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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刑事技术鉴定规则PPT,主要介绍了刑事鉴定的哲学基础、物质交换和信息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种类认定原理等内容。第三章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基本原理 一、刑事鉴定的哲学基础二、物质交换和信息转移原理三、同一认定原理四、种类认定原理一、刑事鉴定的哲学基础(一)刑事鉴定客体的性质 1 刑事鉴定的客体就是鉴定人从事技术鉴定所指向的对象,它是留下特征反映体的人或物,但客体不包含特征反映体,它包括:(1)受审查客体(已知)(2)被寻找客体(未知)(3)刑事鉴定的客体与鉴定对象不同:鉴定对象是从事鉴定的依据, 它或者本身就是客体(一般是受审查客体) 它或者是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 2 成为刑事鉴定对象的三个条件(1) 鉴定对象与刑事诉讼存在关联性或可能相关 一些技术鉴定,其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性,如确定现场的手印是否被害人、作案人所留。(2) 鉴定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性,即鉴定客体与特征反映体的收集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3 ) 鉴定对象所承载的案件信息能够为现代成熟的科学技术所解答。3 刑事鉴定客体的三个哲学属性,欢迎点击下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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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基本原理 一、刑事鉴定的哲学基础二、物质交换和信息转移原理三、同一认定原理四、种类认定原理一、刑事鉴定的哲学基础(一)刑事鉴定客体的性质 1 刑事鉴定的客体就是鉴定人从事技术鉴定所指向的对象,它是留下特征反映体的人或物,但客体不包含特征反映体,它包括:(1)受审查客体(已知)(2)被寻找客体(未知)(3)刑事鉴定的客体与鉴定对象不同:鉴定对象是从事鉴定的依据, 它或者本身就是客体(一般是受审查客体) 它或者是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 2 成为刑事鉴定对象的三个条件(1) 鉴定对象与刑事诉讼存在关联性或可能相关 一些技术鉴定,其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性,如确定现场的手印是否被害人、作案人所留。(2) 鉴定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性,即鉴定客体与特征反映体的收集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3 ) 鉴定对象所承载的案件信息能够为现代成熟的科学技术所解答。 3 刑事鉴定客体的三个哲学属性(1)鉴定客体具有特殊性 特殊性是事物生成时形成的(自然无生命之物) 特殊性是在加工、生产中形成的(人造之物) 特殊性是在遗传变异中形成的(生命之物) 特殊性是在使用中形成的 客体的特殊性越强越易识别,越弱越难识别 (2)鉴定客体的稳定性 稳定是相对的,事物始终在变化 不同事物稳定性不同 稳定性是我们识别的基础 客体的稳定性越高,可鉴定性越强;反之亦然 (3) 鉴定客体的反映性 (4) 需要警惕的几个问题 这些规律仅仅是一种信仰、无法证实 需具体考虑客体本身的情况(特殊性与稳定性) 需研究客体在其它物质上的反映能力 反思人类自身的认识水平与误区 4 刑事鉴定客体的特征分类刑事鉴定的客体特征指客体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特点: (1) 根据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分为: 外表形态特征 物质成分、结构特征 动作习惯特征 (2) 根据特征具有的价值: 种类特征——对应于种类认定 个体特征——对应于同一认定(二)刑事鉴定的认识模式 1 逻辑认识模式(1)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问题; 不完全归纳问题(休谟问题、罗索火鸡问题)(2)演绎推理 演绎的前提始终是归纳所得靠 ,因而演绎并不必然可 2 非逻辑认识模式(1)经验判断——实用理性(2)自由直观——顿悟、灵感 随着不假思索下意识即可操作的事情的增加,人类文明提高了很大一步。 ——怀特海 二、物质交换/转移和信息交换/转移原理(一)物质转移原理 1 概念 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 )博士在20世纪初叶所著《犯罪侦查学教程》首先提出物质交换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或物质转移原理(Transfer Theory ) : 无论何时,只要两个物体接触,在接触面就会产生物质的转移或交换现象。 物质的转移:一般是因外力作用承痕体在造痕体上留下痕迹(具有单方性) 物质的交换:相互接触的物体在碰撞、挤压、摩擦的作用下,使各自接触面的物质脱离,并分别转移到对方(具有相互性) 物质转移必然伴随物质交换,但物质之间发生交换并不必然产生转移 洛卡德证明自己的案例: 在一起伪造金属货币的案件中,洛卡德用自己制造的吸尘器对嫌疑人的衣服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衣服上发现的尘土里含有锡、锑、铅(全世界伪造货币者最常用的金属)的混合物金属颗粒,通过化学分析证明,金属颗粒与货币在成分上相同。当洛卡德指出,嫌疑犯衣服上的这三种金属的比例同怀疑是他制造的假币中所含金属的比例完全一样时,面对这样的证据,嫌疑人承认了所犯的罪行。 2 物质交换/转移原理的发展物质转移原理最初仅仅适用于灰土、毛发等微量物证,后来经过学者们的拓展,逐渐扩展到(1)宏观物证领域:即物质转移原理表明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转移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 。(2)立体物证领域 3 物证转移或交换的种类(1)根据转移或交换的形式: A 痕迹性物质的交换和转移 B 实体性物质转移和交换 a有形物体的交换和转移 b无形物体的交换和转移(2)根据转移或交换的范围:宏观交换或转移:犯罪现场与作案人之间的物质交换或转移微观交换或转移:具体微观物质的交换或转移 4 影响物质交换或转移的因素 ①分离力及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这两个因素影响在转移中可以获得碎片的数量和大小。 ②转移力及物质转移的难易程度。它们决定一个子碎片粘附在他的“母体”或转移到目标物上的可能性的大小。 ③转移的碎片的数量。 ④碎片的附着能力。 ⑤二次转移,指的是碎片从其来源A转移到目标物B,又从B转移到C.当在C上发现了来源A的碎片时,就可能导致推出A与C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错误结论。 ⑥无关转移,指的是碎片转移、或被发现在与犯罪事件不相关转移的可能性。他们认为,后两个影响因素使人们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总是发生在由源物体到目标物的物质转移之中,同时在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可能和犯罪有关,也可能无关。 5 物质交换或转移原理面临的挑战(1)它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相互接触发生碰触、挤压、摩擦的物质,从而它解决的是物质性信息。(2)它无法适用于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意识性信息 。意识性信息也是人与人、物质之间发生的信息交换或转移,包含三种: a 犯罪心理痕迹(犯罪现场体现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b 犯罪记忆痕迹(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件经过的记忆) c 犯罪印象痕迹(被害人、证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3)它无法适应于一些新兴的技术。 6 物质交换/转移原理的意义(1)凸显刑事案件现场的重要性,意味着一旦案件进入僵局,必须重视重堪现场。(2)物质转移或交换意味着任何物质都可能是潜在的物证(3)犯罪必然留下痕迹洛卡德博士指出: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犯罪必留痕,无痕现场是不存在的(4)为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提供理论基础物质经过交换和转移,但物质成分和结构等特征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其原所在客体的本质。因而,为刑事技术的检验认定不同时间、地点出现过的客体是否同一类客体或同一客体。(二)信息交换/转移原理 1 信息的定义(1)1948年,美国贝尔公司研究生的仙农发表了《通讯的数学理论》,奠定了信息论的基础。(2)信息一般认为是事物的运动状态和存在方式的反映,以及关于这种状态和方式的秉性知识。(3)更简洁的理解:“信息是指客观存在的消息、情况、情报等。” 2 信息的特征 (1)普遍性:只要有事物的地方,就必然存在信息。 (2)客观性:信息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3)动态性:事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也必然的随之运动发展,其内容,形式,容量都会随时间而改变。 (4)时效性:由于信息的动态性,那么一个固定的信息的使用价值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衰减。 (5)可识别性:人类可以通过感觉器官和科学仪器等方式来获取、整理、认知信息。 (6)可传递性:信息是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在人-人,人-物,物-物等之间传递。 (7)可共享性: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并不是“此消彼长”,同一信息可以在同一时间被多个主体共有,而且还能够无限的复制、传递。 3 信息系统的结构(1)信源:发出信息的物或人(2)信宿:接受信息的人或物(3)信道:信源和信宿之间传递信息的通道(4)注意: a 在信息论中,如果一个信源跟多个信宿通信,这样的信道就叫做“广播信道”(BC, Broadcast Channel),反过来,如果多个信源跟一个信宿通信,就叫做“多址信道”(MAC, Multiple Access) b 信源与信宿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c 信道的理解根据不同学科而不同 4 刑事技术中的信息转移原理(1) 信息转移(犯罪阶段)Ⅰ A 物质性信息转移作案人(a信源;b一种潜在信息)——犯罪行为(信道)——犯罪现场或关联现场(信宿) B 意识性信息转移 a 作案人(信源)——犯罪行为(信道)——作案人、被害人或证人(信宿)(2)信息转移(意识性,侦查阶段)Ⅱ A 犯罪现场(信源)-侦查行为(信道)—侦技人员(信宿) B人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信源)-言词陈述行为(信道)-言词证据的固化(信宿:书面证据)或侦技人员()信宿) (3)信息转移 Ⅲ (法庭审判阶段、意识性信息) A 侦技人员(出庭作证)——言词陈述——法官(信宿) B 侦技人员形成的物证——阅读——法官 C 人证书面证言——阅读——法官 D 人证(出庭)——口头陈述——法官 三、同一认定理论(一)“同一”的理解 1 “同”的理解 (1)“同”是一种比较、对照的程序 (2)“同”是对两个或多个相同性质的东西的比较 2 “一”的理解(1)“一”即物质或事物就性质而言,在一定时间的范围内,是它/他本身,没有发生根本性质的转变(2)“一”又在其存在的时间范围内发生量的变化,但没有突破“度”的界限(3)“一”必须存在空间或必须在空间表现出来,无空间的物不是同一物 3 “同一”的理解(1)“同一”就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自身相等同(2)“同一”是事物在一维时间中有条件的相对一致:包含差异、不同(3)事物“同一”就是不断运动中的自身一致(4)“同一”不同于“相似”,相似是两个客体之间的部分特征相同;而“同一”则是客体全部的本质特征与自身等同(5)刑事鉴定中的“同一”不同于马恩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后者是认识与事物本身的符合、一致 (6)判断客体是否同自身等同需注意的问题 A 需要借助反映客体特性的两个或多个特征反映体,即通过人认识的中介,客体本身不能认定自身同一 B 特征反映体存在两种 a 意识性特征反映体(意识痕迹) 意识性特征反映体需要人在大脑中对前后若干次的意识痕迹在思维中比较 b 物质性特征反映体(物质痕迹) 物质性特征反映体需要人对若干次物质痕迹进行比较(当然也需要借助人的意识) C 认定客体是否同一,一般是相同类型的特征反映体 D 特征反映体的来源可能是已知的(受审查客体留下的),也可能是未知的(被寻找客体留下的) (二)同一认定 1 概念通过对已知或未知客体的两个或多个特征反映体的异同,进行比较、鉴别,从而推断它们是否来自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即判断不同时间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客体。(1)同一认定是对若干客体特征反映体的比较(2)特征反映体一般表现为痕迹(也有物质的结构、组成)(3)若只有一个特征反映体,必须再制造一个特征反映体,不能进行特征反映体与客体本身的比较,也无法比较(4)特征反映体只能是对客体某一或某些本质特性的反映 2 同一认定的逻辑模式 比较:若客体Ⅱ已知,同一认定后,确定客体Ⅰ与客体Ⅱ为不同时间出现的同一客体,且明确客体。若客体Ⅱ未知,同一认定后,确定客体Ⅰ与客体Ⅱ为不同时间出现的同一客体,在则可以串并案件,认为两次特征反映体都来自同一客体 3 与同一认定相关的几个概念 1 客体 狭义的客体:与案件有关的、需要认识的人或物; 广义客体:还包含客体的特征反映体 2 特征反映体指客体在时空中运动形成的反映狭义客体某一或某些特性的物质(主要是痕迹或生物物质) 3 被寻找客体(可能已知或未知) 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认识所要确定的对象 4 受审查客体(必须为已知)指在诉讼中被怀疑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 5 检材鉴定领域的习惯性称谓,是诉讼中获取的(尤其是犯罪现场)与案件相关的物质,它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确定,大多是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 6 样本与诉讼有关的被审查客体处提取的特征反映体 7 样品种类鉴定中,为确定客体物种类属性的标准物,具有参照意义 8 供认定客体——检查和样本 9 被认定客体——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 三、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 1 同一认定的经典形式——AA’BB’ (1)经典同一认定的特点(适用鉴定领域—小同一认定) a 认识主体直接比较的是特征反映体 b 认定的目的是确定A与A’是否同一 c A一般是缺席 d A’是已知 e A与A’可能是若干个 (2)中同一认定 A 包括物质型同一认定 B 扩充:意识性痕迹的同一认定 a 同一认定主体:证人、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 b 具体的认知方式是辨认 c 通过感知方式的不同,有如下同一认定的方式:视角痕迹的同一认定触角痕迹的同一认定听觉痕迹的同一认定味觉痕迹的同一认定嗅觉痕迹的同一认定 d 根据辨认的对象:人(活体与尸体)、物、场所 E 根据辨认的方式:有公开辨认、秘密辨认; 直接辨认与间接辨认 (3)大同一认定 A 包含前面两类同一认定 B 同时还包括:侦查人员对作案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同一人的同一认定。其特征为: a 被寻找客体:作案人; b 受审查客体:犯罪嫌疑人; c 方法:综合利用犯罪现场与相关人员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与通过各种侦查措施获得的各种证据、线索,进行综合认定。认知结果就是破案 d 认知主体是侦查人员 2 并案型同一认定AA’BB’CC’…… 并案型同一认定的特点(1)同一认定比较的是两个或多个特征反映体(2)没有出现一个受审查客体(3)一般也没有出现被寻找客体(4)只能认定在多个时空留下的特征反映体是否来自同一客体,但无法确定其来源(5)除了物质技术类的同一认定,还包含中、大型同一认定。(6)尤其需要理解侦查人员对多起案件现场反映出的作案手法(作案目标、时间、地点、工具、心理痕迹)进行并案的同一认定 3 断离体的同一认定AA’B 断离体同一认定的特征:(1)同一客体被分离成若干部分(2)特征反映体A’与被寻找客体A原属同一客体(3)A与A’相互反映(4)此种同一认定要综合运用多种特征 物质成分特征与外在形态特征 固有特征与附加特征 断离前形成的特征与断离后形成的特征(5)记住:此种认定只能适用于小同一认定领域 案例 一个宁静的夜晚,犯罪分子制造了一起入室强奸案。现场勘查发现,死者系一单身女性。作案人半夜钻窗而入,作案后开门离开。入口被东西擦过,但发现一枚指印,发现非死者所留,屋内发现一些脚印,推断为矮腰模压底皮鞋。楼道内找到一团揉成的报纸,分析为擦入口处所用。经调查访问,保安说,当天夜晚碰上一个年轻人,看到他后转身就跑。根据保安提供犯罪人的体貌特征,侦查员锁定了一个重点嫌疑人,提取其指印,但做出否定的结论。后来查明为死者女友所留。侦查中断 后来,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时,发现该作案人的手段、对象、时间与该地区前不久的2起案子十分相似,怀疑为同一人所为。