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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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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重点解读
主讲人:齐明富
2016年1月
目录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紧迫要求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2个坚持
1个实现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现实要求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2、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将行政诉讼法条文的75条扩充到102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新法第三条第二款(新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案例】
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讨要个说法。而法院却以“领导说不立案”为由让他们吃了闭门羹。
此次法律修改明确了公正司法、监督行政的原则和宗旨,明确了行政诉讼应有的要义,使其回归法律本位,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从199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创举”,逐渐被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如河北省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目前,全国共有河北、北京、广东等十多个地方制定实施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案例】浏阳一村民状告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4年12月3日上午8时30分,一起行政诉讼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场官司的被告是浏阳市人民政府,而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的是市委常委、副市长熊清溪。
虽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对于原告、63岁的七宝山乡升平村西岭片朱家组的村民廖伟兴而言,“能与副市长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案例】山东首例“异地审理”的行政案件
2013年6月3日,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23名村民共同诉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是山东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首起异地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从2013年4月开始,山东省在枣庄市、济宁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中级法院根据辖区情况确定2-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以避开各种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本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法第46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八:可口头起诉
新法第五十条(新增):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九:应当登记立案
新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二条:
修订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新法第五十三条 (新增条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新法第六十四条(新增条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重点是要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证明,很多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旗号的,“红头文件”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而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案例】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
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老百姓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
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审查的对象。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一)管辖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一)管辖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一)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二)诉讼参加人
原告资格问题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二)诉讼参加人
被告确定问题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二)诉讼参加人
代表人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二)诉讼参加人
第三人制度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制度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申请法院取证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三)证据制度
证据的质证、审查核实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四)起诉和受理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四)起诉和受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四)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1、审理方式
修改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后: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2、诉讼不停止执行
修改后: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3、先予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4、按照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5、判决类型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7、简易程序(新增)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8、二审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五)审理和判决
8、二审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六)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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