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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行政执 法情况介绍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种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近阶段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行政执法情况介绍 2012-7-13 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在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大的环境下,特别是央视火灾事故发生后,围绕事故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引起了社会各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监管部门等的极大反响,市监督总站受市住建委的委托履行安全质量的具体监管工作,目前,正按照委领导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与变革。(一)监管观念的调整一是明确工程责任主体,也就是工程是谁负责的问题。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负责,总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大家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而且这种责任是终身负责,我想就不必要更多的去强调其它问题,应该要以我为主,明确责任主体进而搞好工程质量,欢迎点击下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行政执 法情况介绍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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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及安全行政执法情况介绍 2012-7-13 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在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大的环境下,特别是央视火灾事故发生后,围绕事故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引起了社会各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监管部门等的极大反响,市监督总站受市住建委的委托履行安全质量的具体监管工作,目前,正按照委领导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与变革。(一)监管观念的调整一是明确工程责任主体,也就是工程是谁负责的问题。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负责,总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大家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而且这种责任是终身负责,我想就不必要更多的去强调其它问题,应该要以我为主,明确责任主体进而搞好工程质量。(一)监管观念的调整二是依法履行监管,也就是我们监督人员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是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我们对所监督的工程部位查到、看到、指导到位、处罚到位,即可说明我们履职履责到位,切实转变过去那种事无巨细的工作方式。(一)监管观念的调整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也就是想探讨一下企业以后怎么做的问题。当前,各级把加大执法力度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现场最末端一线的执法工作,反应各参建主体的内部管理和机制等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招投标龙头作用,在源头上对企业准入市场进行筛选,从而达到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的建立的目的,因此,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该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自己的工作。(二)监管方式的转变 从强调监督服务为主,向执法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从查工地追求检查工地的数量、发现问题的多少,向追求发现关键问题,监督问题彻底解决的转变(开环监管到闭环监管);从对发现的问题不疼不痒的说说,向依法依规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转变;从着力抓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向对过程验收监督的转变;从一般性的监督检查,向对重要材料、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监督检查的转变;从以一室为主的承包式监管,向承包式监管与流动式监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转变。(三)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人情关,化解执法难,将行政执法向纵深推进 摸索把日常监督服务和综合执法相结合,在原有的监督方式上,加入网格化管理的手段。即通过对重点问题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检测、方案论证审查)或职能室(设备室、管理室)介入进行专项检查或事故调查,引进外人突破人情关,从而充分发挥轨道部的主导作用。利用这样的制度迫使施工企业把按照某几个人的要求施工转变成按照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避免挨罚。二、工程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种类 (一)立案处罚;(二)简易处罚;(三)通报批评;(四)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含停工)(五)企业动态记分;(六)评估考核排名,差别化监管,季度约谈。三、工程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一)立案处罚标准凡立案处罚的,同时全市通报批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企业动态记分。 1、质量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合同价款的2%-4%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偷工减料:减少施工工序引起的;不按设计图纸的明确的参数施工的,如间距、长度、数量等。 1、质量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设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合同价款的2%-4%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质量合格证)、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经检测不合格的。 1、质量 (3)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合同价款的2%-4%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4)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合同价款的2%-4%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 1、质量 (5)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检验:根据GB50300-2001术语解释,“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进场验收:根据GB50300-2001术语解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按上述解释,出现未进行进场报验的或先用后验行为的(不论材料本身是否合格,如材料不合格则按使用不合格材料处理),按此条处理。 1、质量 (6)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按相关标准要求应复试的项目。 1、质量 (7)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对单位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及原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解释:①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如渗漏不处理的、有混凝土缺陷不处理进行装修施工的、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不整改的等,均按此条处理。②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不返修的,按此条处理。关于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时间确定,按建设单位要求的合理期限。 1、质量 (8)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进行施工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合同价款的2%-4%罚款。车辆段、停车场工程部分地面建筑等施工有可能发生此问题。 1、质量 (9)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或施工单位委托在送检试样上弄虚作假的;或施工单位委托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或施工单位委托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1-万3万元罚款。部分检测机构超范围检测、被取消检测资质的单位仍接受检测任务。 1、质量 (10)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给予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如高架区间桥梁支座,盾构偏线)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质量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质量 (1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50万-100万元罚款,(12)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按轻重程度分别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1-3万元和3万元罚款。 1、质量 (1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处5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质量 (15)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按轻重程度分别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1-3万元和3万元罚款。 2、安全 1、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未经注册的建造师从事相应工作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1万-3万元的罚款。执行经理代替项目经理签字、从事项目经理工作的,按此条处理。 2、安全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单位处5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如果未编制方案、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虚假证明,发生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 3、出租单位、自构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或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处5000元-1万元罚款。 2、安全 4、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或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区县建委的(主要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或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5000元-3万元罚款。 2、安全 5、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现鼓掌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或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主要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5000元-3万元罚款。 2、安全 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或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群塔碰撞安全措施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处5000元-3万元罚款。 2、安全 7、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或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处5000元-3万元罚款。 2、安全 8、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出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分包单位存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9、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分包单位存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10万-10万元的罚款。 2、安全 10、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1000元-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3万元罚款。 11、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1000元-5000元罚款。(二)简易处罚标准指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处罚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企业动态记分。 