在现场也提取到矮腰模压底皮鞋鞋印,经对比,为同一鞋子所留。在另2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同作案人有正面接触,于是进行辨认,1人否定、1人肯定巧合的是,侦查员在他姐姐家了解情况时发现窗台上包东西的报纸与现场报纸是同一天的,且种类相同。于是拿回去比对,发现两者色泽一致,断离面吻合。 四、同一认定的种类(一)根据同一认定的主体进行分类: 1 鉴定型的同一认定(1)鉴定型的同一认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有些国家还包含法人,但从事鉴定的仍然是自然人),他们几乎都是通过专业训练的人,即鉴定人(2)鉴定型同一认定主要运用于物证技术领域(3)鉴定型同一认定大多需要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知识、仪器进行 2 非鉴定型的同一认定(1)认识主体是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作案人、被害人、证人、侦查员(2)以认知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观察、记忆、分析为基础(3)主要表现形式是辨认,同样能够作为证据 (2)根据同一认定的客体进行分类 A 人身同一认定活体,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被害人:相貌、指纹、足迹、笔迹、DNA等尸体:主要针对被害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终结) 注意:此处增加一类辨认主体:被害人的家属 B 物体的同一认定 整体物的同一认定(液体、固体与气体) 断离体的同一认定 C 场所的同一认定 同一案件主现场与关联现场的辨认 多个案件的多个犯罪现场的并案 (3)根据同一认定的依据进行分类 A 根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形象特征是客体的外表结构、形状、图像、花纹、颜色等特征但是,对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认定,必须以该形象特征的特征反映体进行,而不能直接进行客体的同一认定 B 根据客体的运动习惯特征(心理、生理与技能)进行的同一认定 C 依据客体的物质成分特征(如DNA、气味)进行的同一认定各种客体的物质成分、组合结构、排列方式不同 D 根据客体的时空位置进行同一认定 (4)根据同一认定结论的不同表现方式 A 具体种类肯定型同一认定否定型同一认定倾向于肯定的同一认定倾向于否定的同一认定不能认定 B 产生倾向性同一认定结论的原因客体本身的性质不稳定(如老年人、文化低的人的笔迹)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对客体性质反映不充分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受到时间或其它各种因素的干扰客体特征反映体的提取、保存受到污染或影响检材在以前的鉴定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被损耗当今的检验技术、仪器设备存在缺陷同一认定的主体(鉴定人水平不高、证人感知能力不足)本身认识能力不高认知主体为推卸责任其它非正当因素的影响(如贿赂鉴定人、犯罪嫌疑人威胁证人)五、认定同一与同一认定的区别 1 概念:(1)同一认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对先后出现两次或多次的特征反映体的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比较,确定它们是否来自同一客体(2)认定同一:是指同一认定或判断的结果,包含认定不同特征反映体是或不是来自同一客体 2 区别(1)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事物尤其是侦查鉴定中常用的一种认识方法或理论,包含认定概念、方法、步骤、结论(2)而认定同一仅仅是结论的表达六、同一认定的步骤技术型同一认定步骤包含六个方面,即寻找和确定受审查客体、同一认定的准备阶段、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出具鉴定书。其中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与综合评断最为重要,并称为狭义的步骤其它类型的技术鉴定,如种类鉴定、真伪鉴定、时间鉴定,相对更加简略,因此可以比照同一认定的步骤进行 (一)寻找和确定受审查客体 1 首先通过现场勘查,收集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 2 通过特征反映体推断被寻找客体的性质、种类 3 划定被审查客体的范围划定方法:根据被寻找客体的主要特征推断 结合案情、其它证据综合推断 4 最终确定一个或多个受审查客体,并提取其特征反映体 5 注意:受审查客体是可以根据案情与鉴定过程变动的,因此随着认识的深入,必须重新划定受审查客体的范围 (二)同一认定的准备阶段 1 了解有关案情 A 了解案情的作用(1)明确鉴定客体的状况(2)查明是初次鉴定、补充鉴定还是重复鉴定(3)确定送检方是否合法的主体(4)确定本鉴定机构有无鉴定条件 B 了解案情的弊端(1)容易影响鉴定人的中立性(2)导致根据案情出具鉴定结论 2 审查、登记鉴定材料(1)检材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污染;检查的名称与数量与送检清单是否相符(2)确定送检的是受审查客体还是样本 如果是受审查客体,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样本 如果送检是样本,其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质量如何、数量是否充分(3)对送检材料进行预先检验,确定有无鉴定条件、是否修改鉴定要求,补充样本(4)对送检材料进行登记 3 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1)准备相关的仪器设备(2)准备检验所需的样品、试剂(3)确定相关的具体鉴定人员(4)确定是否需要聘请鉴定辅助人 (三)分别检验 1 分别检验是指分别寻找样本与检材的特征 2 检验的顺序:一般是先检材后样本、先物理后化学 3 检验的步骤:先一般或种类特征后细节特征 4 确定特征的方法肉眼观察法、物理测量、照相、显微镜观察、仪器分析;应全面、仔细、系统的分析确定特征;并识别出特征的价值高低、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显性还是隐性 5 固定检材与样本的特征 6 注意;现实中检验时,可以通过在检材与样本中交叉寻找特征 (四)比较检验比较检验检材与样本特征的异同,找出差异点与符合点,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1 原则(1)全面比较原则(系统鉴定法):所有发现和确定的特征都应进行比较(2)系统比较原则:单个特征、部分特征与综合特征都应进行比较(3)客观比较:相同不同特征均应客观比较(4)综合比较原则:特征的质与量均应进行比较(5)实验比较原则:如无法确定特征异同,可通过实验模拟 2 比较顺序(1)先一般特征的比较(2)后细节特征的比较 3 比较的方法(1)特征重叠比较法适用对象:一般适用于形象特征的比较,最好图像比较简单、点线界限明确,如指印、印文、打印与复印文书要求:检查或样本中一方是透明的;如果二者都不透明,则应制成幻灯片或照片,或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重叠比较的类型:原物重叠比较、底片重叠比较、显微镜下重叠比较、投影重叠比较、电脑程序的重叠比较、图谱重叠比较注意:人在进行辨认时,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特征重叠比较,但其机理更复杂 (2)特征拼接比较方法适用对象:静态的形象痕迹、动态的线性痕迹原理:通过观察拼接的图像或线痕能够相互吻合方法:同特征重叠比较的方法类似(3)特征对照比较适用对象:几乎适用于所有的鉴定对象,尤其适用于比较鉴定方法:分别把检材与样本的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提取出来,进行逐个比较目的:分别确定:检材与样本形成方式、种属特征、细节特征是否一致(4)几何作图比较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静态痕迹方法:选择比较显著的细节特征,通过构造几何图形进行比较 (五)综合评断 1 目的:综合评断是狭义同一认定的最后阶段,它是分析比较检验中找出的检材与样本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的异同、数量、质量,确定特征的异同、真伪,差异与符合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从而做出结论 2 评断顺序:先差异点后符合点,如果差异点无法合理解释,则是本质差异,就可以直接否定,而不必进行符合点的评断。先一般特征的异同评断,后细节特征的异同评断 3 对差异点的评断(1)差异的表现——本质差异本质差异形成的原因在;特征反映体并非同一客体形成差异点多:两客体非同类,或差别较大差异点少:两客体同类或相似(2)非本质差异 A 非本质差异形成的原因客体因时间变化而形成的人为或自然差异(如不同年龄阶段形成的笔迹、印章因盖印而导致的变化、打印机因磨损形成的差异)客体不同特征反映体形成的差异(如痕迹学中造痕体、承痕体、介质、作用力与方式的变化)特征反映体本身在时间中人为或自然形成的差异 (3)差异点评断应注意的问题 A 因为同一客体必然发生变化、各个特征反映体存在差异,因此,评断本质差异非常难 B 同一客体自身的差异,以及特征反映体自身或之间的变化,导致不同特征反映体的差异有时非常大,甚至大于不同客体形成的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同一母版雕刻的子印章),因此必须结合案情仔细分析 C 如无法合理确定特征差异点,可以通过实验验证 (4)符合点的评断 Ⅰ本质的符合不同的特征反映体的相同特征是同一客体在不同时空下的反映,表现为两种形式: a 相同特征的数量多且质量高 b 相同特征数量少且质量高,少的原因或者是反映不充分或因客体有较大的变化 Ⅱ 非本质符合 a 不同客体特征的共性符合(一般特征符合):客体是同类 b 不同客体高度相似而导致细节与一般特征的高度相同 c 伪装符合:行为人故意模仿、复制导致的符合 d 变化中的偶合: Ⅲ 出具鉴定结论 1 肯定型的同一认定:相同的特征是本质符合,差异点是非本质差异 2 否定型的同一认定:符合点是非本质的符合,而差异点是本质的差异 3 倾向结论如果差异点是较多,但一些符合点无法有效的解释,则倾向否定如果差符合点是较多,但一些差异点无法有效的解释,则倾向肯定 4 无法给出结论差异点与符合各自量多且质高,但都无法合理解释 四、种类/属认定(一)种类认定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种类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依据客体或客体的特征反映体,确定某一客体的种属类别,或者确定不同客体是否属于同一种类。 2 特征(1)种类认定只须确定客体的种属,即归类(2)种类认定依赖的特征只是客体的一般特征,而非客体的个性特征(3)种类认定的客体范围随选择客体特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4)客体种类认定的范围随特征选择量而可以变化 (二)种类认定的范围 1 根据认知主体的不同(1)鉴定型种类认定——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2)非鉴定型的种类认定——对客体特征了解的人进行 2 根据客体量的多少(1)单个客体的种类认定(2)若干客体的比较型种类认定对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进行的种类认定对众多被寻找客体进行的种类认定(并案)对断离体进行的种类认定 3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进行的种类认定(1)人的种类认定存在活体与尸体的种类认定:根据指纹、足迹、犯罪心理刻画等进行种类认定 目的是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性别、种族、年龄、身高、文化程度、职业与犯罪心理 刻画受害人(尤其是通过尸骨鉴定)的年龄、身高、性别、文化程度 (2)物的种类认定 (二)种类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1 二者都是为侦查、鉴定中的重要理论,但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同一认定是解决客体是否同一,即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或众多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而种类认定是解决某一客体的种属类别,或者若干客体是否同一类别 2 二者都需要比较客体的特征,但对特征的要求不同种类认定若是单一客体,需要比较该客体特征与标准参数的异同 若是不同客体,需比较它们各自的特征而同一认定则必须比较检材与样本 (3)二者在侦查中的价值不同种类认定只能确定客体所属范围,而同一认定能够锁定单一客体(4)二者的联系种类认定是同一认定的前提,一般先进行种类认定,再进行同一认定,若种类否,则无须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是特殊的种类认定,或者说是只有一个客体的种类认定(5)否定型种类认定的价值较高 否定型种类认定与同一认定的价值一致 (三)种类认定的价值 1 种类认定可以确定或缩小侦查、鉴定范围 2 种类认定可以审查犯罪嫌疑人 3 种类认定可以查明案件事实 4 某些种类认定的肯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如毒品鉴定) 第四章 司法鉴定制度 一、司法鉴定概论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三、司法鉴定程序程度四、司法鉴定证据制度一、司法鉴定概论(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1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简称鉴定,是指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鉴定人,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科学认定或判断。 2 特征(1)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遵守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遵守人大、公安部、司法部、两院的相关解释社会性鉴定机构还应遵循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与专门法规 (2) 司法鉴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3) 解决鉴定中出现的专门问题 A 专门问题必须是超常识问题,即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与诉讼当事人无法利用常规方法认识的问题,它一般通过鉴定对象体现出来 B 专门问题一般是事实问题 A 法律问题是法律人(尤其是法官)解决 b 普通事实问题无须鉴定人解决 c 法律人不能把无须鉴定人解决的普通问题提交鉴定 d 需要鉴定的事项一般由法官最终决定大陆法系一般由法律规定需要鉴定的事项英美法系法官与当事人都可以决定需要鉴定的事项 我国当前确定鉴定对象的现状各国法律公认的鉴定对象,我国全部予以承认。如传统学科领域内的绝大多数鉴定对象;新兴学科或其他领域内研究的鉴定对象,根据外国确认的现状和我国的实际鉴定水平,确实能够鉴定的对象,予以确认。如声纹、DNA、汗孔等;中外法律存在争议,或者鉴定方法和科学体系尚不完备的鉴定对象,我国暂不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待时机成熟以后再行确认。如警犬鉴定、测谎鉴定、步法鉴定等。鉴定实践中,最终作为证据提交的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定鉴定对象。但为了破案,充分发挥刑事技术的作用,为侦破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依据,即使法律未确认的鉴定对象,也应该进行鉴定,但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几组概念 1 司法鉴定与物证技术鉴定(1)区别:司法鉴定是根据鉴定运用领域进行界定; 物证技术鉴定是根据鉴定的对象进行界定,因而物证鉴定可以超越司法领域,如仲裁鉴定、行政鉴定(2)联系物证技术鉴定如果运用于司法领域,则为司法鉴定的某一分支;两种鉴定都是利用专门知识发现特殊性的案件事实二者的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 2 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1)刑事技术鉴定仅仅是司法鉴定的一个分支(2)刑事技术鉴定一般是通过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进行,存在疑问可以聘请社会鉴定机构(3)司法鉴定中的民事鉴定则只能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4)司法鉴定中的社会鉴定机构相比刑事侦查机机关的鉴定机构而言,更具有中立性与市场性;刑事鉴定机构一般是为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服务的 3 司法鉴定与诉前鉴定(1)诉前鉴定是指在起诉前由鉴定人进行的鉴定,一般在民事领域由当事人聘请鉴定人,刑事领域由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进行(2)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诉前鉴定一般不能用作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中,只要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作为鉴定刑事诉讼中的诉前鉴定结论经审查后也可以转为诉讼证据(3)但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两种的取证程序不同提供鉴定资料的可靠性不同鉴定文书的形式有别:鉴定书与鉴定意见书 4 司法鉴定与检验(1)检验的三个含义检验作为科学鉴定的方法与程序来运用,具有具体的操作性,如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作为鉴定的一类称呼:如毒品检验、法医检验,其含义与就鉴定一致作为一般科学认识活动的一种称谓,如产品质量检验,其含义比鉴定广(2)二者的联系与区别都是作为科学认识的方法,为发现客观事实范围有所不同,而且究竟用检验与鉴定,都是约定俗成的 5 司法鉴定与鉴别 (1)鉴别的概念鉴别是指将司法鉴定的专门知识或其它技术知识,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一定是鉴定人),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运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或重点嫌疑人与嫌疑物的一种科学技术判断活动。