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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介绍PPT,这节课主要是了解中国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依据。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与优点等等介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民族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价值内涵与基本特点,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欢迎点击下载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介绍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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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民族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价值内涵与基本特点,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
(二)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共9项):
1、民族平等政策;
2、民族团结政策;
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4、社会改革政策;
5、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
6、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8、宗教信仰自由;
9、团结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
这些政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贯彻各项民族政策的具体政治形势。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依据
中国在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源于两个基本依据:
1、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和民族关系的问题的理论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解决民族问题有赖于各民族平等的联合,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而实现平等联合的途径和形式是由不同情况决定的。
2、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
中国各民族的长期“大杂居融合,小聚集发展”的历史和社会发展现实,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基础。
(四)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1、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已经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3、中国各族人民在同共同敌人的斗争中,结成为一个民族整体(中华民族)。
(五)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发展
1、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就指出: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2、1941年,中国共产党开始强调“民族平等”作为解决中国境内各民族关系的问题的总原则,较少提出“民族自决”。
3。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放弃了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自决的主张。“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民族自决),已面帝国主义及国内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使我们陷入被动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伊始,新生的人民政权就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基本国策列入根本大法之中。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共同纲领》专列一章,即第六章规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其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当时条件下,放弃“民族自决”的主张对各少数民族的解放是有积极历史意义的,它使得各少数民族能尽快摆脱了民族内部的压迫和外部的压迫。
4。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等纲领性民族政策之外,也明确规定,“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与优点
1、特点:
(1)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3)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
2、优点:
(1)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有利于国家统一与安全;
(3)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地方自治体制。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实施这一制度的第一步。民族区域自治离不开一定的地区单位。
﹙一﹚、设置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人口较多的地方)
2、有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
3、保持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相对稳定。
区域界线相对稳定,不仅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民族利益和民族感情,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发展。
﹙二﹚、类型与名称
1、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从民族聚居的不同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等;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其他少数民族的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含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10个自治县);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湖南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自治地方中都有相当数量的汉族人口,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人口比少数民族人口还多,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因而,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城镇。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较小的聚居区,也可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和人口决定。自治区与省、自治州与地级市、自治县与县同级。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但也有特殊情况,如西藏自治区。
﹙三﹚、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关系
1、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注意调整和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关系。主要是 反对民族主义倾向,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又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2、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的原则:
(1)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2)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共同发展;
(3)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又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 、性质和组成
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些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与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相当的一级地方政权和一般地方的政权机关有相同的特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显示了与一般地方政权机关的不同。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实行首长负责制。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将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二﹚、自治权
1、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利。
这种权利时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其本质是保障少数民族在本自治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与政策的自主权,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性问题,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自治权的内容
(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一是立法前提不同,地方性法规是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向抵触为前提的,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没有这一限制;
二是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规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经济自主权;
(4)财政自主权;
(5)文化自主权;
(6)语言文字自主权;
(7)组织公安部队权;
(8)干部任用优先权。
3、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差、底子薄、缺乏资金和技术力量,因此国家仍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地区以帮助和照顾。
(1)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需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2)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以特殊照顾,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3)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4)国家采取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三﹚、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
2。切实贯彻国家对少数民族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3。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和法制建设。
四、对党的民族政策的理解
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最核心内容的就是“4+1”,既4条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①民族平等
②民族团结
③民族区域自治
④各民族共同繁荣
1个关键,大力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一)关于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石
民族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两会上的少数民族代表
民族文字:我爱中国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国家内进行的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不同于西方的联邦制。
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5个自治区
30个自治州
120个自治县(旗)
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三个不容”:
民族区域自治
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
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四)关于各民族共同繁荣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贯政策,这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
在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22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
2005年,国家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重点扶持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
截至目前,各级政府已投入扶持资金25.5亿多元,建设项目8000多个。
兴边富民行动
1999年,国家实施旨在振兴边境、富裕边民的兴边富民行动。
2005年,制定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
2009年,国家决定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覆盖全国所有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
“兴边富民行动”是1999年由国家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倡议发起的一项边境建设工程,实施范围是我国135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境团场。
“兴边富民行动”重点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边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较大提高。此外,为帮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在10万以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他们发展中的特殊困难与问题,2005年5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由国家民委、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规划》提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群众增收、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四大任务。明确了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人才培训的力度、加大对口帮扶的力度等六大扶持政策措施。
主要任务:以解决温饱为中心的扶贫攻坚,以水、电、路、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适应科技兴边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以繁荣民族文化为宗旨的文化设施建设等。
目的:靠边脱贫、靠边致富,增强爱国主义感情、加强民族团结,最终达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目的。
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相对滞后
(五)大力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因素
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
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标志
强调加强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信任和合作。
2、“两个共同”深刻反映了我国乃至世界许多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民族工作开拓了新视野。
二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条件和机遇(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切实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战略任务,使民族地区面貌得到更快、更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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