1、质量(1)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况较轻的,处50元罚款。(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况较轻的,处50元罚款。 1、质量(3)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情况较轻的,处50元罚款。(4)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情况较轻的,处50元罚款。 2、安全(1)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况较轻的,处1000元罚款。 (三)通报批评凡立案处罚的,均市住建委行文全市通报批评。(四)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均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企业及个人动态记分立案处罚、简易处罚涉及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均需动态记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除极个别的因监管平台缺少相关项外,对涉及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均进行动态记分。年度累计记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后,相关行政措施有:约谈、强制学习、建议撤换企业负责人、启动企业资质核查,限制招投标等。 (六)评估考核排名,差别化监管,季度约谈。评估每季度2次(周末或晚上查1次),季度排名,评最差几家施工和监理单位,全市通报会通报(今天下午的会);差别化监管,一季度4次;要求从三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约谈一家单位。四、近阶段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大的环境下,由央视一把大火引燃拉开了安全质量行业监管改革、调整的,现在正经历着从监管观念、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等一系列的变革。(一)进场材料报验方面的问题 1、物资资料收集整理不及时,资料对应性较差; 2、物资报验时间早于复试报告时间: 我们通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施工单位都能自觉的对进场物资进行进场检验、复试工作。但由于大部分地铁工程工期紧张,个别物资进场复试存在一定周期,施工单位往往在复试结果未出来前,便将物资使用在工程上,这种行为无论对参建单位还是工程实体质量本身,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性,一旦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其造成的工期损失要远远超过复试周期损失的工期。(不是现场取样的) 例:2010年4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位于xx线土建施工02合同段xx站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未对现场已使用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进行扭矩系数复验。(施工单位因工期紧张,未及时进行复试)施工单位违反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4.2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500元。 3、多数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未填写附件中编号一栏内容。在物资进场报验表的附件中,一般包含“出厂合格证”、“厂家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而这些资料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编号,这些标号对于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未及时填写编号,如果质量问题,则无法追查。 4、个别复试报告代表数量与物资报验数量不对应:通过检查,这类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试验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我们希望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在物资进场检验到报验整个过程,能够提高责任心,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各个环节的控制,把地铁工程质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还有砼试块不好好做的) 5、产品合格证填写不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收集的产品合格证填写不规范,不能如实的反映进场物资情况。合格证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产品名称、供货数量、出厂日期(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如没有要求可不填写)、(主要性能指标、物理指标或化学指标)执行标准、生产批号、备案编号(需要备案的材料,应填备案编号,在北京市建委网上查)、生产厂家、厂址。合格证上产品标记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等等,合格证必须加盖生产厂家质检章(或单位公章),合格证字迹要清晰、表面整洁。 六、钢筋原材质量证明文件问题:通过检查发现,钢筋原材质量证明文件存在的问题较多,如钢筋原材质量证明文件未填写进场时间、数量,或无收货单位名称;缺原件存放单位红章,未标注原件存放处及复印人;钢筋标识牌复印不清楚,钢筋标识牌与质量证明文件名称、型号或炉批号不对应;个别钢筋物资报验单、复试报告代表数量、质量证明文件的数量,三者均不对应等问题。(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1、未编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编制不具体,无指导性。验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因此施工方案应具有高度的指导性和详细的可操作性,好的验收方案可以使参建各方应按图索骥,有条不紊的完成验收工作。然而,我们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不细致,造成验收过程中人员资质不符合规范要求,验收程序混乱,验收记录收集整理不及时。(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2、普遍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滞后的现象,个别单位未能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的抽样检测结果。(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3、个别混凝土分项工程有裂缝、烂根、漏浆、夹渣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缺陷处理方案不够具体、细致,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的检查缺乏有效的监控,对修复结果缺乏有效的检验手段。(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4、技术资料编制水平有待提高,缺乏总体策划,没有总目录,编目不及时,内容不详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数据与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存在“两层皮”现象。(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5、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数量不满足地方规程要求。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过程中,绝大部分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对(悬挑)板、梁进行检验,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DBJ01-82-20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中要求的试验数量要高于国标要求,部分施工单位忽视了这方面的要求,造成抽样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二)过程验收方面的问题 6、急需进入下一道工序的问题;部分整改后不知道效果,或没有整改条件的;监理签不签字。(三)起重机械方面的问题 通过近一段时间对起重机械的检查,总体感到各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还是比较重视,各主要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总体处于受控状态。但重实体轻行为、重技能轻资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产权单位备案手续不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出租单位或自购单位(统称为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或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但在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单位未按该规定执行。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完整。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检查中发现在两份档案中主要缺少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资料。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是个别单位报验手续不全。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先施工后报验、边施工边报验或无方案施工的现象,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在2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审和办理使用登记,但有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这些规定均没有很好的达到落实。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是流动式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在第一季度轨道交通质量安全通报会上,已经通报的两起关于流动式起重机械的问题,但在我们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单位仍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使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大多数是不合格的,伪造现象比较严重。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管理混乱。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在我们所监督的三条线上,问题相对来说还比较严重,各类证书五花八门,有的是各类培训机构颁发的、有的是各行业协会颁发的、有的是伪造的,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进行审核,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履行审查职责。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是少数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设施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龙门吊轨道顶端止档器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没有设置止档器,有的单位龙门吊轨道经长时间使用地基呈现下降现象,有的单位龙门吊限重器位没有安装,有的单位物料提升安装未于结构主体进行钢性连接。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是租赁合同不规范。出租、使用单位未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个别出租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检查中发现有的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等现象。 2、有关明确的问题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行为上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做好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归纳为“一二三四”。即 2、有关明确的问题 一次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二份档案及二份预案:两份档案是指技术档案(产权单位建立)和拆装档案(拆装单位建立),具体内容包容如下: 2、有关明确的问题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的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2、有关明确的问题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安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份预案是指拆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使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张表:一是报验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二是报审表:拆装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三是使用表: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有关明确的问题 四类人员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五、建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要相应的调整管理思路,避免行政处罚,最稳妥的措施就是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消除侥幸心理,消灭违法违规行为,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杜绝可能受到立案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减少一般性安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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