(2)鉴别的特征鉴别的主体是侦查员,一般是技术性的侦查员目的是发现嫌疑物或人是否与案件相关鉴别是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其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别手段灵活、方法多样、受法律规范较少鉴别是技术性侦查的一种手段 (3)鉴别与鉴定的异同 A 联系:使用的专门知识技术相同,且从事主体都具有专门知识;二者与案件有关都必须回避 B 区别主体不同:鉴别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而鉴定的主体是专职鉴定人,且可以是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遵循的法律规范不同目的不同:鉴定是为收集证据;鉴别是发现证据或线索 6 鉴定与鉴识二者只是不同地区的称谓,如台湾、香港称鉴识(三)司法鉴定分类 1 根据运用的诉讼领域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 2 按照认定的内容同一认定型鉴定种类认定型鉴定时间鉴定有无鉴定真伪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变化程度或状态鉴定 3 按照鉴定对象分类人的鉴定物的鉴定 4 根据学科分类物证技术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其它类鉴定 5 根据鉴定依据不同进行的分类(1)外表形象的鉴定(2)动作习惯的鉴定(3)物质成分的鉴定(4)事实状态的鉴定(5)气味鉴定(四)司法鉴定的作用 1 刑事诉讼(1) 分析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2)分析作案手段、作案过程(3) 分析作案人的特点(4) 提供侦查方向(5) 有助于审查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6) 认定作案人、作案工具(7)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 民事、行政诉讼(1)作为当事人的起诉依据(2)作为法官的断案依据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鉴定人的活动方式。(一)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二)司法鉴定机构制度(三)司法鉴定人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司法鉴定管理模式是指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的人进行的管理,使其按照法律程序与合理的鉴定规律进行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1 鉴定管理体制模式的分类(1) 根据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退出与惩戒的主体进行划分 A 行政机关的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管理 B 社会行业组织管理——行业性管理 C 司法机关管理——司法机关的管理 D 混合型管理(2) 根据管理的程度分类 A 一元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大陆法系)一元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即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都隶属于一个系统,而且全国集中统一管理。对鉴定人统一注册登记。如西班牙科学警察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独立于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局。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都隶属于国家警察部门。鉴定人接受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的统一资格认定,并登记造册;诉讼阶段的鉴定人从注册的鉴定人中选任。 a 其优点为:提高鉴定质量;加强统一管理和监督;发挥人力、物力与财力,优化鉴定资源的配置;减少重复鉴定与鉴定纠纷,提高鉴定的权威性;加强对疑难问题的解决与尖端技术的开发;便于鉴定标准统一。 b 缺点易导致鉴定机构垄断;不利于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管理变得僵硬,无法适应诉讼的特殊情况。 B 多元分散型管理体制多元分散性的鉴定管理体制,其多元,指司法鉴定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或组织;分散,即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人确认制度。美国是典型的多元分散型的管理体制,法庭科学实验室众多,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构。优点: a 优点促进鉴定机构之间的竞争;容易满足社会需求; b缺点难于达成鉴定标准、鉴定对象、鉴定人员素质与机构准入条件的一致;造成鉴定资源的浪费; C 发展趋势英美国家以前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普遍实行松散管理,但今年来纷纷向集中型管理转变,并且越来越普遍地实施了鉴定机构的统一规划、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执业道德标准、鉴定人的培训计划。以前英美普遍对专家资格实行自由型管理,仰仗彻底的证据开示制度与交叉讯问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但今年来逐步向统一方向进行管理,如英、澳等国着手对全国范围内的鉴定人实行资格考核和登记制度。英国内政部统一管理全国7个大型法庭科学实验室。美国一些鉴定领域也实行专家名册注册。 2 中国鉴定管理体制模式的现状 (1) 管理模式现状 A 多元且分散的管理模式 a 司法行政部门仅仅管理社会性鉴定机构《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但实际上仅仅是主管社会性鉴定机构 b 侦查机关管理各自的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业务量占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出于部门本位的利益考量,在《决定》颁布不久,马上自行出台了本部门的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只需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B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范围有限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三大类常规性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法医、物证与声像),至于其它,则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C 行业性管理不足 (2) 混乱的管理模式导致的问题 A 条块设置、重复设置由于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和条块分隔、导致鉴定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督和业务范围等缺乏统一规定。 B 鉴定技术标准、操作程序无法统一各个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同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同。 C 不同管理主体所管理的鉴定机构缺乏交流与合作 D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准入条件、责任处罚不一致 (3)中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改革 A 建立有限度的集中管理模式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所有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B 对国家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行双重管理 C 加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范围 D 加强行业性鉴定管理(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行使鉴定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包括由侦查机关为了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成立的具备鉴定机构条件的机构,以及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服务资格的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设立的行业性鉴定机构。中国目前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鉴定。 1 鉴定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有利于及时配合侦查活动的开展几乎所有的国家的侦查机关(尤其是警察机构)都设立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规模大、专业门类多。(2)有利于为控辩双方参与诉讼活动服务控辩双方都有举证责任,鉴定的目的就是为诉讼活动核实证据,服务对象包括控辩双方。因此鉴定机构的设置布局要合理,要普遍化,要有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以适应各种类型的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需要。 (3)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鉴定机构的设置必须考虑主管机关隶属关系,避免“侦鉴合一”、“审鉴合一”、“控鉴合一”。(4)有利于监督、指导、协调鉴定活动(5)有利于发挥鉴定机构的专业特长设立鉴定机构应该考虑该部门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许多国家将法医鉴定设在卫生部门;许多综合性权威鉴定机构设在国家级重点研究所和名牌大学。 2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司法鉴定的使命在于做出可靠、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A 内部中立: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立于公安司法机关 B 外部中立鉴定机构中立于委托人(2)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不同类型鉴定机构之间的独立;国家鉴定机构上下级之间的独立; (3)鉴定机构从事业务的高效性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必须满足公安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鉴定需求 (4)鉴定机构的公益性 鉴定收费应该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国家鉴定机构应为诉讼免费提供鉴定服务 社会鉴定机构的援助制度 (5)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性 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具备一定数量质量的鉴定人 3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现状(1)国家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国家安全机关设置鉴定机构,主要进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方面的鉴定工作。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县一级,都设立了鉴定机构。鉴定项目也较齐全。在公安部统一指导下开展鉴定活动。检察机关从中央到地、市一级,都设立了鉴定机构,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鉴定机构。其鉴定项目主要是司法会计学、文书检验、法医学、文证审查。(2)社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研究所和部分政法、公安、医学院校内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业学会、协会所属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是私人或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鉴定机构,通过考核批准而成立;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等。(3)行业鉴定机构经政府指定或有鉴定审批权的机关审查而依法成立的从事某些特殊专业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如工程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事故鉴定,等等。 5 中国鉴定机构的设立(1)设立方式有审批制和登记制两种形式目前社会性鉴定机构采用的是登记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最高管理机关侦查机机关的鉴定机构实行自我管理,只需向司法部登记备案(2)设立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公安部及公安厅负责登记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科研院校、专业协会的鉴定机构,各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二) 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三) 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四)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六)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七) 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八) 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9条: A 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B 设备条件:先进的技术设备。 C 资金条件:50万。 D 场地条件:购买或租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E 名称条件:预先核准制 F 章程条件: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6 中国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分散、资源配置不合理、良莠不齐;国家鉴定机构行政色彩浓厚,具有森严的等级制;鉴定机构管理混乱;不同体系的鉴定机构各行其是、形同路人;国家机关的鉴定机构存在问题(自侦自鉴、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相互扯皮争功) 7 中国鉴定机构设置的改革及其难点(1)侦查机构的鉴定机构如何设置?如何既能满足其侦查实践的需要、又能保证其中立?(2)侦查机构的鉴定机关能否从事社会鉴定?(3)如何保持社会鉴定机构的中立与客观?(4)如何整合社会鉴定机构、避免出现资质不良的鉴定机构?(三)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即具有专门知识、拥有鉴定资格,并受指派或聘请从事司法鉴定的自然人。