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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养老保险企业年金PPT,主要是介绍了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三、现状、影响因素、问题与对策(重点)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2015年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欢迎点击下载养老保险企业年金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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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三、现状、影响因素、问题与对策(重点)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了解)
(一)必要性:
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学合并)
农村人口流动(空巢);土地被征用等四大挑战
(二)意义:
促进社会公平;
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增加农民收入;
启动农民消费需要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了解)
(一) 概念:四个要素
(二) 基本特征
1、 社会福利性
2、 参加人员的普遍性
3、 基金筹集来源的多元性
4、 交费标准、投保方式、领取时间等方面的灵活性
5、 养老金权益的专一性
6、 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非强制性)
三、现状、影响因素、问题与对策(掌握)
(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1、发展历程:探索阶段(1986-1990年);试点阶段(1991-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年-2008);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008年8月18日
2、现状:苏南模式(村集体)、山东模式(传统)、广东模式(土地+年龄)
草根型:
宗族型养老
华侨型养老
先富型养老
喜事型
互助自助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
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确保同一地区参保农民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相同的,这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
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给予适当鼓励。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反映了个人收入、地区发展、集体组织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坚持农民自愿。
待遇:
地方政府每月补贴30元
政府发基础养老金:每月每人55元
个人账户除以139
年收入的25%,08年4761元,可领1190元
博弈生存: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空城计
(二)影响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理性选择的理论框架
1、农民自身:
(1)因素: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以及自己的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参保类型:理智型、从众型、谨慎型、家人影响型、放弃型。
2、村集体:村集体基层组织基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村领导政绩
3、当地政府:自身政权的稳定、政府政绩的体现、政府威望的保持、有限理性以及既得利益的维护等因素
4、国家的决策:剩余模式
(三) 问题
1、性质问题
2、国家责任问题
3、目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4、保障覆盖面过于狭窄
5、无法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7、缺乏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8、没有充分实现公平原则
9、干部、群众思想观念的落后
(四) 对策
1、可行性分析:
2、国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
3、转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标准,加大行政力度(问责制)
4、 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农业银行
5、 加强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6、 协调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继续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7、分地区、分对象、分层次逐步推进
8、积极探索新的保障方式:如教育储蓄型、实物换保障
补充:孝文化,养老的道德保障(最高层次)
洪战辉(男、女版)
晕倒16次;带妹;
公司;挂职;出书
喊醒植物妈妈
惠安儿媳
晋江紫帽儿媳
河南女版“洪战辉”带精神病母亲上学
面对生活的磨难,她依然笑容灿烂
http://space.tv.cctv.com/act/video.jsp?videoId=VIDE1224245390763886
哄母亲乖乖吃饭是小明伟的拿手好戏
清华大学生放弃工作在家唤醒植物人母亲
一位被医院宣布失去治疗价值的植物人母亲,在儿子声声呼唤下,3个月后奇迹苏醒。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是,儿子是08年清华美术学院毕业生,生父早年去世,为救母亲,他放弃在北京工作,借款10多万。
案例1:缓刑考验期内能否办理退休?
某单位一职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单位已经给予了行政处罚。今年年底其符合退休条件时,能办理退休吗?单位想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可以吗?
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缓刑,也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从以人为本的观念来看,该职工还有几个月就要退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使其一些利益受损。建议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当然决定权在单位。
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1)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l】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法律的反向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的,即没有被收监执刑的,应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续上:
(2)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并没有被剥夺继续生活的基本权利。职工如果服刑,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暂缓办理退休手续,不会损害其基本权利;而且服刑人员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行动自由。没有服刑的,如果不允许其办理退休,使其享受养老金,则其基本生存权利就会受到影响;而且被执行缓刑的职工,有一定的行为自由,不妨碍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从理论上讲,也应该允许其办理退休手续。
案例2: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 ,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
退休职工“失踪”的情况本不常见,像本案例中,因“失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议实属罕见。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退休职工“失踪”以后,其退休金究竟该不该发。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刘老汉“失踪”以后,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
案例3:职工死亡后的个人账户怎样结清 ?
一下岗职工,企业破产后,仍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3年4月份病故,家属要求按照本人和单位缴纳的总和退还。单位的意见是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单位所缴纳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退还本人,其余并入统筹基金。家属不同意,为此僵持不下。
【评析】
一、从政策来讲,劳办发[1997]116号文第27项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的个人缴付部分全部本息。”这里面的意思是: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不得退还给死者亲属。
二、从情理上讲,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计入额最高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包括单位应缴纳的一定比例。既然它为单位代缴了费用,缴费应按11%计入帐户,其余列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统筹所用,个人不应要求退还。所以,这笔帐要仔细算,才能合法又合理。
假设:(1)下岗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 个人为5%;企业缴费比例的20% 中,6%计入个人账户,14% 记入养老保险基金。应退的是个人缴费5%的年息和。(2)下岗后个人愿意为企业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应该是11%,应退还的是11% 的年息和。上述(1)(2)本息和分别计算后相加,既是应该退还给亡者家属的金额。
思考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4、试运用理论选择理论分析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的因素。
5、你对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如何认识?如何发展好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空账”是如何形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做实?
小结:养老保障的政策逻辑
公共财政控制,政府推动
先城市后农村:会哭的孩子有奶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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