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
简介
这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ppt,包括了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内容,个税起征点调整图解,各收入阶层个税缴纳情况一览(表)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ppt是由红软PPT免费下载网推荐的一款课件PPT类型的PowerPoint.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的各种税收筹划方法。
学习重点:
掌握如何从纳税人身份、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不同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人大常委会决定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1年9月1日施行。
修订内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个税起征点调整图解
从1980年到2011年,起征点增4.375倍,同期GDP从1980年的4545.6亿元增长到397,983亿元,为87.5倍。
各收入阶层个税缴纳情况一览(表)
中等收入阶层是最大获益者
纳税分水岭在38600元,去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低于这个数字都可少缴税
根据测算,在新税案下,去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在8000-12000元的人最划算。
虽然此次调整到3500元起征点后受惠人群扩大,但是月入20000元以上中高收入者减少的个税很有限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的税收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
通过对住所和居住时间的合理筹划,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
1、转移住所
一是通过转移住所,免除纳税义务。
把自已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是通过转移住所,减轻纳税义务。
纳税人把自己的居住地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以躲避高税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
注意:以住所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节税的纳税人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形式上成为)“真正”的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
了解虚假移民和部分迁移
虚假迁移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收入和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迁移,如迁移时间仅有半年、1年或2年。对这种旨在回避纳税义务的短期迁移,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措施。譬如荷兰政府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在荷兰居住而移居国外,并在一年内未在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荷兰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一律按荷兰税法纳税。
部分迁移是指纳税人并未实现完全迁移,而仍与原居住国保留某种社会和经济联系。譬如在原居住国仍留有住所、银行账户,并参与某些社会经济活动等。虚假迁移和部分迁移往往为政府留下课税的依据,使跨国税收筹划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冒双重课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防止短期迁居或部分迁移。
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
(1)税收难民
纳税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义务。上述行为,在国家税收领域里通常被称为“税收流亡”或“税收难民”。
【案例】甲国规定凡在该国连续或累计逗留时间达1年以上者,为其居民。而乙国对这一居住时间的规定也为1年。丙国则规定为半年。
筹划方案: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在这些国家之间调整居住时间,即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压缩到短于征税规定的天数,在甲国居住10个月,在乙国居住9个月,然后再到丙国逗留5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从而可以合法地避免成为这些国家的居民。甚至有些纳税人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如在旅馆、船舶、游艇等场所,以躲避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
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
(2)充分利用免税优惠
例如中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
(3)享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
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以取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
例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很高,于是有的香港人在香港取得收入之后,就到中国内地来消费,既没有承担中国内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水平的消费费用。
【案例】: 法国人史密斯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雇员,2009年12月27日被派遣到中国的合资公司工作。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史密斯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纳税年度。在2010纳税年度,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为85天,且每次都不超过30天。
史密斯在境外期间,从美国总公司取得薪金折合人民币150 000元,从国内公司取得薪金100 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本案例中史密斯应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两项薪金中,从中国分支机构支付的100 000元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总公司取得的150 000元则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再增加5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可以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就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史密斯为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创业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个人投资创业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
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人公司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人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三)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例
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方案一
改变为工商户,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3500*10=18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18000/10*12=216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21600*10%-750=1410(元)
实际应纳税额=1410/12*10=1175(元)
税后所得=53000-1175=51825(元)
方案二
仍使用原企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租赁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0-5000=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5%=24500(元)
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3000-5000-24500=23500(元)
应纳税个人所得额=(23500-3500*10)= -11500(元)
实际个人税后所得=23500(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学习重点:
掌握如何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不同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学习难点: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税收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 免税项目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税前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其他问题
①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税问题
②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税问题
③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④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①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税问题
②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税问题
③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④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补偿收入税收问题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代销彩票所得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照本项目计税。
(3)劳务报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 董事费收入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兼任董事的,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并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 个人兼职收入
在职的——劳务报酬
退休的再职——工资薪金所得
(4)稿 酬 所 得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劳务报酬所得: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
★ 在本单位报刊、杂志发表作品所得
本单位的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其他人员——稿酬所得
★ 专业作者稿费收入(稿酬所得)
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出版图书
★ 遗作稿酬(稿酬所得)
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
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手稿拍卖所得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剧本使用费所得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债权、股权)
★ 派发红股所得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
★ 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滋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偶 然 所 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确定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
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案例
王某2012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98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数为3500元。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800-1000-3500
=53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300×20%-555
=505(元)
(一)费用扣除标准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一)费用扣除标准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一)费用扣除标准
4、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
6、外籍人士、我国居民国外工
作的(4800)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每次转让、取得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
一次性收入
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为准
稿酬所得
添加印数
再版
连载
先连载后出版,先出版后连载
付款方式:预付或者分次付款
财产租赁
1、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工资薪金福利化)
这里讲的消费服务应是一种能与企业单位经营活动发生一定联系的服务,否则可能会被查定为企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种种收入,而被认定征税。
1、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1) 企业提供住所
购房费、房租补贴 免费住房,少收租金
(2)企业提供福利设施
餐补 免费膳食(餐票?)