司法鉴定人制度包含:鉴定人的类型鉴定人的地位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人的责任; 1 鉴定人的类型(1)根据职业属性分为专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2)根据是否需要具备特殊资格与条件资格型鉴定人能力型鉴定人; 2 鉴定人与其它专业人员的区别(1)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区别: A 主要是在专业知识范围的不同:在美国,“使用专家证词的事例大量增多,而且所请的专家不只限于早已名声显赫的头脑冷静的心理学家和口若悬河的心理分析学家,还包括那些被认为通晓印第安人墓地、贝叶斯概率、色情小说的文学质量、科得角的殖民地历史、菲律宾人的言语方式或家禽贸易的概念秘密(如什么是鸡?鸭、火鸡、鹅以外的即是)的人” B 取得资格的不同 C 地位不同(2)鉴定人与鉴定辅助人 A 鉴定人辅助人 鉴定过程中,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太多,司法鉴定人需要使用自己并不熟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来解决专门问题,可以经委托机关同意使用鉴定人辅助人。如法医损伤鉴定请电学方面的专家。 B 鉴定辅助人解决的一般是非核心问题,在鉴定书上不签名。 C 鉴定辅助人不享有鉴定人的权利,亦不承担鉴定责任与义务(3)鉴定人与技术顾问 A 中国技术顾问的聘请主体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一般学者称之为技术顾问制度,该专门人员就是技术顾问。当然在国外聘请技术顾问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是法官。 B 鉴定人与技术顾问的区别 a 职责范围不同:技术顾问帮助受聘方拟定鉴定要求和收集鉴定资料;到场监督鉴定实施活动;审查鉴定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可靠性;在法庭上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b 鉴定人主要是实施鉴定,并在法庭上提出鉴定证据,当然可以与对方鉴定人进行辩论; c 中立性问题:技术顾问与专家证人一样具有党派性,当然如果是法官聘请,必须具有中立性; d 资质条件:技术顾问一般比鉴定人经验丰富、有较大权威; C 技术顾问的国外概况国外设立技术顾问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英、法、意诸国 a 英、法模式:法国称之为技术人员英国称之为技术陪审员服务主体都是法院:即技术顾问接受法院的委托回答咨询、进行验证与审查专家证言或科技问题的可靠;技术顾问不得处理法律问题,在英国技术顾问不能以言辞形式作证,或者接受交叉询问; b 意大利的技术模式(刑事诉讼中)服务主体是公诉人与当事人: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与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人数不超过鉴定人的数目;未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各方聘请人数不超过2人;技术顾问的权力:辩方:参加聘任鉴定人的活动;参加鉴定工作并发表评论;对鉴定结论进行研究,并获得法官同意而询问鉴定人或考察鉴定的物品与地点;控方:可以参加各项公诉活动,进行各项需要专门技术的侦察工作;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时国家提供免费技术顾问 C 中国的技术顾问模式:服务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技术顾问;技术顾问的职责:询问鉴定人;就专门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说明;接受审判人员或当事人的法庭询问;技术人员之间在法庭允许的情况在可以进行对质;技术顾问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4)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A 能否替代鉴定人可以替代,因而不能强迫鉴定人进行鉴定;而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案件中,证人必须作证; B 是否亲身感知鉴定人是基于专门知识对相关事实的识别;证人是基于一般经验知识对自己所体会的案件事实的报告;因而后者不能提供意见; C 大陆法系鉴定人在法庭中的地位高于普通证人; D 是否回避与案件有厉害关系时,鉴定人必须回避,而证人不回避,但评价其证言证明力应谨慎;有些国家规定近亲属有作证豁免权与不自证其罪权; (5)鉴定人与鉴定证人 A 概念在德国,存在鉴定证人之说,指依特别之专门知识而得知已往事实之人,即陈述唯有具备特别之专门知识者才能察觉、得知过去之事实或者状态的人,具有鉴定人与证人的双重角色。 B 案例一位医生在审判中陈述:“在12月31日晚间10时,有两个人将当时还活着的、血流如注的N带到我家来:N还说,他被A袭击,A用棍棒击打他的头部;后来A陷入昏迷,检查结果发现,N头盖骨的左侧因为敲击而破碎,这应该是N的致命伤。” 该案件中,医生就其自己的经验而为陈述的部分,如A送入状态、情况、所说之话(传闻),属于证人;就头盖骨破裂所为之陈述,因利用专门知识而为鉴定证人;致命伤之判断为鉴定人意见。 2 司法鉴定人的地位(1)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地位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是特殊的证人,因而与普通证人地位几乎无差别;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可以提供意见,而普通证人不能提供;而且具有党派性,一般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由聘请方支付费用;法庭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专家证人; (2)大陆法系鉴定人的地位大陆法系把鉴定人称之为本着其专门知识,帮助法院判断特定证据问题的人; A 鉴定人称之为审判官的辅助人、科技助手、科学法官; B 鉴定人一般由检查机关或法院聘请; C 鉴定人是法庭的鉴定人,因而不隶属当事人或控辩任何一方;(3)中国的鉴定人中国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列为诉讼参与人,但与其不同之处在于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内部有)或聘请的;但是在中国鉴定人既非法官的科学助手亦非当事人一方的证人;因而鉴定人并不优越于其它诉讼参与人,其结论不具有当然的科学证明力;中国的鉴定人可以称之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是秉持科技与事实说话,没有党派性,同时其地位也不是如大陆法系一样是法庭的辅助人; 3 鉴定人的资格(1)鉴定人资格确立的模式如何确定鉴定人的资格,或者说什么样的人能够从事科学鉴定,大陆与英美法系不同: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A 鉴定人主义 B 鉴定权主义 A 鉴定人主义 a 概念鉴定人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或者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那些人或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资格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 b 专家证人的范围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作广义理解:涉及各个学科、职业或者生活领域中的非常识性问题。专家也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汽车修理工、砖瓦工、木工与电工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只要他对案件中的某个专门问题有一般 人不具有的专门知识与经验。 c 鉴定人主义原则也称之为“无固定资格原则” 美国警察机关虽然有与自己办案业务相关的法庭科学机构,但专家都是以自己名义而非机构名义作证。 d 专家专人资格认定的约束力英国内政部虽然公布某一领域具备专家资格的专家名单,美国的国际鉴定协会等民间组织也向一些人颁发专家资格证书,但这些证书与资格对法官与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他们可以聘请没有资格的专家。 B 鉴定权主义 a 按照鉴定权主义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的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只有鉴定资格的人或机关才能进行鉴定。 b 这种固定资格有三种:鉴定权授予个人:法国(偶尔也有法人)鉴定权授予机构:俄罗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德国 C 两种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 A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由于实行鉴定人主义,故鉴定人的资格审查 是每一次诉讼进行中进行,一般方式: a 审前听证审查一般是在审前专家证据开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专家证人的研究或意见有瑕疵、研究方法有问题且影响陪审团的事实认定,便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该专家是否具有专家资格(不仅是一般的资格、而且必须与解决当前的专门问题有关的资格)。一般来说这种方式运用较少。 b 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方式交叉询问先提出专家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目的是向对方当事人与法官证明该专家具有资格(当然该方会选择好的专家,否则会败诉,这是事前审查);而对方的反询问必须提出可靠的理由或者该专家存在偏见(如种族偏见)时才有效(事后审查)。对专家的审查仅仅是一种表面审查,比如专家对本案专门问题是否熟悉、自己如何获取的、以前有没有担任专家的经历、自己加入该领域的哪些团体、获得了什么荣誉。当然对专家资格的审查只能是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因为证据的开采性是法官来决定的。 B 大陆法系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大陆法系由于是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造册制度,鉴定人资格审查是在诉讼外进行的,由国家权力机关(如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把鉴定权赋予机关,由机关确定鉴定人的资格。为了追求效益,鉴定机构也会严格把关)。这是一种事前审查。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或检察官也会对鉴定人资格进行再审查,不过这是确定鉴定人的知识领域、专业特长与案件专门问题是否相关而已,该鉴定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厉害关系,以挑选最好的鉴定人 C 评价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审查制度效率不高,因为每一案件都进行,但是由于专家不固定,因而能够吸收所有领域的专家进行作证;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资格审查效率高,但是在鉴定人范围有限,容易导致新的专门问题无法聘请鉴定人鉴定。因而在大陆法系都存在例外,聘请没有鉴定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4)中国鉴定人资格确立 A 申请鉴定人理论上需符合的条件 专业知识条件:是鉴定人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是指鉴定人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 法律知识条件:鉴定人必须具被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依法鉴定的重要条件。技术职务条件:技术职务反映鉴定人的水平层次,表明其资格层次。 一般是中级、精神病、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应具有高级职称。职业道德条件: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B 中国目前鉴定人资格确立现状 a 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布,一般来说,需要鉴定的,需委托名册的鉴定人进行。 b 公安部门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民警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在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五)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 公安机也制定《公安机关鉴定人名册》 C 问题中国鉴定人资格采取鉴定权主义,但各自为政,确认主体多元、确认程序混乱。 在鉴定主体资格确认的标准问题上,没有根据不同的专业制定不同的适用于本专业特殊情况的标准。确认资格的标准太低,难以改变目前鉴定人的整体水平,鉴定证据的客观性难以保障。 4 鉴定人的权利(1)查询权鉴定人受理鉴定委托以后,有权了解案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勘验笔录、检验笔录、审讯笔录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经委托机关许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情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4条)(2) 参与权有权应邀或者要求参与或协助委托人进行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3)要求权鉴定过程中,若发现送交的鉴定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资料;若鉴定的问题技术难度高,须用多种技术检测手段,有权要求增加鉴定辅助人。 (4)拒绝权若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鉴定价值,或提出超越自己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或自己的鉴定能力或者设备条件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或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鉴定人有权拒绝受理鉴定委托。鉴定过程中或出庭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或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5)保留权鉴定人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当几个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分别出具鉴定结论(6)报酬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对侵犯自己的鉴定权利的行为(报复陷害、行政干预等)提出控告。 5 鉴定人的义务(1)按时完成鉴定任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义务各国鉴定均实行时限制度,鉴定结论和鉴定文书必须按法定或约定时限出具;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鉴定人须向委托人提出延长时限的请求。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2)依法回避的义务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者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B、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本案证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4)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诉讼参与人询问的义务(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6)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的义务发现结论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修正或补充并告之委托人,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等等国外还有宣誓义务 6 鉴定人的责任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任,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是说,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奥]凯尔森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 鉴定主体的责任包括主体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以及主体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责任.