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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201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PPT课件,主要介绍了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等内容。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载201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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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辅导讲座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个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性和强制性
2.职权性和单方性
3.广泛性和多样性
4.程序性和效率性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行政原则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二)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六)以人为本原则
(七)社会监督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
(1)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2) 行政不作为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适用法律错误
(5)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6) 违反法定程序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
1 金钱赔偿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
(一)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二)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三)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
(四) 就高不就低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五)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
一般规定是关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关于某类某种事项或行为的单行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部分相对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 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适用该事项发生时的有效依据,而不适用后来修订的新的依据。
(七)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
效力层级相同的两个机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呈请国务院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一) 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四) 预防、控制或制止危险和隐患行为的发生,依法对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四个组成部分:
执法监督
执法纠正
执法惩戒
执法防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作出决定前的告知:即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依据、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作出决定后的告知:即行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方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听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三.说明理由制度
指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时,应向当事人说明其行为的事实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这一制度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有充分的证据与理由,减少行政决定的错误,并可以使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动机,满足当事人的正义要求,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说明理由应当包括说明行政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一般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 。
四.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步骤、环节所作的记录,通常包含行政执法 的所有证据资料、行政执法的过程和处理结果。它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建立对行政案卷的评查和监督制度,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执法责任制度
依法行政必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
六.执法监督制度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系统工程。既有内部行政监督也有外部行政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保护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率。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政行为
2,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 许可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4 信赖保护原则
5 保障权利原则
6 预防与监管相结合原则
7 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注意评估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凡是妨碍三者协调发展的,就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有利于三者协调发展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
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8、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10、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2、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三 行政许可程序
(一)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
受理程序
审查程序
听证程序
决定程序
监管程序
特别程序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2、涉及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别信誉、特殊条件或者技能资格、资质的事项适用特别程序。
3、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 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救济
行政复议的含义
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二、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的活动
四、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及时、便民原则
四、有错必纠原则
五、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在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构。
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范围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行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6)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程序
1.复议的申请
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方式
复议管辖
2.复议的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此外,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不以调解为审理与结案的形式。
被申请人答辩
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辩。
证据规则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答辩时,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复议的决定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 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4)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干涉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并且必须是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奖惩任免公务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行为提起的诉讼。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有限司法变更原则
(5)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机关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7)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异处:
法律渊源不同 监督渠道不同
审理权限不同 结果效力不同
当事人权利不同 审理方式不同
同处:
立法目的相同 当事人相同
基本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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