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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ppt,包括了卫生应急相关基本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报告范围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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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相关知识
培训内容大纲
一、卫生应急相关基本概念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三、信息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报告范围
(1)自然灾害(自然力造成):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火灾。
(2)事故灾难(人为因素造成):安全生产,交通,危险化学品,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民族宗教,经济安全,涉外和群体性事件。
1.2、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的传
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的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可能会因认识水平、时间和重视程度等因素,而未能将其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直接危害(事件直接导致的即时性损害):
生命安全 + 身体健康
间接危害(事件的继发性损害):
公众恐惧、焦虑情绪等,对社会、政治、经济产生影响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一)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O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三)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 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我市主城区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四)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 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Ⅰ级, 红色
重大: Ⅱ级, 橙色
较大: Ⅲ级, 黄色
一般: Ⅳ级, 蓝色
1.6什么叫应急?
应急定义: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前后,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等措施,及时对可能因素进行预防和对已出现的事件进行控制,以减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
包括:1.应急准备—— 2.监测预警—— 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5.应急终止—— 6.善后处理—— 7.恢复重建—— 8.事件评估
1.7卫生应急工作的原则
1.8卫生应急工作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出台解决四大问题:1、渠道不畅,2、统计不准,3、反应不快,4、准备不足。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疾控、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卫生救援
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级别
应急控制措施: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督导检查
信息发布与通报
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进行事件评估:事件概况、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等评估过程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2)
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
依法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拟订应急处理方针、措施
组织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技术方案
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组织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组织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对事件级别及采取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对事件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参与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技术指导与培训
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应急教育和技能培训
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4)
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事件原因、波及范围、分布特点、控制措施
现场与实验室检测:病人标本、环境标本
医学观察:重点受累人群
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与维护:监测、预警
科研与国际交流: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防护手段
技术标准与规范制订:尤其不明原因疾病
参与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技术与业务培训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5)
专业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查处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开展应急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
公共卫生监测管理,防范突发事件发生
建立完善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及其管理系统,规范化收集各类监督监测、卫生检测、疾病报告等资料
制定预案,组织演练
组织培训,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配置完善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6)
专业机构----医疗救援
医疗机构
突发事件与传染病监测报告
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协助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群体性不明原因病例的分析与总结
开展科研与交流
医疗救援机构
现场救治、及时转运、有效治疗
三、信 息 报 告
信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国务院令 2003年)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2003.11)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332号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2006-5-22)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体 开业医生。
报告时限和程序(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态势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2小时内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1.初次报告:事件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只收集初次报告必须要报的内容,其它暂时可不报的内容全部归在事件的进程报告中。具体内容的核心是强调及时,不求全面,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重大影响,联系人等要素要填清楚。
2.进程报告:根据现场调查和采取措施情况,及时做出进程报告;如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上级指示,增加进程报告次数。
3.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要做出结案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报告范围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的报告范围(一)
⑴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⑵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⑷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⑸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的报告范围(二)
⑹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⑺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⑻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⑼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⑽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的报告范围(三)
⑾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⑿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指本土发生)
⒀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⒁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⒂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的报告范围(四)
⒃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⒄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⒅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事件的报告范围(五)
⒆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⒇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毒事件的报告范围
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职业性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其他: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三、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范围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受种者中,发生的2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其他情况的报告范围
环境因素事件的报告范围: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报告范围: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事件的报告范围: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医源性感染事件的报告范围: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范围: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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