本节主要讨论主体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责任。 鉴定人是以提供专业知识以及在其专业范围内的经验法则、专家意见等来帮助发现案件真实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鉴定证据自身的特性以及鉴定人的原因,完全可能因为故意或过失而发生错误. 鉴定提供的是法院所缺乏的知识这一点,正意味着鉴定证据常常具有左右整个诉讼以及审判结果的影响。那么,由于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果而败诉的当事人,是否能够以鉴定人的过失或故意为由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 (1)责任的两种类型 A 契约责任契约责任说的观点认为,所谓鉴定人责任是指委托人或顾客对专家追究契约责任的问题。作为专家责任的基础,是基于在专家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的信赖关系 ,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应基于专家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备最低标准基础之上的能力保障。 B 侵权责任尽管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契约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委托人通常倾向于追究其侵权行为责任而不追究契约责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将专家与委托人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作为追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客体,其优点在于可借此排除契约上的免责范围内的特别约定。(2)鉴定人责任的比较考查 A 大陆法系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人选任在大陆法系主要由法官依职权决定,而引发的结果是鉴定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更容易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 在德国,法学界关干鉴定的民事责任一直有所议论。作为一致的意见,鉴定人的责任并不是契约责任而属于侵权责任。因为鉴定人同当事人双方或同法院之间都没有契约关系。另一方面,因为鉴定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所以鉴定人也不负国家赔偿责任。鉴定人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直接伤害了他人;法院采用了鉴定人错误鉴定而导致当事人败诉。在这种情况下,救济受害者的必要与保持鉴定人的中立性如何加以调和则构成困难的问题。法院的判例仍基本上沿袭联邦最高法院的结论,只要不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就认定鉴定人不负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而作出的错误鉴定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鉴定人仍然免责 法国鉴定人责任的追究:只要能满足“过失”、“损害”、.“因果关系”这三要件,就可以追究鉴定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同时与在德国一样,一部分学者和法官仍主张为了保证鉴定人的自由和中立性应当减轻其责任。关于责任的分类也同德国一样,有鉴定过程中直接伤害他人和因向法院提交错误的鉴定报告而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两种情况。鉴定报告并不能拘束法院,只要法院不予采纳则不会发生这种类型的问题。如果采纳的话,即使判决本身获得了即判力而有效,也不妨碍追究有重大过失的鉴定人责任。但是,如果鉴定中的过失比较单纯,是当事者或法院能够立即发现的错误,则鉴定的过失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被否定。 鉴定人责任的具体规定(德国):鉴定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鉴定(负有鉴定义务的人不接受选定)的,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对于鉴定人拒绝约定适当期限或者延误约定的期限的,可以对鉴定人科处秩序罚款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因拒绝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或者不能缴纳罚款时改处秩序羁押; 为了强制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鉴定人作伪证时须处以伪证罪。 B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与专家证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形式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类似。 专家证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诚信忠实等,应承担的主要是违反契约责任。但这种责任几乎不发生。 从实务上来看,当事人聘请何人为专家证人是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即所聘请专家证人在能力上的欠缺、以及可能发生在行为上的过失,当事人理应对自己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对抗制程序结构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败诉当事人只能归咎自己举证不力。同时,对方当事人如果基于这个鉴定而败诉,也只能归咎于对方没有能够通过反驳性询问或相反的鉴定进行行之有效的对抗,因此其责任是自己造成的,与鉴定人没有关系。当然,鉴定人由于懈怠或者过失等原因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二者之间也存在追究责任的可能性,鉴定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3)鉴定人责任追究的困境 A 困境一:法官还是鉴定人的责任鉴定结论不具有最终效力,而法官是事实的最终认定者,一个鉴定结论是否最终可用,是法官进行审查判断。但法官又是外行,很难审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因此导致鉴定人责任的追究问题重重 鉴定人与法官在鉴定结论上的认定存在四种情况: (a)法官识别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追究鉴定人责任理所当然。然而由于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危害并未实现,他承担何种责任?他主观状态任何? (b)法官认定正确的鉴定结论 (c)法官采纳了错误的鉴定结论鉴定人与法官进行了合谋,如何追究责任? (d)法官放弃了正确的鉴定结论法官放弃正确的鉴定结论,又怎样? B 困境二:如何证明鉴定人的主观状况如何识别鉴定人是故意、过失抑或由于能力本身、技术条件、送检材料导致的错误鉴定结论? C 困境三:责任与自由的平衡如何保证鉴定人公平、自由作出鉴定结论与责任追究之间的平衡? D 困境四:鉴定人责任程序的设计问题:如何设计鉴定人责任追究机制的审判程序?因为它毕竟牵涉到前一案件。况且如何对鉴定人案件进行审判,专家陪审员,一般官? 4 中国鉴定人的责任 A 《决定》13条规定: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 鉴定人独立而公正鉴定的原则要有一套支持鉴定人行使决断权而又不给鉴定人本人带来太大损害的制度;要有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来防止鉴定人利用权力谋求自己的利益,甚或是超越社会标准过分追求他自己认为整个社会都应当追求的道德理想;还要求裁断者必须具有一套相应的专门问题的专业技能。 C 有效责任机制建立的条件法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具有权威性的条件: 1.制定法律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 2.必须确定实际服从法律的典范(国家鉴定人) 3.立法中必须具有时间要素 4.执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绝对的受法律约束(侦查机构自己不处理,法院迫于压力不处理) 5.积极鼓励与消极制裁相结合。 6.对受伤害的人给予救济的渠道 E 鉴定人责任的重构鉴定人责任的重构 A 刑事责任伪证罪泄漏国家秘密罪; B 民事责任造成损害赔偿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警告停止一段时间从事业务吊销执照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一节 司法鉴定活动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进行鉴定应该客观、公正、独立、按时完成并保守鉴定秘密。一、独立进行鉴定活动原则独立进行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受理并进行鉴定过程中,独立进行鉴定,不受来自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独立进行鉴定活动的具体体现 1.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鉴定受理权。 2.对于已受理的鉴定,鉴定人有权独立制作鉴定方案、独立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3.对于鉴定结论存在分歧的鉴定,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 4.任何人员或者机构不得干涉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否则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并控告。二、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依靠科学,从研究客体的物质现象入手认真研究客体的本质属性,保证得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中不得主观臆断、粗心大意;更不得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的具体要求 1.客观、公正收取鉴定资料 2.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鉴定方法与手段必须符合科学 4.有鉴定规范和标准的一定要遵循标准和规范。 5.鉴定结论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认定依据。三、 鉴定时限原则 鉴定时限原则要求鉴定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守的最低时间限制。鉴定的时限要求 1.及时决定并委托鉴定 2.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7日) 3.按时完成鉴定(一般15日;允许后30日;疑难案件可延长60日)。四、 鉴定活动保密原则(一)鉴定活动保密的意义 1.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 3.有利于保守国家有关机密(二)鉴定活动保密的范围 1.鉴定中涉及的侦察、技术手段的秘密 2.鉴定结论未经委托方告知相关人士前应保密 3.因鉴定而获知的案件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情保密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司法鉴定的法制原则(一)鉴定活动遵守法制原则的意义 1.体现了法制原则对鉴定活动的指导作用 2.体现了法制健全 3.体现了鉴定活动中法律秩序的建立(二)鉴定活动应遵守的法律规定鉴定活动包括从司法鉴定的决定、委托到鉴定受理和开展、鉴定结论的出具、直至鉴定结论质证和采信,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因此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有:宪法、三部诉讼法、有关诉讼法和证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或直接关于司法鉴定的部门法规。第二节 司法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保全一、检材的来源与提取 1 检材来源的途径有:(1)现场勘验过程中,从现场及其所属的人身和物体上获取;(2)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从嫌疑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处经过依法搜查获得;(3)知情人提供;(4)委托人提供; 二、 检材的提取 1 提取、扣押检材手续必须合法 A 手续合法、完备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具备《现场勘查证》;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秘密搜查发现的证据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才能成为合法检材;收取时必须请二名或二名以上与案件无关且为人正直的公民(司法工作者除外)作为见证人,并现场见证;勘查和搜查必须制作笔录;提取的实物检材须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提取、扣押清单》,由办案人员、检材持有人或所有人、见证人签字,一份交持有人或所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涉及特别贵重物品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要按程序报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应先经办案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再通知邮电部门执行。提取女性受害人穿着的内衣、内裤上和阴道内的分泌物,必须由女侦查员、女法医或女医生进行。 B 提取、扣押的范围必须客观、全面提取、扣押前,应先分析准备提取、扣押的对象是否与案件有一定关系。凡是与案件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都应提取、扣押。已经提取、扣押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确定后三日以内退还持有人或所有人。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收集检材不要过细、亦不能过宽;尽量避免重勘现场; 2 提取、扣押检材方法必须科学总的而言,能够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承载有各种痕迹的物件应尽量连同痕迹一并提取,但不得进行破坏性提取。任何形式的提取,都必须先进行照相,以次固定被提取物在现场的原始状况以及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在勘验、搜查笔录上详细记录。提取检材的方法常见的有:实物提取、笔录提取、音像提取、制模提取、粘印提取。 3 提取、扣押检材应迅速及时时间的推移,检材在现场上受各种因素影响,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甚至被彻底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并且,对于特征相对稳定的客体,时间的推移使其特征变化越来越大,给鉴定造成困难;及时破案的侦查原则也要求鉴定尽早为侦查提供证据。因此,迅速及时提取检材,能够降低发现和提取难度;有助于保持其形成时的数量和质量,减少鉴定工作难度,增强结论的可靠程度;为迅速及时破案提供技术支持。 4 提取、扣押检材必须注意保全和保管检材提取后,应根据其现状和条件,采取相应的保全、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破坏,或者腐败、变质。破碎文书、烧毁文书、血液、人体组织、胃内容物 5 提取、扣押检材必须符合鉴定要求质、量二、样本的收取 1 收取样本的要求(1)来源必须真实可靠;(2)样本必须具备较好的可比条件;(3)样本数量必须充分;(4)收集样本必须符合否定要求;(5)收集样本必须符合科学规律; 2 收取样本的方法(1)原物提取:收取物品、微量物质、尸体组织、体液、排泄物、声像资料等材料;(2)照相提取:(3)制模提取:(4)复制提取(5)提取副本;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一、司法鉴定启动概述 1 由于鉴定人从事鉴定具有被动性,即“无委托即无鉴定”,因此,是否鉴定,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决定是否鉴定,才能启动鉴定程序。 2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是指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或聘请相关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以便解决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的一系列权利。 