办公器材 企业提供
交通补贴 提供车辆
那能不能提供免费的旅游?
例如:
公司给职工以个人名义买车、笔记本电脑等,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建议企业可采取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这样车、电脑等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使用汽车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折旧期满后,可按余值出售给该个人。
还比如,个人深造进修转为公司名义,职工教育经费
2.应税项目转换筹划 (高税率项目与低税率项目转换)
2.应税项目转换筹划
(1)劳务报酬转换为工资
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案例】 张某在A公司兼职,收入为每月3300元。
如果张某与A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300-800)×20%=500(元)
如果张某与A公司建立起合同制的雇佣关系,来源于A公司的所得则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0(元)
因此张某应与A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每月可节税500元
2.应税项目转换筹划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的时候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务合同
【案例】刘某系一高级软件工程师,2012年10月获得某公司工资类收入为50800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800-3500)×30%-2755=11435(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50800×(1-20%)×30%-2000=10192(元)
因此可考虑刘某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这笔收入,可节约税款1243元(11435-10192)。
工资和劳务的平衡点——30 417
所得为30 417元时,两者税负相等。
当所得小于30 417元时
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
当所得大于30 417元时
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的选择
【案例】记者李某原就职于某足球专业报纸,因其报道视角独特、文笔流畅,被另一家体育专业报纸高薪挖走。假定李某的月薪为50000元。对于李某的所得,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李某调入该体育报社,作为报社的职工对待
方案二:李某成为自由职业者,作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
方案三:以稿酬形式支付
方案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50 000-3 500)×30%-2 755=11 195(元)
方案二: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方案三:稿酬
应纳税额=50 000×(1-20%)×20%×(1-30%)=5 600(元)
由以上计算得知,李某的所得若以稿酬所得形式支付,其税负最轻,劳务报酬税负次之,工资、薪金税负最重。因此李某可考虑把报酬的支付形式定为稿酬,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各占1/3。甲、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资均为3 000元,年底每人应分股利12 000元。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不同,可利用两者之间税率的差异进行项目之间的转换,即把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所得。比较一下转换前后各自的税负,以确定方案是否可行。
① 转换前的纳税情况:
工资要缴税吗
股息所得应纳税额=12 000×20%=2400(元)
三人合计应纳税额=2400×3=7200(元)
② 转换后的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增加1 000元(12 000÷12),每人每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 000+3 000-3 500)×3%=15(元)
三人合计年应纳税额为:15×12×3=54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转换后比转换前税负减轻6660元(7200-540)。
所得平衡点为37 600
当所得小于37 6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形式;
当所得大于37 600元时,选择股息所得会减轻税负。
(5)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
利息、股息和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若用此再投资,则无需纳税
这样筹划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
3.收入均衡发放,可以降低税负
对于受季节影响大的行业,在月收入不均程度较大时,尽可能地将上一年度员工在业绩考核基础上发放的大额度奖金性收入平均到下一个年度发放可能节约不少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越多越好
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例:某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假定年终奖分别为18000元和18001元。
年终奖为18000元时,适用税率3%: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7460元
年终奖为18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税后收入16304.9元
结果:多发奖金1元,多交税1155.1元
1155.1=(18001-1500)×(10%-3%)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目标让月工资的税率与年终奖的税率一致。(运用这种方法时,最好保证不使当月工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提高)
如果企业的年终奖数目尚未定下,则要注意年终奖的临界点。使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尽量降低(少发),但不能提高工资的适用税率,或者使二者税率平衡。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1、分项计算
29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7-9)
2、合理安排支付次数
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
但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例如按提成方式)。
因此可通过合理安排,增加支付次数,并且使每次支付金额比较平均,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例7-10)
办学习班、培训班收入、董事费收入
【案例】居民甲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36000元,甲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也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即每月支付3000元。(各自的优缺点)
若对方一次性支付,则甲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36000×(1-20%)×30%-2000=66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甲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3000 - 800)× 20%=440(元)
全年12个月共计缴纳税款5280元(440×12),比一次性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360(6640 -5280)元。
3、费用转移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三)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1、系列丛书筹划法
