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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般纳税人培训ppt,包括了防伪税控登记,发票管理政策与流程,申报征收,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及申报流程,多缴税款,留抵税额抵欠,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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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培训 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培训 防伪税控登记 发票管理政策与流程 申报征收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及申报流程 多缴税款 留抵税额抵欠 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 防伪税控登记 1、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一份,该表只留税务机关)。 2、文书登记窗口受理资格登记,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交企业。 3、企业持《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航天信息)办理专用设备购领和操作培训。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通知书》(原件、查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票种核定通知书》(查验)及其“两卡”到税控发行室(A103)办理初始发行。 注:税务机关对金税卡和IC卡初始发行时,统一将最大开票限额设为万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发票管理政策与流程 票种核定 核发《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领购发票 增购发票 发票验旧 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购票特批 作废及红字发票 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票种核定 (1)人工审批核定方式购票 票种核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期满6个月,或辅导期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 系统自动将其纳入“以税控票”管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将根据纳税人前6个月的平均销售额自动计算确定。 核发《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经发票供售窗口审核发放《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纳税人登记或更换购票员必须填报授权委托证明书); 3、购票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定)》。 领购发票 增购发票 1、未纳入“以税控票”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人工核定的月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可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月购票限量。纳税人也可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超限量购买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按批准数量购领发票。 2、纳入“以税控票”管理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超限量购买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数量购领发票。 增购发票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申报征收窗口办理抄税手续后,填写《预缴税款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 当月超限量超过7次仍需超限量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持已开具但未抄税的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和纸质发票,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手工验销发票,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到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然后,向文书登记窗口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超限量购买发票)》及相关资料,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持审批结果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购票手续。 注:超限量购买,指的是增值税专用票不能满足需要,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所领购的发票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方可增购发票。 增购发票 4、对于个别用量大、信誉好、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如果按照“以税控票”自动计算的发票用量长期无法满足纳税人的发票用量需要的,可填报《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表》取消“以税控票”资格,通过手工核定方式确定其发票用量。 特别说明:纳税人当月增购发票超过以往月份最高购票月限量的,在购票前,持发票领购簿和增购发票审批结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预缴税款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表》)到税控发行室(A103)调高防伪税控系统月购票限量。 发票验旧 从2004年2月1日起,国税系统对已抄税的专用发票自动进行验旧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后不须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办理验旧手续,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发票供售窗口领购专用发票。 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千元版),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变更最大开票面额申请。 注意:对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有结存空白专用发票的,应先在企业开票子系统自行作发票退回IC卡处理,然后到发票供售窗口退回电子号码和缴销纸质发票后才可办理调高最大开票限额,限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领购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调整 最高开票限额确定标准: ①近三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 ②购销合同单件产品售价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售价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纳税人,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表)》,附报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交文书登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后,持审批结果通知书、IC卡,连同在开票子系统自行打印已开具但尚未抄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到办税服务厅税控发行室(A103)办理开票限额变更发行手续。 最大开票限额变更有效期结束后,应及时持IC卡及其最后一次批准的《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返回税控发行室(A103)恢复原最大开票限额,否则无法领购发票。 2、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调整 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登记窗口递交《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普通发票)》申请,附报资料同专用发票。领取审批结果后,持审批结果通知书、IC卡到办税服务厅税控发行室(A103)办理开票面额变更发行手续。 购票特批 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购票特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附报资料: 1、《购票异常情况通知书》; 2、购销合同或相关购销业务证明材料; 3、因稽查案件被停供发票的,还应由稽查部门出具《供应发票建议书》。 作废及红字发票 1、作废发票处理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符合作废条件 ⑴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⑵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⑶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要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分购方申请和销方申请两种情况处理:? ⑴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⑵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⑶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⑷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⑸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全部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⑹ 对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一窗式”比对时,视为特殊情况,核实后予以比对通过。 红字发票暂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3、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⑴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⑵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⑶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先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再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及接受处罚。 丢失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丢失海关缴款书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丢失海关缴款书 ⑴纳税人丢失开具日期为2004年7月1日起的缴款书,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持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期限为180日。 ⑵经管理科审核后,纳税人将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税额填入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内。 ⑶待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返回后,稽核比对无误的,管理科同意其申报抵扣,并将《审批表》“纳税人联”、第1项申请资料原件、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明细清单退返纳税人作为抵扣凭证。纳税人须按要求与其他抵扣凭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申报征收 网上(介质)申报 网上认证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网上(介质)申报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介质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上安装的介质申报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介质(U盘或软盘),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申报管理平台导入电子数据,受理纳税申报,并同时进行“一窗式”比对处理的申报方式。 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仅适用上门申报方式。 网上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是企业使用认证软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然后通过互联网将采集信息发送到国税认证系统进行远程认证的一种方式。 1.到办税服务厅36号、37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备案表》,签订《网上认证软件技术服务协议》。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储介质(3.5寸软盘或U盘)以及第1项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税控发行室(A103)索取密钥文件。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按财政部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1、报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报送期限 ⑴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⑵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⑶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⑷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其报送期限按我局网站每月公布的日期为准。 3、具体要求 ⑴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⑵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⑶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修改、作废和更正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和更正业务。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抵扣时限及有关规定 特殊的抵扣规定 抵扣时限及有关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2、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取得运输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自2007年1月1日起,认证管理岗通过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允许纳税人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新版货运发票不需要再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3、海关缴款书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务必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稽核。 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逾期申报不予抵扣。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期限为180日。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税控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备注: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特殊的抵扣规定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及申报流程 进项抵扣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 申报流程 申报表填写 发票管理规定 进项抵扣规定 在辅导期内,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准予抵扣,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会计处理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申报流程 1、实施“先比对,后扣税”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前到所属税源管理科室索取上个月进项税额的稽核结果。根据稽核结果填报当期进项税额,企业当期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主管税源管理科室核实后填写。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加注“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进项已核实”(经办人签名,盖科室章),同时将《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提供给企业。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暂不纳入“全市通”范围。 4、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发票管理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在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专用发票。 多缴税款 抵缴税款 退税 抵缴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中“多缴税额”是指纳税人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并在我局管理系统记录的期末数。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 纳税人在有多缴税款的前提下,并且在已申报未缴税的情况下,直接持纳税申报表至办税服务厅申报疑难窗口(1-5号窗口)办理抵缴手续。 退税 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汇算结算退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纳税人按结算退税类型办理退税手续,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直接交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在30日内办结。 留抵税额抵欠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填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交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经税务机构审批同意后,系统自动进行抵缴,纳税人受理回执到文书登记窗口打印《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 管理科受理纳税人递交转正申请的,按原流程办理。税务机关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审批表》的,走电子审批流程,纳税人不需附报纸质资料,即不需要纳税人再手工填写纸质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核查情况表》,税务机关审核方式以案头审核为主,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同意其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解除辅导期,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期限为6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 丢失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须提供的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审批表》; 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丢失抵扣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重新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④丢失抵扣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 ⑤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丢失抵扣发票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纳税资料)。 丢失海关缴款书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材料 ①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从丢失海关缴款书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的纳税资料)。 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 1、到办税服务厅36号、37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签订《网上申报技术服务协议》。 2、技术服务单位为纳税人提供软件注册码和软件操作培训。 辅导期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填写 申报表附表二填写 3、第5、8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以及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4、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其中:第21栏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申报表附表二填写 6、第23栏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7、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申报表附表二填写 8、第25栏填写截至本期末按照税法规定认证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未余额数。 9、第26栏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不动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申报表附表二填写 10、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后,本栏填入纳税人本期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1、第31栏填写辅导期纳税人本月已申请稽核,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结算单据数据。 12、第35栏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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