3 鉴定的启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鉴定决定权和鉴定决定请求权,相应的存在两类主体:启动鉴定的主体与申请鉴定的主体。(1) 启动鉴定的主体相关主体可以主动决定鉴定或应其他主体的申请而决定鉴定;(2) 申请启动鉴定的主体其主体只能申请决定鉴定启动主体进行委托鉴定,自身无法启动鉴定二、司法鉴定启动的两种模式 1. 英美法系随意主义鉴定启动模式 (1)启动主体 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其鉴定一般都由 当人自行启动,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都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 但法官保留是否启动鉴定的必要权力,不过一般很少运用。故而随意主义模式: A 鉴定启动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双方 B 法官是补充性的鉴定启动主体 (2) 随意主义启动模式的优劣 A 优势赋予双方平等的举证权利同时双方各自进行鉴定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兼听则明 B 劣势存在人力、物力和审判时间上会造成大量浪费与专家大战专家证人的党派性专家证人的完全市场化造成经济能力弱的当事人无法聘请优秀的专家证人 (3)改革 A 在英美,为克服当事人自由启动鉴定的缺陷和弊端,逐渐增强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启动鉴定的控制权 B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第1款规定:法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项指令以说明为什么不能指定专家证人的原因,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名。 C 同时第702条的规定,是否使用专家证据的问题的决定权在于事实审理者,如果事实审理者认为专家证言对其没有帮助,并且纯属多于和浪费时间就将被排除。 D 英国甚至限制当事人聘请专家的人数,一些案件要求合意制定专家 E 但总的而言,英美法官不愿意主动决定传唤专家证人,以免引起不公。 2 法官令状启动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法官在审判阶段居主导地位,故司法鉴定采用法官决定模式,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真实。大陆法系的传统认为,法官是富有理性的,由法官决定需要鉴定事项是明智的选择,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应鉴定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的判断应当属于法官的职责。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启动权交给法官而不是当事人的原因,可能与不发达的抗辩制度有一定关系。因为如果让当事人享有鉴定启动权,不发达的对抗规则也难以保证鉴定证据的公正。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的决定权主要由法官享有,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能不能被同意是由法官最后决定。 在德国、俄罗斯、中国台湾的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启动也可以由检察官启动,因为检察官被认为是准司法官。 法官令状启动模式的优劣 A 法官决定启动模式合符鉴定证据的目的,同时通过法官控制,可以准确把握应当鉴定的事项,同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B 鉴定人的相对中立 C 法官决定启动模式如果缺乏来自当事人的制约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如当事人的不信任、司法腐败、当事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流于形式等。 D 剥夺了鉴定人的举证权 E 鉴定结论单一,无法兼听则明 三、中国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 1. 鉴定启动的现状 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皆不同,启动根据诉讼阶段的国家机关的不同而异(1)刑事诉讼中启动主体——公、检、法(2)刑事自诉、民事、行政诉讼中鉴定启动主体——法院(3)申请启动鉴定的主体 A 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角色一般是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甚至鉴定人,如无法获得一致法院指定 B 刑事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初次鉴定侦查机关自己指定或聘请被告人、被害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 邱兴华案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7月14日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一把砍柴用的弯刀和木棒分别到各寝室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各砍数刀,致10人死亡。次日天亮后,邱兴华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然后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 7月26日,中国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缉拿邱兴华。 7月31日上午,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当天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义凯、魏妻徐开秀、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 邱兴华赠与心理测试老师的诗歌: 淫夫法官罗汪人,八五九七(1985年9月7日)藏杀机。 何故古庙杀道人,打酒必问提壶人。 他若不摸我的妻,亲眼所见谁能忍。 若有高师他能忍,愿当儿子愿当孙。 要知全部特杀案,投石问井才知因。 要想我来原谅她,除非我活二世人。对邱兴华是否存在精神病的鉴定争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李玫瑾教授。 李玫瑾还指出,邱兴华的心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争强好胜的偏执,自卑引发的猜忌,生活挫折引发的烦躁,以及信奉韩信那句“人不怕32岁死,只怕死后无名”的“格言”(这是他在回答李玫瑾一份问卷时的话语)。这些障碍在心理医生那里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心理疾病。事实上,许多犯罪人在犯罪时其心态都不是正常的。如:激情犯罪者,变态犯罪者等,他们在不犯罪时表现完全正常,但在犯罪时却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所以,我们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态去衡量犯罪人犯罪时的心态。 2 存在的问题(1)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没有初次鉴定启动权(2)所有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鉴定的启动权,从而无法与对抗制的诉讼制度改革相一致,不能有效实现举证权与质证权(3)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权引发大量的诉前鉴定(4)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权引发大量的重复鉴定 3 赋予当事人双方鉴定启动权存在的问题(1)可能存在大量的鉴定人大战问题(2)同样无法解决重复鉴定、多次鉴定引发的资源浪费(3)可能导致贫穷的当事人因无法聘请鉴定人而导致败诉 4 中国鉴定启动权的进一步改革(1)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有鉴定启动权(2)民事、行政诉讼法官有鉴定人启动权(3)赋予当事人双方的鉴定启动权(4)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鉴定启动权的控制 A 聘请鉴定人数的控制 B 可以要求当事人合意指定鉴定人 C 控制鉴定的次数(5)加强对弱势当事人的鉴定人援助(6)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对弱势当事人方进行职权鉴定四、启动后的委托(一)委托方式 1 公、检委托方式:侦查机关指定自己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县级以上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下达鉴定通知书。委托本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同时还必须提交鉴定委托书。 2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都是社会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 3 选择鉴定机构注意事项:鉴定机构解决专门问题的信誉、鉴定范围、设施、设备,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专业特征 (二)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选择 1 鉴定机构的选择按照规定,侦审机关决定的鉴定:应首先选择本系统内的同级鉴定机构;本系统内鉴定机构无该学科鉴定受理权,或者不具备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技术条件(设备和人员),或者因其它原因(如遇到回避)不能受理时,若本系统上级鉴定机构在本地的,应逐级委托,否则应考虑本地区具备鉴定条件的其他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确定为逐级委托);再次才是选择上级和外地鉴定机构。属重大、疑难问题或侦审工作需要,可越级或跨区委托。 2 鉴定人的选择 (1)委托本系统同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直接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指派相应的鉴定人。 (2)本系统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上级鉴定机构部门负责人指派鉴定人。 (3)委托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一并委托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也可以指聘自己了解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能胜任本案专门性问题鉴定的鉴定人。后者需要在《鉴定委托书》中指明。 (三)委托提供的材料 1 《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规定: “委托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鉴定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比对检验的样本; (五)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委托人应注意的事项 1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2 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2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2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1)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2)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4)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5)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一、鉴定受理的依据一、受理鉴定的依据(一)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合法取得鉴定执行权的机构(二)只接受有鉴定决定权的鉴定委托主体的鉴定委托(三)受理鉴定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合法有效的委托,原则上都应受理,不得拒绝。但鉴定要求已经超越了自己的学科范围或实际鉴定水平的,可以决定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向委托主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向其推荐或介绍与条件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四)受理鉴定应尊重鉴定材料的条件 二、受理鉴定的手续 查验鉴定委托书收取委托单位制作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书面材料,听取送检人的情况介绍。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结合鉴定要求确定有无鉴定条件。查验样本的名称、数量,审查其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和鉴定要求,结合鉴定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确定是否受理本次委托,是否需要修改鉴定要求,是否需要补充鉴定资料。决定不予受理的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要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办理收案手续。 三、拒绝鉴定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四、签订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 司法鉴定实施的一般程序一、 鉴定人的指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拟定鉴定方案、准备鉴定器材与实施鉴定 1 仔细审核鉴定材料 2 拟定鉴定实施的一般原则 3 确定鉴定的实施方案 4 准备好相应的检测仪器、化学试剂与其它器材 5 进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与综合评断三、复核与复查鉴定 1 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是指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由复核鉴定人对其他鉴定人就某一专门问题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鉴定程序。一般分为: A 同一鉴定机构内部的复核鉴定 指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由鉴定复核人对同一机构内的其他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进行复核的鉴定程序。 同级内部复核的前提条件是该机构有独立完成鉴定和出具鉴定书的权利,且鉴定人中必须有一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作为复核人。 复核也是一种鉴定。鉴定人和复核人的权利、地位、义务是一致的,只是鉴定过程中的一种形式。 B 分级复核鉴定是指上一级鉴定机构对下一级鉴定机构所受理和鉴定的案件进行复核的鉴定程序。 a 前提条件下一级鉴定机构只有初检权或者只有一名鉴定人,上一级鉴定机构应对下级鉴定机构受理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有正式鉴定权的下一级鉴定机构内的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应由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下一级鉴定机构对于少数疑难问题的鉴定认为应报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上一级鉴定机构认为应对下一级鉴定机构所办案件进行复核的。 b 复核的程序与方法下一级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得出相应鉴定结论以后,连同所有的送检资料和手续一并送往上一级鉴定机构,由上一级鉴定机构根据复核鉴定的性质确定或指派复核人进行复核鉴定。只有初检权或本专业只有一名鉴定人的鉴定机构送上一级的复核鉴定,若复核后结论一致,则应共同出具鉴定书,并在末尾标明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姓名、职称,加盖复核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若结论不一致,应以复核机构的结论为准,由复核机构独立出具鉴定书。对有正式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所呈送的疑难案件复核或鉴定人之间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复核,无论结论如何,都应由复核鉴定机构单独出具鉴定书。