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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社会保险法ppt,包括了社会保险法及其影响,养老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医疗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生育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失业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社保责任与社保争议处理实务,社保筹划与社保成本控制策略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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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应用技巧与社保筹划策略 石先广 律师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知识产权园法律顾问团 成员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解读与社保筹划 社会保险法及其影响 养老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医疗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生育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失业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社保责任与社保争议处理实务 社保筹划与社保成本控制策略 一、社会保险法及其影响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险法下的社保体系 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 社会保险法的影响 1、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 体面劳动 社会公平 老龄化社会 社保政策 收入分配改革 体面劳动 社会公平 中国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 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多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历程 2、社会保险体系 3、《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征缴方式 4、社会保险法的影响 对行政部门的影响(中央和地方社保法)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 各地也要启动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在清理和废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对行政部门的影响(行政服务项目法定化)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 第74条 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等。 对企业的影响 对个人的影响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条)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二、养老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 我国养老保险的种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延迟退休年龄的地方性试探 1、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 2、养老保险的种类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 4、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5、养老保险给付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 6、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适用范围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 手续办理 职工或单位提出申请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确认通知 转移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 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单位缴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退休地确认 户籍地优先 缴费时间从长从后 7、延迟退休年龄的地方性试探 上海市:《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自2010年10月 1日期施行,试水延迟退休年龄。 基本原则 :“柔性”,即延迟退休需要经过员工申请,企业同意,并非强制性的。 适用对象:三类人: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技师等技能人员、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 年限限制:延迟最多不超过5年,即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社保缴纳:延迟退休期间,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关系定性: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适用劳动法),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工作协议”形式确定。 2011 两会话题 三、医疗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 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 基本医疗保险的帐户及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 伤病职工管理实务 1、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 2、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 3、基本医疗保险的帐户及用途 4、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第27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5、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也可以转移。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不转移统筹基金。 6、伤病员工管理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的标准 医疗期届满劳动关系的处理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医疗期的法定标准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与步骤 病假工资的标准 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 医疗期劳动关系的处理——解除的流程 医疗期劳动关系的处理——终止的时间 四、生育保险的新变化与操作实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的待遇 “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1、生育保险的缴纳 2、生育保险的给付 五、失业保险解读与离职手续管理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的待遇 离职手续的办理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2、失业保险的待遇 六、社保法律责任与社保纠纷处理 社保法律责任 社保纠纷处理 1、社保法律责任 2、社保纠纷的处理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法》 七、社保筹划与社保风险控制 社会保险缴纳的常见误区与风险 社会保险缴纳成本控制策略 7月1日前应该做的工作 1、社会保险缴纳十大误区与风险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社保折现发给员工 员工材料提交滞后缓缴 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 试用期不缴社保 外来人员、农民工,不缴社保 员工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企业报销 员工休长假,停缴社保 拆分工资降低缴费基数 自定社保的缴费基数 2、社保缴纳成本控制策略 细节掌控—社保与劳动合同—节约社保成本从点滴做起 优化薪酬—社保与薪酬制度—通过薪酬结构优化降低工资总额 创新用工—社保与用工模式—将工资成本转化为服务成本 细节:通过入职\离职\第1个月工资设计节约社保成本 情形一: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小陈当天正式开始上班。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始。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争执不下。 情形二:某公司员工小刘2009年11月连续旷工三天,11月底人事部门固定证据后,向公司领导请示解雇小刘事宜 ,公司领导和工会批准后,人事部门发出解雇通知,通知中明确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以小刘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小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交2010年1月的社保、补发1月份的交通、通讯、餐费三项补贴。 劳务派遣:工资成本转化服务成本 第二部分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处理实务 一、《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丰富了工伤保险征缴方式 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4、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 关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 6、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7、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 8、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 9、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0、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 二、工伤定性的实务操作 工伤认定的关键 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工伤认定的关键 工作原因的理解 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职业病的理解 因工外出的工伤 案例 张某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1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走错路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早退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 3、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4、三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 自杀或自残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工伤认定的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2、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 2011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 特殊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 2、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42条 浙江高院: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口径 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4、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 实习人员的“工伤”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 的“工伤”处理 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 农民工的工伤处理 退休返聘员工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 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 同样是人身伤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对企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农民工的工伤处理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 积极向第三方追偿 有效利用商业保险 创新用工形式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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