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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业主大会ppt,包括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递交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申请,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筹备组成立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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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要点
~物业管理部~
2011年6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法规:1、国务院504号令,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2、建房【2009】274号,建设部下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3、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4、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1、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
2、牵头单位:(1)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前提:开发建设在项目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后未向街道办提交书面报告的,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社会居委会的人担任。
递交时间
递交时间:
业委员会筹备成立之前30天。
递交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申请
申请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已入住户数和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其它小区配套情况。
2、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本小区自**年**月交付住宅区入住的建筑面积已达百分之五十,符合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条件,特向贵街道提出组织召开**(项目名称)首次业主大会的的申请。
同时提供的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
组成:街道办事处(城管办)、社区居委会、所在片区片警
主要职责:
1、对业主大会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2、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有权对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表决办法、表决事项等事宜提出监督意见。
3、对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
4、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筹备组成立
1、张贴成立筹备组致全体业主的函(拍照存档)
2、业主自荐加入
3、服务中心沟通优良客户填写自荐表
4、自荐人员应提供产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明)
5、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拍照存档)
6、召开筹备组会议(签到、拍照存档)审议文件(注:文件应事先经街道评审通过)
筹备组的工作:
1、确定业主投票权和投票权总数
2、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办法
3、起草管理规约草案
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5、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6、起草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草案)
7、起草筹备组工作报告
推选委员候选人
推选流程:
张贴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含候选人)
公示小区专有部分面积的表决权数及大会参加人数
发放推荐候选人回执(异地业主挂号信的形式)
统计候选人回执,并由筹备组确认
张贴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产生方式:
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超过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注意分批发放回执)
开发建设单位推荐。
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1、在已产生的委员候选人中产生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委员人数。
2、同时还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40%,实行差额选举、只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
委员人数
由5-13人的单数组成,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有足够的时间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并热心公益事业;
5、具有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6、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7、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业主。
有以下情况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
4、已不是业主(即已未持有本小区的物业产权);
5、其他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投票权数确定中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投票权数确定中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在本区域中涉及到的车位,其业主投票表决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若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则不予计算投票表决权数。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决议效力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应当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且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文件的拟定
关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事宜致业主的函
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乔备组成员名单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办法
推荐候选人回执(含委托书)
业主大会表决事项
管理规约(草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草案)
筹备组工作报告
物业服务工作报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
1、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及候补委员
2、表决通过管理规约
3、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
4、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表决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6、表决通过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续工作
1、召集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
2、审议并签署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3、由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房屋公共维修金使用计划
5、申请专用章并制订用章规定
6、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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