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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货物贸易外汇ppt,包括了货物贸易改革总体思路,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具体内容,进出口企业常见外汇业务问题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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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一、货物贸易改革总体思路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嵌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入口,不同应用。
访问网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加入名录后从外汇局获取管理员身份的用户名、密码
国际收支申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正确操作 指标趋于平衡)
查询:监测系统指标统计结果、最近12个月的进出口量及收付汇额、企业的分类情况;
报告:贸易信贷、转口贸易、差额收汇等;
取消核销单后,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报关单数据和收付汇数据成为重要的监管依据。
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
收付汇的要求:额度管理到主体分类的监管差异;
单证简化(适用于A类企业);
额度(适用于B类企业);
《登记表》(适用于C类企业):C类企业每笔业务都要用;
注意:A类企业在办理一些特殊业务的时候也会涉及到《登记表》。
核查的要求:强调主体的监管,明确总量核查的监管流程;
1.数据采集: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监测系统采集两条数据链并监测是否平衡。
(海关的报关单数据、银行的外汇收支数据)
2.货物贸易相关指标匹配:
3.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
4.分类管理:A、B、C类企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1、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简化了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2、加强单证审核。
一是明确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鼻子办理收支结算;
二是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
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贸收支异常企业提示风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用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2、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科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存款余额的50%调整到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丰富了企业资金运用渠道。
3、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7]9号)
为适应通关无纸化、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向银行开放报关单电子信息,在不改变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的同时,为银行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既有利于企业便捷办理业务,又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服务电子化水平,加强了风险管理,提高了运行效率。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便利企业,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履行的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具体内容
1、企业收支名录管理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10.9起启用18位统一代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注意:企业不加入名录库无法开展业务。加入名录是企业办理外汇收支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是签两个书《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截止6月底,A类企业5100余家,B类企业134家,C类企业68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企业应提交辅导期报告。要求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收支数据,现场报送到外汇局 。
A类企业收汇
A类企业付汇或开证
B类企业收汇
B类企业付汇
C类企业收付汇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体现了《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原则及方式
1.便利化的原则;
2.登记备案管理;
3.风险可控管理。
企业可选定境外开户行或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
资格管理: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户登记(到外汇局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外汇局备案。
3、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每个自然月第一个周末结束后做数据更新;
按照自然月为周期,关联两个数据的时间点: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及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了如下核查指标:
总量差额(衡量收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
总量差额比率(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应情况)
资金货物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程度)
以此来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总量差额
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
总量差额=(收汇-付汇)-(出口-进口)
总量差额比率
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总量差额比率=总量差额/(进口总量+出口总量+收汇总量+付汇总量)
资金货物比率(重要)
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
资金货物比率=(收汇+付汇)/(出口+进口)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包括: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
延期收款余额比率
预付货款余额比率
延期付款余额比率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每个月未到期余额/(12个月内进口+出口+收汇+付汇)
外汇局:
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企业:
1.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业务指标情况】,查询非现场核查指标信息。
2.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在系统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时,计算的调整后的出口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4、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特殊业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抵扣。由于资金与关单不完全匹配,会产生差额。
核查通知的签收与下载数据包
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
企业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系统操作: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入【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勾选查询结果中的现场核查通知书,点击页面下方的“签收”,完成《现场核查通知书》的签收。
下载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包
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版《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下载本企业该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进行自查;超过30天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
系统操作:在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下载”(“签收”按钮旁),完成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包的下载。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现场核查企业参照外汇局提供的参考格式,提交的相应情况报告和明细数据匹配情况表。最重要的是企业应找出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并进行说明,包括交易商品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情况、是否遗漏贸易信贷报告等。
企业应如实、详尽地向外汇局做出解释说明,接受、配合进一步的核查要求。
5、企业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生效时间: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生效
监管有效期: B类、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1年