权利和义务多由复核鉴定机构享有和承担。 2 复查鉴定对于要求复查的案件,原则上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鉴定机构指派机构内其他鉴定人进行。复查实质是一个鉴定过程。复查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应作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复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委托方。若认为原结论有误,需重新出具鉴定结论的,应重新制作鉴定书,同时出具相应手续撤消原鉴定书。 四、 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五、鉴定人实施鉴定的要求(1)适用与保管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3)记录与签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并签名。 (4)操作的要求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5)时限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六 出具鉴定书鉴定书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之后,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将鉴定所依据的资料、鉴定的步骤和方法、鉴定结论及其科学依据等内容,用文字叙述和图片对比方式制作成的一种法律文书。它包含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分析意见。 1 鉴定书的制作要求鉴定书的合法性鉴定书的规范性鉴定书的科学性 2 鉴定书的分类 A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鉴定范围:尸体检验、血型鉴定、毒物分析以及其它理化检验 B 司法鉴定意见书 C 鉴定意见书 非鉴定启动主体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出具的文书 3 鉴定书的作用鉴定书是法定证据—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能够说明鉴定合法、有效以及在案件中的作用。鉴定书是揭示物证、书证证据价值法定方法的表现形式。鉴定书是审查案内其他证据真伪的科学依据,是构成证据体系的重要部分。鉴定书是鉴定人鉴定水平的综合反映。鉴定书是衡量侦查、审判人员、律师的综合素质及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委托的时机、资料的条件、要求的提出、结论的审查与运用。鉴定书是反映我国鉴定理论与实践水平的重要形式。 4 鉴定书的内容和结构内容分为文字表述和图片比对两大部分。(一)鉴定书的文字部分序言部分检验部分论证部分结论部分(二)鉴定书的图片部分检材的全貌照片、样本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全貌照片,特征对比照片,结果照片或谱线图。个别需附属资料。 5 中国鉴定书出具的要求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内容明确、具体、客观、真实。结论必须忠于鉴定要求,是对鉴定要求的直接而且明确的回答。文字使用要准确、精练,措辞要严谨、朴实,表述要清晰,对概念、术语和理论力求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文字叙述部分一定要用打印件。照片、图谱必须清晰、整洁、严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章。 6 中国司法鉴定书存在的问题 A 鉴定书的简化简化鉴定过程简化鉴定分析省略不同意见鉴定结论意见模棱两可(肯、倾肯、倾否、否、不能鉴定)鉴定结论部分的表述问题(鉴定人能否进行法律评价、如何在行为能力鉴定与伤痕鉴定中避免进行法律评价) B 鉴定书简化存在的原因 一些鉴定过程本身无法清晰说理 法官无法真正的审查鉴定书的实质部分,仅仅是对文书形式进行审查 法官、当事人无法对鉴定过程进行监控导致鉴定人的懒惰,加之鉴定人除非在他们对鉴定书存在分歧才出庭,因而没有激励因素进行充分论证,反而言多必失 鉴定人与当事人看重的是结论而非鉴定过程 7 鉴定书规范的作用减少再鉴定的可能性减少质证的可能性减少鉴定过程的暗箱操作,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鉴定人的素质第五节 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一、补充鉴定 1 概念补充鉴定是在原理鉴定的基础上,更明确、全面的反映待证事实,由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补充或修正鉴定后做出判断的活动。 2 特征(1)补充鉴定只是对原鉴定个别问题的修正或补充,鉴定对象未变(2)补充鉴定的主体一般是原鉴定人,有时也可以是同机构或其它机构的新鉴定人(3)补充鉴定一般是增加鉴定材料或更改鉴定要求引起的(4)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 补充鉴定的条件原鉴定书措辞有误或结论表述不确切,需修正或补充的;委托书有多个鉴定要求,但鉴定书所涉及的结论不完备,需对未进行鉴定的其他要求进行鉴定或补充说明的;就同一问题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方又提出新的鉴定要求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原鉴定结论出来后,委托方又获得了新的鉴定资料,且可能影响原结论,而要求原鉴定人鉴定的。补充鉴定的决定、委托、受理和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第一次一致。 4 补充鉴定结果的形式因为补充鉴定不是重新鉴定,因此补充鉴定后可以对鉴定结果采取如下处理方式:(1)经过鉴定,既要修改鉴定书内容,又要增加新的鉴定项目,则应重新出具鉴定书,原鉴定书作废(2)经过补充鉴定,原鉴定书内容无须修改,仅仅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或内容,可以单独出具补充鉴定书,原鉴定书仍然有效二、重新鉴定 1 概念是指委托鉴定主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以后,认为原结论难以取信时,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合理异议,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对经过鉴定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再次进行鉴定的程序。 2 特征(1)一般是委托主体认为原鉴定结论不可靠,或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持有较大争议(2)重新鉴定的主体必须不是原鉴定人,实践中甚至很少是同一鉴定机构的鉴定人(3)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材料的再次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4)重新鉴定时可以更改鉴定要求(5)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的资质一般应高于原鉴定机构 3 重新鉴定的条件(1)原鉴定机构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就鉴定要求进行鉴定工作后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需委托方另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或者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事后认为其结论有误,需要重新鉴定的;(2)委托方或其他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经过审查,发现原鉴定结论不可靠,需要重新鉴定的;(3)办案机关在审查案内证据时,发现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且无充足理由说明其他证据的虚假,需对原鉴定要求提请重新鉴定的; (4)同一个鉴定机构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或者几个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一致,办案机关无法依据鉴定结论定案,需另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5)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鉴定资料,且说明原鉴定所采用的鉴定资料不充分或不可靠而对原鉴定结论产生了怀疑,需提请重新鉴定的;(6)委托方或其他办案机关对原鉴定人的能力不信任;或者经过审查,原鉴定人无权或超越了法定权限,或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使得原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的;(7)被告人和当事人对原鉴定机构、鉴定人或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8)经过审查,原鉴定有其他违规事实存在,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的。 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鉴定人不具有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鉴定机构超越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机构资质应高于原鉴定机关 第六节 中国司法鉴定中的反复鉴定问题一、概念与特征反复鉴定常被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的多次鉴定,获得一致意见,或者不一致意见的现象。特征; 1 反复鉴定一般是重新鉴定3次或3次以上,多的达到7、8次 2 反复鉴定一般是多个鉴定机构出具的多个鉴定结论 3 反复鉴定结论呈多种状态 4 反复鉴定导致诉讼结案迟缓,损害当事人利益 5 反复鉴定一般表现在“软科学”部分案例 湖南湘潭黄静裸尸案 六份鉴定书 1 湘潭市公安局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这份鉴定书: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由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黄静系自然死亡,因此不予立案 。 2 黄静家属不服,请求省公安厅刑侦局于3月19日再次对尸体进行复检。结论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3 2003月6月25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前几次鉴定结论审查认为:“冬季、卧床裸体尸体、上盖棉被呈非自然状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身上有损失,当属非正常死亡,其与男朋友的关系有待排除。风心病、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4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仍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5 2003年8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组得出了最新结论:前两次尸检报告有关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致死的结论都缺乏证据。 6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时,原本保存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第二医院病理科,已将心脏烧毁。未出具鉴定结论。 7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中心组织5位专家赴湘潭,8月2日出结论:被鉴定人黄静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 二、反复鉴定的合理与不合理问题(一)反复鉴定的合理性 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3 再鉴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规定;而英美法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聘请专家证人,因而请反复鉴定的次数由自己决定。当然英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改革,即在某些案件中限制鉴定的次数。 (二)反复鉴定的不合理之处启动主体的多元,造成鉴定无序国家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依附性导致维护部门利益启动重新鉴定的规定不完善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诉累(财产损失、身心疲惫)反复鉴定损害法律的权威(公检法之间的矛盾)反复鉴定导致鉴定单位之间的矛盾反复鉴定对法官本人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三、反复鉴定产生的原因 1 认识误区:鉴定机构的级别与鉴定能力成正比;鉴定人的名望与鉴定人的能力成正比对所谓的客观真实,一些法官存在误解,一位多次鉴定必然能够发现真实,因而不停的启动鉴定程序 2 立法的误区:把鉴定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因而可以随意启动;侦、检可随意启动再鉴定程序 3 狭隘的部门利益(争夺鉴定资源) 4 鉴定标准存在缺陷(1)参照标准多元且不一致如针对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鉴定,目前其可参照的标准有,公安部颁布的《道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劳动部、卫生部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之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民政部颁布的《革命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2)没有标准可以参照,如物品估价标准缺乏客观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盗物品被追回的比例极小,据统计尚不到10%。因此,物品估价部门据以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品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陈述。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陈述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干扰而影响其陈述的可靠性,也就影响估价的客观性。然而,物品的价格在对被告定罪和量刑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一些标准缺乏科学性、操作性伤害程度鉴定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些标准中很多规定存在缺陷。如涉及创口的伤害中,偏面强调创口的长度,以创口长度来判断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区别,忽视了创口的深度以及创口对机体的损伤程度。当受害人肢体创口长度仅9. 5cm,但创口较深、已深达肌肉层,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第21条的规定,该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就此难道能够作出该受害人的伤情比伤口长度达到lOcm、但仅伤及皮肤的创伤轻的判断吗 四、反复鉴定的控制 1 改变鉴定人的资格管理模式,保证鉴定人的中立、独立适格 2 对鉴定人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3 鉴定标准的科学化、可操作性(鉴定对象、鉴定样本、鉴定方法) 4 再鉴定的启动主体、条件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定而非部门规章 5 鉴定启动方式的改革:如当事人双方合意启动鉴定、中立法官启动鉴定 第七节 鉴定结论的审查 殿里供的并非都是佛。在科学的殿堂里伪科学打着科学的旗号早已司空见惯。 ——美国物理学家艾伦·索卡尔 一、相关概念辨析(一)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我们把鉴定结论限定在诉讼领域,实际上人类的很多领域需要具有特殊知识的专家或鉴定人来作出识别、认定。因而,鉴定结论是一个普遍之概念,但在诉讼程序中,其被赋予了特殊之含义,增加了法律之色彩。在这一意义上,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没有区别,纯粹是个人用语之习惯。鉴定意见是一些法学者向英美专家证言学习之结果,在他们心中为了与英美司法接轨,同时为了表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人只能据实陈述,不能进行推论形成意见)而新造的词汇,与鉴定结论没有区别。 (二)鉴定结论与专家意见(或证言) 专家证言是英美法系中常用概念,是专家证人在法庭审判或审判前的特定阶段所形成的对某一超越常识问题的意见陈述,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与口头。而鉴定结论是以德、法为首的大陆法系、中国、中国台湾、俄罗斯、日本的专门术语,与专家证言相对,无本质区别,只是历史形成的称谓而已。当然,由于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形成主体的资格、培养模式、审查手段不同而有所区别,当然完全否定二者结论本身的不同,无甚意义。(三)鉴定结论与科学证据科学证据的含义颇多,但我们认为,它是指凡在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以及保存潜在的案件信息的某一或某些环节需要运用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所形成的一类证据的总称,它不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比如说音像证据、电子证据、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只是利用科学技术发掘案件信息而形成的派生证据。固而科学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科学证据的外延更宽。(四)鉴定结论与鉴别结论鉴别是指侦查机关应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识别。鉴定结论与鉴别结论二者的相同点是面对特殊的问题,都是通过专门知识来弥补判断主体的知识能力的不足。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作出鉴别结论的主体是鉴定人或侦查技术人员,而鉴定结论的形成主体只能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别结论仅是侦查线索,鉴定结论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二、鉴定人与法官事实认知道辩驳(一)鉴定人与法官事实认知之旨趣科学的目的与法律的目的完全不同,科学家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常因彼此的做法而感到沮丧,科学家寻求的是综合的理解;审判寻求的是在有限的时间解决集中讨论的法律争端;科学家与法律人所受的训练也不同,法律人希望科学家能坚定而言简意赅地提出科学概念,但科学家常为了达到法院或律师的简易翻译而不耐烦。不止于此,鉴定人在诉讼中以事实认定为己任,不能超越规范评介之界线。而法官的事实认定乃规范评价之基础,并且其事实认知本身脱离不开合法、合理性要素对其认定进行的制约。(二)鉴定人与法官事实认定之范围 法官认定之事实乃就整个案件而言,因而对具体案件中符合法律之证据均照单全收。而鉴定人所鉴定之专门问题,只是法官事实认定之一部分。概因法官是事实认定的当然主体,而鉴定人之出现恰恰是法官之事实认定出现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人之帮助。所以,自古罗马以降,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助手”。即便是英美法系之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但专家证人作证之范围也是必须超出法官与陪审团等普通事实认知者认知范围之外。(三)法官与鉴定人事实认定终局性法官对事实拥有终局裁判权乃不言而喻之事,鉴定人固然也为事实之认定,其为辅助者之角色垂古不变。实际上,“法官与鉴定人员在诉讼程序中就权力之展现并非立于对立,而系互有优势:法官是依法而有权威,鉴定专家则因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此二种权力分配在诉讼中无疑应互为补充,不过,在外国实务上,却常见二者互有竞争,甚至演变成:一方面,鉴定专家不过是法官的一辅助机关;一方面,法官不过是鉴定专家的一个无助的执行机关。”因而实践中暴露之情况常南辕北辙。“ 实务上法官、检察官除了鉴定结论报告出现明显之矛盾或谬误外,甚少过问鉴定基础之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亦甚少了解其实验或判断所援用之原则及方法是否在该领域内被普遍采用,有流于不重视鉴定过程只重视鉴定结果之倾向。” (四)鉴定人与法官认知的事实有普通经验事实问题与专门事实问题之分法治之传统决定鉴定人与法官事实认定之使命不同:前者认定专门技术方能解决之问题,而后者解决普通经验层面之事实问题英美国家的专家范围较广,他们并不仅限于少数具有大学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队伍,对于诸如砖瓦工、薄板金属工、测量工、木工和电工等也被归入专家行列的现象并不存在多少异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决定权与当事人举证权分离的现状决定了必须在“专门知识技能”与普通知识之间作出一个非此即彼的明确区分,以划定鉴定权与举证权的界限。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把鉴定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意味着,在是否属于“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上,由法院行使判断权。案件事实的复杂多样和科学知识的不断发展,立法者若想把专门知识进行圈定是无能为力的,因而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才量权。三、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目的 (一)对鉴定结论进行合法性筛选 (二)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 (三)保证法官事实认定的完整权与终局权四、鉴定结论的认知悖论 事实的认定者(法官)遇有专门问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由事实的审理者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从科学认识的逻辑则表达为:诉讼中事实认定者遇有自己不能认知或解决的专门问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且能够解决该专门问题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由不能认知或解决专门问题的事实认定者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判断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或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从事实认定的专属性来说前一种逻辑模式应属必然,但从科学认识来看则其逻辑是荒谬的,因为由无知者请有知者解决问题,再由无知者判断有知者解决问题的结论是否正确,这显然存在认识逻辑的悖论。五、英美法官(陪审团)对专家证据审查的启示一、英美法系法官的职责主持法庭审判、维持法庭秩序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可采性(法官被动排除证据,必须是律师或当事人申请)对陪审团的审判做出指示,引导陪审团做出正确裁判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多数州死刑判决除外)对“误导性”与“偏见性影响”比其证明价值的专家证据进行排除 二、英美专家证据可采性审查内容(一)专家资格审查《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证据证人必须拥有“能够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对争议事实做出裁决定科学、技术或其它专门知识”,而且专家的专门知识必须与解决本案的问题相关,否则即便符合条件也会被否定因此专家具有两个条件: 1 科学技术知识 2 与案件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 (二)是否属于普通知识的范畴 专家证人对于属于法官或陪审团知识范围之内、并且法官或陪审团不需要借助于别人的帮助就完全有能力做出正确定判断的事物发表的意见就没有可采性。然而此规定问题是:不同事实裁判者的知识范围不一样,因而现在英美国家采取更开放的规定:该证言对争议事实认定是否有帮助 (三)专家意见基础审查 如果专家证人的意见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没有得到令法庭满意证实的话,法庭将认为该专家意见不具有可采性改革:允许专家证言“合理地”建立在基础事实或信息之上,但是基础事实必须不是纯粹的臆测《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专家证人赖以形成其专家意见到事实或信息可以是专家证人在开庭审判之前所感知或了解到。如果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证人是合理的将自己的观点或推论建立足这些事实或基础之上的,那么这些事实或信息并不一定需要证据上的可采性 (四)是否涉及终极问题的审查 所谓终极问题是指应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认定的、争议中的事实然而问题是终极与非终极问题没有不可逾越多鸿沟,而且陪审团可以不受限的采用证据,终极与否对其问题不大因而《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专家证人除了不得就被告在犯罪当时是否具有构成犯罪意图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发表意见外,对任何其它问题都不受终极问题规则的约束。 (五)科学知识可靠性的审查标准运用于诉讼中的科学知识必须是可靠的,毕竟诉讼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诸权利。然而人类的历史却显示,一些伪科学或垃圾科学经常混入诉讼中,它们不是揭示案件的真相,反而为科技知识字诉讼中的运用蒙上阴影。因而如何确保名副其实的科技进入诉讼中乃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孜孜不倦的追求。而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诸国对此没有达成最终统一意见,后面向美国学习有所改进,但都不如美国。美国对科技知识审查判断地演变史(1)裁量权滥用规则——上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原则在20世纪以前,美国的法院一般没有针对专家证言规定区别于一般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认为:是否采信专家证言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上诉法院一般不会更改下级法院对此所作出的裁判,除非下级法院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判断存在严重明显的错误。这种只有在下级法院的判断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可以改变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被称为“裁量权滥用规则”(abuse of discretion) (2)1923弗赖伊标准 ——普遍承认规则弗赖伊案法官把科学证据的科学性或者真实性的标准表述为:该证据的理论基础建立在该领域的普遍接受的基础上。 A好处:普遍接受使科学证据有了最低的低限,专家证人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消除分歧;并且,该标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专家共同体批评性的对科学证据进行审阅。除此之外,普遍可接受性具有历时性,容纳能力强。 B弱点:第一,标准的模糊,难于划定科学共同体的范围,难于获得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第二,最可怕的是法官将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权力交给了科学家 (3)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可靠性与相关性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者其它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具有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之专家资格的证人可能以意见或其它形式作证 判断步骤:判断该专家是否具有专家资格;该专家证言是否有助于法官或陪审团理解争议事实,即是否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问题:该规则回避了科学是否可靠本事;该规则与前一标准相冲突。(4)1995年道伯特标准 道伯特标准的目的是让法官充当科学是否可靠的守门员,确定证据不仅是可靠的而且是相关的。包含的内容:第一,争议的科学理论或技术能够被经验或者已经被检验了吗? 第二,该理论和技术已经受同行审查和出版了吗?第三,争议的技术潜在的错误率是多少?第四,该理论或技术在科学团体中普遍接受的程度? 2000年《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的修正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知识,如有助于事实审理者了解证据、决定系争事实,在因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程度而具有专家资格之证人,若:其证言乃基于充足之事实或资料;其证言乃推论自可靠之原则方法;该专家证人乃可靠地将前述原则及方法适用于案件事实上,则该专家证人得以意见或其它形式对此等事项作证。(4)道伯特标准但延伸——Kumho Tire案 道伯特标准形成后,对其运用领域产生了争论:其仅仅运用于科学领域的专家证言,而且该专家证言所依据的方法应当是新的科学方法;该规则必运用于新的科学领域,但不会在技术与其它专业领域运用;其适用于一切专家证言的领域。 1999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新的案例从而使其延伸到所有的专业知识领域;理由:应该与702条保持一致;实践中区分专家证言是建立足科学还是技术或其它专业知识基础之上非常困难。对美国关于科学证据科学性判断地评价科学证据科学性的判断上尽量保持法官与职业科学家之间权力分配之平衡;从由科学家决定变为法官与科学家共同审查决定。从对科技证据的形式审查转变为对科技证据的实质审查(相关性与可靠性)法官的审查仍然仅仅是着力于科学原理与方法的可采性,而非对科技证据结论本身可靠性的审查,那是陪审团的职责。 三、英美国家对专家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一)专家的外表与行为举止(如姿势与眼神、着装、明白易懂得语言、多样化的说明)(二)专家证言本身的特点条理分明,逻辑严谨、客观公正、语言流畅、表达准确(三)专家证据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四)专家证人的动机与利益 五、中国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方法(一)对专门问题的审查 1.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事实问题——鉴定结论的范围 2.审查专门问题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相关——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3.该专门问题只有借助于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鉴定结论的必要性 4.审查该专门问题在现今的科技条件下能否解决——鉴定结论的现实可能性 (二)法官对鉴定人的审查 1.鉴定人法律资格(是否是鉴定人) 2. 鉴定人的执业能力 (新手还是老手) 3.鉴定人回避 (是否与案件有关) 4.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是否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 5. 鉴定人的信誉问题(三)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1 鉴定材料(检材与样本的收集、保存)的合法性 2 鉴定的启动、受理的合法性审查 3 鉴定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4 鉴定书形式的合法性 5 鉴定科学程序的合理性审查 (四)鉴定结论本身的可靠性审查 1.鉴定的科学基础理论 (1)科学至少满足三个条件:逻辑上的自圆其说经验上的可检验(证实或证伪)拥有信息增量(2)科学成熟且普遍认同 2.通过对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参究进行审查 3 审查检材与样本的质与量 4 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鉴定标准(五)保障鉴定结论可靠的其它程序措施加强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责任追究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信誉机制度建立促使鉴定人与鉴定机构良性竟争保障鉴定人出庭实现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中立化为法官配备技术顾问为当事人双方配备技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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