同一个刊号:纳一次税
不同刊号:纳多次税
(例7-11)
2、合理分摊稿酬(著作组筹划法)
“先分、后扣、再税”原则
分摊稿酬的优缺点
例7-12(扣除额达到最大)800/20%
3、增加前期写作费用
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14%。
因此,降低应纳税额可以降低税负。一般的做法是可通过和出版社协商,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将费用转移给出版社,降低自己的名义稿酬所得。如可考虑由出版社负担资料费、书写工具、交通费、住宿费等。
【案例】某作家欲创作一本小说,需要到外地去体验生活。预计全部稿费收入20万元,体验生活等费用支出5万元。
筹划分析:
如果该作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其:
应纳税额=200000×(1-20%)×14%=22400(元)
实际税后收入=200000-22400-50000
=127600(元)
如果改由出版社支付体验生活费用,则实际支付给该作家的稿酬为15万元,则其:
应纳税额=150000×(1-20%)×14%=16800(元)
实际税后收入为=150000-16800=1332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得知,改由出版社支付体验生活费用,则可节税5600元。
4、利用发表场合的不同进行筹划
本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何种项目缴纳个税?
若在外单位发表呢?
【案例】某杂志编辑赵某,月工资为3 200元,2011年12月撰写了一部作品,不论是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还是在其他杂志上发表,其所得均为1 800元。
筹划分析:如果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应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3 200+1 800-3500)×3%=45(元)
如果赵某将其作品在其他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1 800-800)×20%×(1-30%)=140(元)
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由此可见,按稿酬之所以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少,一个重要原因是按稿酬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若其作品可在其他杂志上发表,应尽可能选择不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以节约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第三节、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利用起征点、免征额的税收筹划
起征点是指征收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
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就要按其超过免征额的收入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从我国税收制度情况来看,在减免税形式上同时采用了起征点和免征额两种优惠手段。如增值税、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免税额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其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2)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费用减除标准即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即免征额为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利用起征点、免征额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首先明确起征点、免征额的不同点,其次应充分了解各税种的起征点、免征额的具体规定,以便制定最优纳税方案。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另外,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量争取减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获得减免税待遇。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优惠,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等支出。
(三)合理安排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筹划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扣除标准一般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当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李某2006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单位的一个车间,承包所得按年计算,2007年1月,李某开始计算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该年度其承包经营收入按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70 000×35%-6 750=17 750(元)
在未送出申报表之前,李某偶然参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奖活动,并获得了一等奖,中奖现金80 000元。李某当即决定从中拿出20 000元现金,通过民政局捐给某老年福利院。其捐赠额20 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24 000元(80 000×30%),捐赠款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主办单位代扣代缴“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 000元[(80 000-20 000)×20%],李某最后实际获得48 000元(80 000-20 000-12 000)。
李某2006年度税后净收入为100 250元(70 000-17 750+48 000)。
筹划分析: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即是说,如果李某中奖后以全部“偶然所得”项目纳税16 000元(80000×20%),在这一项上比上述计算结果多缴纳4 000元(16 000-12 000)。
然后再以承包经营所得捐赠20 000元,捐赠扣除限额21 000元(70 000×30%),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部扣除。
承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20 000元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 750元[(70 000-20 000)×35%-6 750 ],该项计算结果少缴税款7 000元(17 750-10 750)。
这样,李某2006年税后净收入则增加至103 250元(70000-10750+80000-16000-20000 ),比税收筹划前增加3 000元(103250-10025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直接性捐赠。选择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进行捐赠。
(2)合理选择捐赠对象。一般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但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可通过选择以上几项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进行捐赠,以使捐赠额可以得到全额税前扣除。
(3)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纳税人对外捐赠是出于自愿,捐多少、何时捐都由纳税人自己决定。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抵免。因此应尽量选择在自己收入较多(适用税率较高)的时期进行捐赠,以获得较大的税收抵免好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