通过实施差别化管理,外汇局集中监管资源,强化对重点监测企业异常收支行为的风险防控,充分体现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目标。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被列为A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被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的;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注: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注: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
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风险提示函
是对外汇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各项专项核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
资金单项流动较大
要求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分类期限3个月、到期评估。
6、企业报告及登记管理
(监测系统的应用)(重要)
报告制度的理解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的制度。
政策管理角度:政策明确要求的登记内容,一定要及时登记,避免影响分类;—义务性报告(重点)
企业自身业务角度:某些情况下,贸易信贷业务会影响总量核查,及时报告登记,系统会根据报告内容调整总量核查数据,对企业有利。—主动性报告
需报告的业务范围(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具体包括以下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适用A类)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适用A类)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适用A、B类,C类企业不允许做)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适用A类,B、C类企业不得做转口贸易)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及辅导期业务报告。
需报告的业务范围(主动性报告)
主动性报告包括: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进出口报关金额与对应收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应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报告。
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按报告方式分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及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未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
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
企业报告图示
义务性报告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举例: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报告
对于30天(指收/付汇日期与预计出/进口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报告示例
报告的修改示例
报告的删除示例
报告的调整示例
主动报告-如何理解
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如:
差额业务
贸易主体不一致
贸易收支与进出口不在同月
差额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差额对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对于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多出口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举例:发一批货到国外,价值100万美金。外商发现20%的货有质量问题,进行扣款后打回80万美金。
具体操作: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 → 【多付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 ,根据差额报告的类型选择相应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差额报告新增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以及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②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报告的常见业务模式
一笔收付汇数据对应多笔进出口的情况;
举例:2016年3月7日收到100万美金,分4月、5月、6月
各出一批。
企业报告的常见业务模式
同一个合同项下的进出口业务分批次收付汇的情况;
举例:某企业签订150万出口合同,2016年3月7日收到100万美金定金,2016年3月20日出口报关150万美元,2016年7月15收到50万美元尾款。
企业报告的常见业务模式
一笔收付汇中包含运保费、理赔款的情况;
代垫运费:
理赔款:
理赔款也不算货款,它不属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行为。进行理赔款结转时,携带理赔款合同和协议,直接按照非贸易项下来办理。
登记管理
登记制度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登记管理体现主体监管的理念,突出和强化了风险管理目标。
1.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4.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登记表 》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登记表办理流程
银行审核与签注备案表
7、 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
可收、付汇额度
什么是可收、付汇额度?
--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
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是外汇局在总结和汲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经验基础上,建立并实施的新型审核管理方式。
电子数据核查以企业为主体,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实现对B类企业的风险控制和有效管理。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扩大管理范围。
可收、付汇额度
8、 监测系统应用的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未及时履行义务性报告,应该如何处理?
尽快到外汇局补做报告,不要等降低以后
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性报告属于违规性操作:
报告从未做过,没有履行义务性报告;
高频率修改报告;
企业的指标超阈值了么?它有明确的范围么?
河南省阈值:
总量差额(30万美元)
总量差额比率(-30%--30%)
资金货物比率(45%--155%)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0--25%)
对于网上报告,企业应予以重视
三、进出口企业常见外汇业务问题
业务一:退运货物收付汇
企业在2016年出口价值100万美金的货物至韩国,货物收到后外商汇入外汇100万美金,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情况1:外商发现30%的货存在质量问题,外商退运回这30万美金的货物,国内的出口企业把30万美金的外汇退回给外商。
情况2:出口价值100万美金的货物,外商B在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有30%的货存在质量问题,并直接进行了扣款。最终外商打回外汇70万美金并把有质量问题的30万的货物退回。
业务二:转口贸易收付汇
转口贸易对你来说只有资金的收付汇,没有货物的进出口。外汇局一直视转口贸易为一个热钱进出的一个重要途径。转口贸易是一个风险比较大的一个业务,因此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管理的比较严格。(货物不进境又涉及到涉外收入)
业务二:转口贸易收付汇
转口贸易的注意事项: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B、C类企业不得办理;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且需接受现场核查。
义务报告: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业务二:转口贸易收付汇
业务三:代理进出口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代理进出口是否属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代理行为对委托方来说不涉及报告的问题,对于委托方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不产生影响。
业务四:样品
货样广告品业务通关方式的选择及收付汇管理:样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走。一般贸易、货样广告品A、快件
货样广告品A
进口的样品:
出口的样品:
快件--快件没有正式的报关单。
快件是否涉及总量核查监管?
虽然快件没有报关单,但是快件会涉及资金往来。
在银行按照货款进行申报,不填“快件”。
业务五:境外收汇境内交货
不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如何处理;
货物保税监管区一日游或者单证游。利用“一日游”空转模式虚构转口贸易交易背景。
涉嫌套利,违规处罚。
业务五:境外收汇境内交货
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
情况1:政府行为项下的境外银行贷款;
境内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当地政府C向A企业定做产品。生产完成后,政府C令境外银行B贷款给A。
情况2:政府行为的招投标模式;
C为世博会。筹划期间进行了一次招投标工作。外商B中标,向世博会提供产品。外商B令我国境内A企业向世博会提供产品。B企业支付A企业300万美金外汇。此业务不需通过其他的监管手段来进行中转。
特殊业务报告。
业务六: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收付汇常见业务:
进出口佣金;
服务类收付汇不参与货物贸易总量核查;
企业应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佣金、运保费均属于非贸易项下,监测系统不采集。
业务七:特殊结算形式
特殊结算形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会纳入到总量核查的监测系统当中。
以现钞方式结算
有些企业有个人携带现钞的习惯,个人携带现钞超过5000美金需到海关开据《外币携带证》。
差额报告。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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