公司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并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后来,宏达公司发现了错误,以价款打印错误为由拒绝交货。但是光大公司认为宏达公司的打印错误与光大公司无关,要求宏达公司交货。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1、 欺诈 含义: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法律效果:《民法通则》把因欺诈而成立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 例如因误信对方的假药宣传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购买。 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2、 胁迫 含义: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 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法律效果:《民法通则》规定基于胁迫成立的行为无效。 例如以将要谋害对方相威胁,或以将要告发对方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 如果一方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则不构成胁迫。 3、 乘人之危 含义:即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 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 课堂测验 【判断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 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答案】错 【判断题】 民法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可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错 案例分析 某商厦于2000年8月到货一批进口冰箱,每台售价4000元,误把售价标成了3000元。8月23日,甲来商厦买冰箱,发现这种冰箱的价格便宜,就买下了一台。后来,商厦的工作人员发现少收了甲1000元,于是商厦马上派人找到甲,要求他退货或补足价款,甲拒绝。商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电视机。商厦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为什么? 商厦有权要求撤销该电视买卖合同,因该买卖关系是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标的是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其余条款均齐备并符合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 ) A?全部无效 B?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C?标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D?经双方和解后有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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