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
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简介、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作为代理人,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佣金,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PPT课件哦。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PPT课件是由红软PPT免费下载网推荐的一款职业PPT类型的PowerPoint.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签订和约
国际运输中的货主、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的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作为代理人,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佣金,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⑴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① 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② 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⑵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1、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作为无船承运人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2)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
货运代理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行事时,为了尽块替委托人订妥舱位。货运代理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这在某些地方(如伦敦运输交易市场)是合理的习惯做法。在此情况下,若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装货地点,根据所属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承运人可以向货运代理要求亏舱费的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可转向其委托人索赔。也就是说,货运代理只要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全部情况,包括合同、电话、来往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费率和所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及以往的业务情况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用以判断其身份的标准。
在合同文件中表示货运代理义务特性的方式;
支付方式,货运代理按运费、费用,外加一笔收入结算,还是从运费结算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收取包括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运费;
提单签发方式;
托运人是否已知道实际承运其货物的运输公司;
当事人双方过去相互交往的方式。
问:
1.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通常有船舶所有人支付( )给经纪人。
A.运费折扣 B.劳务费 C.租金 D.佣金
决定
法律地位
案例3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分析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注:依《华沙公约》货物毛重每千克赔偿250法郎(相当于20美元)。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是( )。
A.1 SDR B. 2 SDR C. 3SDR D. 4 SDR
B
案例4
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分析
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通知、保险、时效和仲裁
1、通知:
货物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将损失情况在连续7日内通知货代公司;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应自客户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
否则,视为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来索赔。
保险: 货代公司接到客户的明确指示,才会安排保险,投保人只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时效:
货代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
仲裁(二选一):
国际货运代理资质
1.场所、工具
2.有3名以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业务人员
3.取得签发单证的资格
4.企业名称含有行业特点的字样“货物运输代理”、“集运”、“物流”,,,,。
5.其他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
海运:500万元人民币
航空:300万
陆路:200万
思考:经营两项以上呢?
增加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呢?
公司注册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有权 30日内答复
无权(15天内)
商务部审批 60天内答复
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投保代理人责任险
1.投保:取得工商执照30日内。
2.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3.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逐年连续保险
4.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
5.保险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变更30日内
注意:已投保提单责任险后,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提单责任险与代理人责任险一样额度一样期限
案例5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思考:
1.根据CIFA标准交易条件,货运代理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
A.6个月 B.9个月 C.1年 D.2年
2.判断:在确定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完全按标准交易条件行事。
3.判断: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邮局审批。
1.B
2.错,可以按标准交易条件行事,也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或对该标准交易条件进行删改或增减。
3.错,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问: 国际货运法规与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 )。
A.货物分类及其承运方式
B.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力
C.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与责任限额
D.货损赔偿责任
(6)战争、外敌人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措施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