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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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个人征信业务培训 -----业务发展部:卢晓东 2010年8月 个人征信业务培训 主要授课内容: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第二章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管理 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和整理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报告的查询和使用 第六章 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个人征信系统:是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 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 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 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其他数据信息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开展征信业务的主要规章制度: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 (银发〔2005〕62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概述 个人信用业务: 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业务等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全区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联社及各旗县联社均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承担信贷管理、信贷风险系统管理、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信息等职能的部门组成。并在个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部门职责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全辖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指导各机构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 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机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做好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负责辖内贷记卡、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信贷风险系统管理部门: 负责辖内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录入的客户基础信息符合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要求,配合个人征信系统做好数据提取报送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核心业务系统中个人信用业务的交易和核算信息的数据质量,保证系统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 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 普通用户: 信息查询员 数据上报员 第三章 用户管理 我区农村信用社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两级用户体系: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各旗县联社:普通管理员用户、信息查询用户。 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章 用户管理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数据上报用户和各旗县联社普通管理员用户。 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 权限: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三章 用户管理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征信数据的报送工作。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三章 用户管理 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原则上应由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人员担任,信息查询用户由旗县联社各分支机构负责对个人贷款进行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异议信息核查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负责同级数据上报用户和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辖内信息查询用户。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 根据各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三章 用户管理 各旗县联社对离开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相关信息资料。 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应按季度清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清单,于下一季初15日内检查完毕;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按季度清理辖内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清单,于下一季初20日内检查完毕。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用户的代码管理: 用户代码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志。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的用户代码,由人民银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代码编码规则由自治区联社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代码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 信息查询用户的代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代码,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代码。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用户的密码管理: 各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密码编制规则依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息系统口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用户的密码重置管理: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但下列情况除外: 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用户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 用户管理员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用户管理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代码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代码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同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由此造成的失密或系统运行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数据报送和整理 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自治区联社一口出”原则 自治区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反馈的认为信息可疑的复核通知后,将及时转发给相关旗县联社,旗县联社应自收到自治区联社复核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自治区联社应当自收到征信中心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数据报送和整理 各旗县联社发现其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对个人基本信息应及时进行修改;对确认需要自治区联社协助解决的问题,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把数据修改单上报自治区联社,自治区联社进行数据纠错后统一将纠错报告上报至征信中心。 第五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 可以查询信用报告的四种情况: 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异议处理协查的农村信用社在进行异议处理时 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除非自治区联社另有规定,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 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后,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 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或只查询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经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第五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 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应取得的授权: 授权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授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资料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 异议处理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 主渠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辅助渠道:也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旗县联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向征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自上而下: 异议信息协查受理 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 异议信息协查反馈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自下而上: 异议受理 异议信息核查 异议信息修改 异议信息修改反馈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受理:个人客户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旗县联社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受理: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核查: 信贷综合岗根据异议信息的不同性质,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核查或转交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对异议信息的具体意见,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异议信息核查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附件五)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修改: 客户经理可根据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的修改表,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纠错。对确认需要自治区联社协助解决的问题,异议信息受理机构应通过旗县联社用户管理员发送给超级管理员,由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异议信息修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修改反馈: 分支机构异议受理人员应在异议信息核查修改后一周内登陆个人征信系统,核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是否已经得到更正。 如果已经更正,则打印一份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六) 向征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协查受理: 自治区联社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接收征信中心发出《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并在接收当天登记个人客户异议台帐。 对确定需要旗县联社处理的,自治区联社应在1个工作日内把协查函发送给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由其登记个人客户异议台帐。 向征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 对确定需要自治区联社处理的:数据上报用户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核查,填写修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交由超级管理员用户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核查和修改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确定需要旗县联社处理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视异议信息情况发送给相关分支机构核查,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旗县联社的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向征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程序 异议信息协查反馈: 对由旗县联社协查处理的异议信息,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应把《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上报自治区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由自治区联社向征信中心统一报送协查回复函。 对异议信息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旗县联社应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统一报送。 (三)异议处理简要流程 向农信社提出异议 1、需自治区联社处理的:异议人提出申请→综合岗授理或转客户经理核查→提出意见由机构负责人确定→提交联社管理员→提交超级用户修改→客户经理1周后查看更正信息→打印更正信息通知→通知异议人领取回复函。 2、旗县联社处理:异议人提出申请→综合岗授理或转客户经理核查→提出意见由机构负责人确定→客户经理修改信息→打印更正信息通知→通知异议人领取更正报告。 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 1、需自治区联社处理的:数据上报用户接收登记协查函→系统中核查填修改表→提交负责人确定→交超级用户修改→数据上报用户回复征信中心回复函。 2、需旗县联社处理的:数据上报用户接收登记协查函→转发旗县联社管理员→管理员填写修改表→发送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后由负责人确定→由客户经理修改→将回复提交旗县联社管理员→提交数据上报用户→报征信中心回复函。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需自治区联社处理程序 提交自治区联社超级用户 修改 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联社内处理程序 客户经理打印 更正信息通知 异议人到征信中心提出异议需自治区联社处理程序 数据上报用户回 复征信中心回复函 异议人到征信中心提出异议需自治区联社处理程序 将回复提交县联社管理员 第七章 安全管理 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商业秘密。接触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报送、异议处理和查询使用过程中应遵守自治区联社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自治区联社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七章 安全管理 各旗县联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机构用户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与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合规性检查,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联社报告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章 罚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八章 罚则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向未经征信部门批准的其他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将查询结果用于办法规定以外的目的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 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八章 罚则 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管理员用户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信息查询用户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科技信息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办理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ACd红软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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